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由市发改委(市物流办)每年组织开展电子商务试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采取点面结合、自评和他评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资金绩效评价报告作为市财政局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物流办)、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7.4宁波市行业网站技术孵化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我省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信办发〔2005〕3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07〕36号)精神,加快推动我市电子商务及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培育行业网站,推进行业信息化、商务电子化,加速全市行业网站建设并健康发展的进程,特建设市行业网站技术孵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规范平台的运行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台采用政府引导建立,市场化运作,企业自愿入驻,政府择优扶持的运作方式。
第三条平台是行业网站的专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平台提供行业网站发展需要的基础设施、业务拓展服务和技术支持,并为符合条件的全市行业网站企业提供免费或优惠的相关服务。
第四条平台的服务内容有:自建个性化行业网站、ASP服务(含SaaS)、电子商务、网站推广等增值服务和专业人员培训服务。
【第二章】平台选择和扶持政策
第五条平台申请符合要求的平台供应商必须提出服务种类、服务方式和服务承诺等平台运营的整体方案,并向市信息产业局自主申报其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平台选定为确保平台的技术和服务能够更好地帮助行业网站企业快速发展,平台提供商须具备:有较强的行业网站技术开发应用和运营服务能力;在本地独立法人单位的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本地独立法人单位的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其本地电子商务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电子商务技术研发人员20人以上。
市信息产业局按照“公平、公开、合作、竞争”原则,组织行业专家对参选平台进行评定,依据其技术先进性、服务能力、服务价格、孵化方式、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益等因素,选定平台,并与之签订平台长期合作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价格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含违约责任)等,以此建立起平台。
第七条扶持政策根据平台的资金投入、技术水平、服务能力和创造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政府给予一定扶持,具体扶持办法按市软件产业发展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平台由市信息产业局委托宁波市信息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管理、监督和考核,具体的宁波市行业网站技术孵化平台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企业入驻和优惠政策
第九条企业入驻在宁波市辖区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业从事行业网站及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均可自主申请入驻平台。行业网站即行业门户,以满足某一行业用户的专业需求为目标,为该行业产业链中相关企业提供行业专业化信息与服务、并最终实现B2B或B2C等电子商务的网站。
第十条入驻企业优惠政策依据入驻企业与平台合作协议,以及平台实际服务情况和入驻企业发展情况,对经认定为示范企业的企业平台年服务费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在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补助额度为入驻企业向平台支付的实际年服务费第一年的80%第二年的50%第三年的30%。对单个示范企业的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第十一条示范企,业评审条件企业注册资本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熟悉某一行业发展,在启动和经营高科技企业方面有一定管理经验和能力,在信息服务或电子商务领域内有创新型业务,有细致、可行的企业发展和行业网站(项目)商业计划书;优先支持服务领域具有开创性,业务形式具有独创性的项目;企业利用平台开展的业务应具有良好的盈利模式和市场前景,并能借助平台产生直接经济收益。
第十二条示范企业申请示范申请企业可向中心咨询相关扶持政策、服务、收费等信息,并填报申请报告,上报企业基本情况、利用平台开展业务的商业计划书等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示范企业评审与资金拨付。
(一)中心受理示范申请企业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每半年度将汇总材料上报市信息产业局。
(二)依据示范企业评审条件和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以及与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示范申请企业及商业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审。
(三)根据评审结果和企业具体入驻时间,择优支持。市财政局会同市信息产业局按半年一次将补助资金全额拨付给示范企业。
第十四条监督和管理市信息产业局将不定期对入驻企业发展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检查,若发现入驻企业有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入驻资格、将平台提供的服务内容转让给第三方使用、因违反法律和法规受到查处等情况,经确认后,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入驻企业有权对平台提供商未按协议内容提供服务、服务质量问题,或有其他损害入驻企业权益的行为,向市信息产业局提起投诉,信息产业局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罚,直至取消其孵化平台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信息产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7.5宁波市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为加快我市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特别是高端服务外包产业、离岸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依据《关于加快宁波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49号),制定本细则。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用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主要用于:
(一)对获得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地方资金配套;
(二)服务外包产业基地建设;
(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服务外包企业的引进;
(五)服务外包企业的国际资质认证;
(六)服务外包企业的国内外市场开拓;
(七)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的扶持;
(八)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服务外包人才、服务外包企业进行奖励。
二、扶持办法
(一)对经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外包基地、示范区,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当地政府也要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和政策支持。
(二)鼓励市级以上服务外包产业基地、示范区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对运作正常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购买大型设备和专业软件供入驻企业使用的,经认定,给予20%的资金补助(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市级重点建设的引智招商平台、信息资讯平台、人才支撑平台、业务研发平台等公共平台建设,根据投入情况,经认定,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对当年通过软件与系统集成能力成熟度模型(CMMI)和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二级以上评估、IT服务管理(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相关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不超过认证费用50%的补助,每个企业当年最多可申报3个认证项目,每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对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市统一组织的重要国内外服务外包交易会,给予参会费用的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五)对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在完成商务部服务外包统计系统登记后,根据其开展的离岸外包业务额进行奖励。对当年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不含嵌入式软件),按其出口额给予一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鼓励各地政府积极出台支持当地服务外包产业尤其是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对引进全球服务外包100强企业的地方政府,每引进一家奖励50万;对引进国内外其他知名服务外包企业的地方政府也给予一定的奖励。同时,根据年底离岸外包业务额排名情况,对前五名的地方政府奖励5万-25万元。
(七)对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的扶持
1.对已获得商务部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人才培训,经认定,由市本级和企业落户地政府各按比例给予资金配套支持。
2.对未获得商务部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人才培训,经认定,对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尚未就业的大中专学生参加服务外包从业技能培训或服务外包企业新录用大专以上员工进行岗前业务技能培训,毕业合格并与我市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不超过4000元/人资助。对以上被录用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在原合同规定的一年期内,与其他服务外包企业或原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不再重复享受培训扶持。
3.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其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宁波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不超过500元/人的资助,每个培训机构年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八)对于为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服务外包企业,根据其业绩,年底经相应程序申报和确认后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上述(二)(三)(四)(五)(七)条补助、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和企业所在地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其中象山县、宁海县、奉化市承担补助总额的30%,市财政承担70%。)上述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同类资助、奖励的,不再重复享受。各级政府获得市级财政奖励的资金,应专项用于服务外包项目建设。
三、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1.项目资助、奖励申请表;
2.服务外包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关证照复印件;
3.服务外包企业的国际认证或升级证书、费用明细清单及市外汇分局出具的付汇证明等;
4.培训机构的培训方案、课程安排和收费标准以及已颁发的学生考核合格证书、学费发票、劳动合同等复印件;
5.企业组织培训的,须提供培训费用清单、劳动合同、员工社保手续凭证、培训费发票复印件等;
6.对服务外包企业参加由市统一组织的重要国内外服务外包交易会的,需提供参会通知、组织单位证明、参会费发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7.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培训机构的奖励(资助),在每年三月底前申报,其申报资料经所在地外经贸部门、财政局初审后报市外经贸局。
(二)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下达补助、奖励资金。
四、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一)申报单位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申报单位无法提供真实完整统计数据或项目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取消其资助资格。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发现有其他违反规定的,收回资助资金,同时,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该单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外经贸部门应认真审核项目申报资料,积极做好辖区内资助、奖励项目的管理工作,保证配套资助资金及时到位。对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补助资金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由该县(市)、区负责追回,无法追回的由市财政直接从该县(市)、区财政中扣回。对资助资金落实情况较差的各县(市)、区,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市级财政资助。
五、服务外包企业可优先享受我市出台的其他各项优惠政策。
六、本细则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7.6宁波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软件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依据《宁波市信息化条例》、《宁波市信息化发展“十一五”规划》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07〕36号)文件精神,设立宁波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软件资金”)。为了规范软件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软件资金由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用于促进宁波市软件及其相关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县(市、区)根据各自实际需要安排软件资金。
第三条软件资金支持对象,是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在宁波市域范围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健全的软件及其相关企业(单位)。重点支持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网络信息服务、软件出口及服务外包、软件产业服务和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等企业(单位)。
第四条软件资金支持原则
(一)产业集聚原则。按照“一核心多点、集聚发展”的总体要求,形成定位明确、分工协作、互补配套的软件产业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宁波软件产业基地的集聚、创新、辐射和引领功能。
(二)企业主体原则。以企业为主体,通过政府引导促进我市软件及信息服务企业创业创新、提升素质,做大做强,打造“宁波软件”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