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在表达行为聚合的网站,在中国的语境下还需要区分,即新闻网站和一般的论坛与2.0网站。因为互联网使得任何人都能够成为新闻记者,报道周围发生的事情,有时候甚至比职业记者更为准确和迅速。但同时,由于缺乏职业纪律约束,“公民记者”不会遵循一套报道准则,从而出现侵权、失实、缺乏连贯性等问题。网络的匿名性使得这些问题更加突出,人们无法根据使用假名或匿名的报道来判断内容的真伪,因为找不到真实的作者为其真实性负责,即使能够找到,费用也高昂,更何况每天都有大量的信息出现。在传统媒体无法接近真实而缺乏公信力的条件下,读者们更愿意倾听和相信来自草根媒体的声音,尽管它们并不百分之百的可靠。相反,传统媒体仍然需要用职业纪律来约束报道人员,实名制即属规则之一。如果我们再次回到李希光教授7年前的讲话,就不难理解他针对的问题了。他正确看到了互联网带来的整个信息传播的架构性的改变(即网络传播的迅速和广泛容易给人造成重大伤害),但是他希望按照规制线下传统媒体的方式去规制线上新媒体,按照管理有组织成员的方式来管理无组织的大众。如果联系到近几年来层出不穷的“网络暴力”现象,我们尽可以不同意他的结论,却不能够回避网络实名制面对的问题,实名制是否一定能够解决这些问题?如果以牺牲其他重要价值为代价能够解决,是不是有其他替代方式?根据现有实践,一个较好的替代性方式是由网站为网民的言论承担第三方责任,但效果如何还有待观察(胡凌,2009 c)。
并非不重要的是有关前台与后台实名的区分。前台实名发言或开博对名人和公众人物来说就像是接受媒体采访一样容易,他们希望得到公众的注目,想要以自己的言行影响公众。这里的实名实际上自然包含了名字背后的一整套社会资本和社会声望,是线下世界既有权力关系的体现。当然,普通人也有机会利用互联网出名,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从而增加了线下世界的资本(王水雄,2003)。而对于大多数一般人而言,即使是实名,也未必能让公众知晓自己的身份,因为单纯的名字和符号没有区别,只有赋予其背后的意义,实名制才能真正影响人的行为。后台实名则是直接越过这层意义,对用户进行身份确认,这才是一般人所关心的政府任意追溯的问题。
如果一定要采用实名制用以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实际上也不一定需要鉴别出某一个特定的人的身份,例如使用个人身份证全部号码,就有可能造成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其背后的问题是,作为技术手段的实名制同管理者所要达到的政策目标是不相称的。被暴露的个人信息有可能为了其他目的而遭到搜集和使用,而信息拥有者却对此一无所知。一个较好的方式是,在设计身份证的时候,完全可以用几位数字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区别开来,这样只需要输入这几位数字,就可以识别用户的年龄而不会暴露用户的真实身份。这些都是十分细致精巧的技术问题,但背后反映出的却是对某些价值的重视和保护。只有允许大众参与到政策制定过程中,更好地吸收相关意见,完善技术细节,最终才能既实现规制目标,又不侵害到个体隐私,实现一种平衡。
四、结语
总的说来,实名制涉及隐私、网络犯罪、国家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言论自由等方方面面,本质上是个人真实身份能否被轻易追踪的问题,目前网民们针对网络实名制的争论实际上还比较狭窄(Nicoll et al.,2003;Kerr et al.,2009)。限于篇幅本文无法在此一一讨论。就本文的目的而言,一个初步结论是,根据中国现有的实名制实践和互联网治理的基本原则,在涉及网络表达的场合,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不应当轻易地使用实名制进行管理,这样会带来很多意想不到的负面效果,尤其是对可控的有限数量的对象的最终控制容易导致割裂互联网的极端后果。网络空间中的一些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应当尽量在保持网络匿名的架构下进行平衡解决,例如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司法的作用,将是否使用实名认证的选择权交给市场和网站本身,由网站承担认证的费用和后果。对用户个人的管理不宜也不能够采用对传统媒体组织一样的管理方式,属地化管理仍然需要进一步探索可行的治理方式。而在需要国家采取实名认证保护未成年人的地方,也有必要尽量避免对个体真实身份的披露,而代之以简单的识别,防止侵犯隐私。
[参考文献]
[1]阿拉木斯(2008),“网络实名制的现状及问题”,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http://www.chinaeclaw.com/readArticle.asp?id=13323。
[2]巢乃鹏,周玉黍(2009),“BBS社群实名注册制研究”。杜骏飞(编):《中国网络传播研究》,第二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
[3]痴心依然(2005),“高校BBS登录报告”,http://old.blog.edu.cn/user1/5963/archives/2005/123129.shtml。
[4]都市在线(2002),“李希光谈媒体”,http://news.dayoo.comdszx200801/30/35861_3283268.htm。
[5]方兴东(2006),“博客实名制将"毁中国博客网站”,艾瑞网,http://news.ire‐search.cn/0200/20061023/56395.shtml。
[6]方圆(2009),“孙寿山:新闻出版总署将大力扶持绿色网游”。《中国新闻出版报》,2009年3月20日。
[7]福柯(2007),《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三联书店。
[8]崔筝(2009),“大陆‘商业五毛党’网络成潮”。《凤凰周刊》,2009年第1期。
[9]郭宏鹏(2007),“网络实名制再起争议:地方有权立法禁匿名发帖?”。《法制日报》,2007年7月16日。
[10]贺鹏飞,赵璐(2009),“内地新闻网站要求实名发帖”,大公网,http://takungpao.comnews09/08/01/ZM‐1120301.htm。
[11]胡凌(2008),“互联网技术设施架构及其管理”。《互联网法律通讯》,第4卷第5期。
[12]胡凌(2009 a),“网吧治理的法律问题”。《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09年第7期。
[13]胡凌(2009 b),“网站治理:制度与模式”。《北大法律评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0卷第2期。
[14]胡凌(2009 c),“网络隐私保护:信息生产与架构的视角”。苏力(编):《法律和社会科学》,第5卷。北京:法律出版社。
[15]胡凌(2010),“地方互联网内容管理”。《互联网法律通讯》,第6卷第1期。
[16]黄煜升(2009),“贾君鹏事件网络推手自曝利益链”,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internet/2009‐08/06/content+11834751_1.htm。
[17]黄少华(2008),《网络空间的社会行为——青少年网络行为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
[18]吉登斯(1998),《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赵力涛译)。北京:三联书店。
[19]季卫东(2010),“‘网络实名’利害辨”。《新世纪》周刊,2010年5月11日。
[20]李震林(2006),“实名制掀网络正名运动或波及所有网友”。《广州日报》,2006年8月10日。
[21]李子旸(2006),“实名制和层级信用制”,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7f5ebb0100067 x.html。
[22]刘肃(2006),《网络经济与工商行政管理》。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
[23]芦垚,舒泰峰(2010):“网络实名制逼近”。《瞭望东方周刊》,2010年第15期。
[24]欧阳斌,张望(2004),“大陆高校BBS实名制事件”。《凤凰周刊》,2004年4月4日。
[25]茹故(2005),“高校‘校内信息交流平台’的建设是如何失败的”,http://lyx906.bokee.com/2635186.html。
[26]顺风,吴祐昕(2006),《顺风新博客论:互联网2.0新思维》。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
[27]谭人玮(2006),“高校BBS实行网络实名制后重新对外开放”。《南方都市报》,2006年10月18日。
[28]王晨(2010),“关于我国互联网发展和管理”,http://www.scio.gov.cnzxbd-wz/201005/t624291.htm。
[29]王晶(2008),《互联网有限网络实名制管理办法》(第6526号)。
[30]王莉莉(2008),“捍卫网络环境”。《人民公安报》,2008年2月15日。
[31]王水雄(2003),《结构博弈:互联网导致社会扁平化的剖析》。北京:华夏出版社。
[32]谢新洲,王宇(2003),“‘沉默的螺旋’假说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实证研究”。《现代传播》,2003年第6期。
[33]新华网(2010),“李毅中: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实施手机、网络实名制”,http://news.xinhuanet.com/newmedia/2010‐02/22/content_13024742.htm。
[34]张东锋(2008),“甘肃宁夏两省区推行论坛版主实名制”。《南方都市报》,2008年1月28日。
[35]赵凌(2003),“‘李希光事件’前后”。《南方周末》,2003年6月5日。
[36]郑磊,范巧(2007),“国内Web2.0网络实名制现状——基于案例与抽样的分析”,http://www.chinavalue.net/Article/Archive/2007/9/17/81095_2.html。
[37]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07),《2007年中国博客市场调查报告》。
[38]中国网(2008)“工信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网络实名制立法提案”,http://www.china.com.cn/economic/txt/2008‐08/11/content_16190543.htm。
[39]中国新闻网(2003),“李希光致信谈南方周末《‘李希光事件’前后》”,ht-tp://www.chinanews.com.cn/n/2003‐06‐15/26/314146.html。
[40]Kerr,Ian,et al.(Eds.)(2009),Lessons from the Identity Trail:Anonymi-ty,Privacy and Identity in a Networked Societ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41]Lessig,Lawrence(2006),Code2.0,New York:Basic Books.
[42]Mann,Michael(1986),“The Autonomous Power of the State:Its Origins,Mechanisms and Results,”in John A.Hall(Ed.),States in History(pp.109‐36),Oxford:Blackwell.
[43]Nicoll,C.,et al.(Eds.)(2003),Digital Anonymity and the Law:tensions and dimensions,The Hague:T.M.C.Asser Press.
The Real Name System of Network:Origin、practice and Reflection
Hu Ling
Abstract:The Real Name System of Network is an old but controver-sial problem.This essay arranges the arguments and actions con-cerning this issue since2002,especially focusing on the Internet C afé,college BBS,public forum,computer game and blog,and fi-nally summarizes the experience and principles for the real‐name reg-ulation.The essay concludes that,according to existing practice and principle of Chinese Internet governance,neither the central nor local government should use real name system as a tool to regulate speech and expression.The misconducts in cyberspace should be solved with a balance maintaining the anonymous architecture of the Inter-net.The individuals in cyberspace shouldn"t be governed in the same way as that of traditional media and organizations.We s till need to explore the feasible measures for the localized regulation.What"s more,the division between infrastructural power and despotic power is necessary to think about the future practice of Real System.
Keywords:Internet RNS,authentication,infrastructural power,des-potic pow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