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计划要明确具体
计划不仅要提出任务目标,还要订出实现任务的具体得力的措施和切实可行的方法。
所谓制订得力的措施办法,主要是指在计划中要能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工作方法问题和协调配合问题。讲对计划的认识问题,则要有明确的针对性和目的性,联系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的思想实际,把大家的思想统一和动员起来。讲完成计划的方法问题,是要求从实际出发,提出的措施、办法要具体、明确,有操作性,还应注意一定的灵活性,充分发挥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至于完成计划中的协调与配合问题,主要是要求强调全局观念、整体观念,发扬协作精神,争取各方紧密配合,共同完成任务。
三、计划要留有余地
制订计划要注意适当留有余地。不要满打满算,而以留有余地来防备情况和条件的变化。如果客观情况和条件发生了变化,或者发现某些内容不切实际,要适应变化了的客观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或修订计划,使之更加切合实际,达到预期的目的和要求。有些计划由于工作情况预计可能会有几种变化,因而在计划中不能只有一种方案,而应该充分估计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多种方案或措施作为“选项”以为备用,使计划立于不败之地。
四、计划要集思广益
在制订计划的过程中,应注意依靠群众,集思广益。计划草案写好后,应尽可能交群众讨论,把拟定计划的过程作为动员群众的过程和统一群众思想认识的过程。要防止闭门造车使计划失去群众基础。
【例文01】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
(2008年4月1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通过)
2008年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第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实事求是,集中力量抓紧制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急需的法律,及时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督促有关方面在实践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法规,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不断加以完善。
一、研究制定五年立法规划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基础上,按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适应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需要,研究制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制定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遵循的原则: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是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迫切需要、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并且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立法项目列入规划。三是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着力改善民生,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四是把修改法律放在与制定法律同等重要的位置,注重法律的修改完善,及时修改那些与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法律。五是增强人大立法的主导性,扩大立法的民主性,提高立法的科学性,维护法律的统一性。
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必须制定的重要法律,要力争在五年内制定出来,完善法律体系的各部门法律;必须修改的现行法律,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以修改,完善各部门法律的内容;必须配套的法律,要督促有关方面制定或者修改相配套的法规,发挥法律体系的整体功能。
抓紧研究提出对现行法律进行清理的方案并组织实施。适时召开立法工作会议,对常委会五年立法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2008年立法工作安排
按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要点确定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原则,经征求国务院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需要和可能,并适当考虑2008年和以后年度立法项目的滚动衔接,对常委会2008年立法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审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继续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6件残疾人保障法(修改)(4月二审)、国有资产法(6月二审)、循环经济法、食品安全法、社会保险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草案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或二审,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继续安排审议。对其中条件成熟的,争取年内通过。
(二)提请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法律草案12件
(1)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消防法(修改) 国务院提请审议
(2)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保险法(修改) 国务院提请审议
防震减灾法(修改) 国务院提请审议
(3)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邮政法(修改) 国务院提请审议
专利法(修改) 国务院提请审议
兵役法(修改) 国务院、中央军委提请审议
(4)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 国务院提请审议
国家赔偿法(修改) 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
(5)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 国务院提请审议
选举法(修改) 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
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改) 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
统计法(修改) 国务院提请审议
以上项目初次审议时间,可以视情况适当调整。
三、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进一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对食品安全法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草案,通过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听取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对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草案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问题,通过立法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深入研究论证。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法律起草部门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解决立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使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经得起历史检验。
四、加强法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对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特别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重要法律,常委会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发布会、视频报告会、法律专题讲座、法律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普及工作。重点做好食品安全法、国有资产法等新法律的宣传工作,继续有针对性地做好劳动关系等方面法律的宣传工作,准确掌握法律的立法宗旨、基本精神、主要内容以及在实施中要注意把握的问题,推进法律的全面正确贯彻实施。
考虑到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换届的新情况,并针对监督法实施中的问题,常委会有关部门举办监督法学习培训班,对省级地方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进行培训,加深对监督法精神实质和各项规定的理解,并推动对市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学习培训工作。召开以加强监督法贯彻实施为主题的地方立法研讨会。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2008年的立法工作计划。计划开头以约200字的篇幅纵论立法计划的目标、出发点和三项具体内容:一、研究制定在国家法律中起支架作用和改革开放及现代化建设中急需的法律;二、及时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三、督促有关方面尽快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法规。然后又分为三项具体工作作为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研究制定五年立法规划;二、2008年立法工作安排;三、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四、加强法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等。最后以提出两项具体活动为结束:一、各地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要举办监督法学习班;二、以加强监督法贯彻实施为主题的地方立法研讨会等。全文属于大政方针的规划,高屋建瓴;但计划从出发点、目标、具体内容到具体措施都十分周全,指导性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