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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冒充”是指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假冒为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国家机关的下级工作人员冒充上级工作人员;(3)此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招摇撞骗”是指行为人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的信任,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的身份到处行骗。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警察”是指公安、国家安全、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一般来说,本罪的行为人具有骗取某种非法利益的目的,如骗取钱财、地位、荣誉、待遇等等。

(三)招摇撞骗罪的认定

主要注意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都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两者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2)犯罪手段不同。本罪的行为方式只能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警察行骗;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不限于冒充有特殊身份的人员行骗。(3)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本罪不要求行为人诈骗所得财物数额多少,只要行为实施了冒充特定人员的行为,原则上构成犯罪;而诈骗罪必须是行为人诈骗所得的财物数额较大。

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警察,实施诈骗财物的行为,属于法规竞合,根据刑法理论处理法规竞合的原则来解决行为人的定罪量刑问题。

(四)招摇撞骗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对买卖尚未加盖发证机关的行政印章或者通行专用章印鉴的空白《边境证》的行为,一般不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滥用职权等相关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没有加盖印章的空白证件的行为,一般不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本罪是选择性罪名,既有行为选择,又有对象选择,即只要实施伪造、变造、买卖三种行为之一,或者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三种对象之一,即可构成本罪。具体罪名根据行为人实施的具体行为、具体对象来确定。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的目的动机如何,不影响定罪。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也是选择性的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之一的,即可成立犯罪。司法实践中可根据行为人具体实施的某一种或者二种以上的行为对行为人确定罪名。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至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另外,根据“两高”2001年7月3日发布的《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按照《刑法》第280条第2款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七、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居民身份证管理的法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是居民身份证。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是指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警用装备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注意成立本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81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条第2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九、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一)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概念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国家为了维护自身的安全和全体国民的利益,通常要规定严格的保密制度,我国制定了以《保密法》为核心的一系列保守国家机密的法律、法规。采取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直接威胁到国家安全与全体人民的利益,严重破坏了国家的保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是指根据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我国保密法将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等级。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即实施了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行为。“窃取”,是指盗窃国家秘密;“刺探”,是指向他人探听国家秘密;“收买”,是指以货币、实物等手段换取国家秘密。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其中三种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界限。二者的相同点:犯罪客体都是侵害的国家保密制度,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二者的不同点:(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一切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而后者的对象只是属于国家绝密或机密的文件、资料、物品。(2)行为人表现形式不同,本罪的行为形式是“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行为,而后者则是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物品,且“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

2.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

二者的相同点:二者的行为人都实施了“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行为,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二者的不同点:(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后者的客体是国家安全。(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后者的犯罪对象还包括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情报”。(3)主观内容不同,本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犯罪目的,而后者的成立,一般要求行为人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

(四)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82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是指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客观方面注意的问题:(1)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或者并合适用。(2)本罪的成立必须是行为人“非法持有”了这些特定物品。(3)行为人必须是“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如果行为人虽然非法持有了这些特定的物品,但他说明了来源与用途,则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持有这些特定物品之前获取这些特定物品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则应以相应犯罪论处。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282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十一、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指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客观方面注意两个问题:(1)具体行为方式表现为两种,一是生产行为,二是销售行为。(2)无论是生产行为,还是销售行为均是非法的。

“非法”是指未经国家安全机关批准,无权或无资格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的个人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28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十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指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一般限于国家专门机关用于专门的目的,而且在程序上有严格的要求,如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等为了国家和全社会的利益而使用窃听、窃照器材。如果擅自使用,必然严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客观方面注意,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28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十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或者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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