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历史的讥讽”时期(1949-1971)
1949年中国的革命取得成功,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新一届政府比以往历史上的任何一届政府都更有能力承担并履行国际义务,同时,中国的变革也更有利于提高其大国地位。然而中国的革命同美国的利益和价值观又是绝对对立的。
为此,美国不顾新中国成立的事实,一面用武力阻止中国解放台湾,一面操重联合国的表决机器,让台湾当局继续作为中国代表占据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达22年之久,联合国已成为美国敌视中国的政策工具。美国、联合国曾先后采用三种手法阻挠中国合法席位的恢复。即20世纪50年代的“暂不审议”,60年代的“重要问题”和70年代初的“双重代表权”提案。
1950年第五届联大,美国操重联合国通过了把中国恢复席位的问题交由一个能反映美国意志的专门委员会去研究的决议,在该委员会拿出意见前,中国代表权仍由国民党占据。1961年第16届联大违背美国的意志通过了讨论中国席位问题的决议。美国立马变换手法,在同一届联大上又提出并通过了把恢复中国代表权作为一个“重要问题”来处理的提案。根据联合国议事规则,凡属“重要问题”必须要有2/3以上多数通过才能生效。美国可以用1/3的少数来控制2/3的多数,从而阻挠联大恢复中国的合法席位。1970年第25届联大召开,半数以上的国家都要求驱逐国民党的代表,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席位,美国又提出了“双重代表权”提案。制造“两个中国”。新中国经过多年斗争和努力,1971年第26届联大才以76票赞成、35票反对、17票弃权的压倒多数通过了恢复新中国合法席位的第“2758号决议”。
(3)中国心目中的“论坛”时期: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的联合国
1971年中国在联大的合法席位恢复后,中国随即派了代表前往联大出席会议。这一时期,由于受国内极左思潮的影响,更多地强调“国际阶级斗争”,对联合国的认识仅停留在“论坛”阶段,即联合国只是一个能揭露超级大国霸权主义行径、反映发展中国家呼声的论坛。中国对联合国的参与很长一段时期是不全面的。对联合国在人权、裁军和国际法的作用方面都表示怀疑,从而没有派代表参加。
(4)20世纪80年代中国对联合国事务全面参与时期
经过与敌对势力多年的较量,20世纪80年代中国的安全环境有了很大改善,中国已对其对外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中国也对联合国有了新的认识:“尽管联合国走过了曲折的历程,现在也还有它的弱点,但联合国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和它对世界的影响,是不可替代的”,“世界需要联合国的存在,正如联合国需要世界的支持一样”,“中国支持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国际和平方面的活动,主张加强联合国在世界事务中的职能和地位”。中国开始重视联合国的作用,在“积极主动、逐步深入”方针指导下,中国同联合国的关系,无论从深度还是从广度上都取得了巨大进展。
中国全面参与了联合国六个主要机构(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和各主要委员会的工作。1978年中国成为联合国粮农组织的会员国;1980年中国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0年中国在世界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合法代表权得以恢复;1983年中国代表团出席了第69届国际劳工代表大会,从而恢复了中国在国际劳工组织中的活动并成为常任政府理事;1984年中国成为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正式成员国,同年10月被指定为理事国;1984年中国提名的倪征教授当选为国际法院大法官,这是新中国在国际法院的第一位法官。
中国还参加了为期9年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并参与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起草和制定工作。
20世纪80年代,中国改变了对联合国在维和、裁军和人权领域活动的否定态度,积极参与联合国的维和行动,1988年成为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成员。1980年中国参加了联合国裁军会议。1986年中国在41届联大上系统阐述了中国在裁军问题上的基本立场。单独提出的两项有关核裁军和常规裁军的主要议案获得了通过。1992年中国正式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79年中国派代表团作为观察员列席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1981年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上当选为人权委员会成员,从1982年起一直连任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成员,并派代表参加了人权委员会的每一届会议。
总之,中国同联合国的关系经历了“联合国在美国的控制下只可能做坏事不可能做好事”,“联合国只可以成为一个反霸的论坛”到“世界离不开联合国”的转变过程,反映了中国对国际事务主观认识的提高。
三、中国与WTO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实行了全方位的对外开放政策,愿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同世界各国和地区广泛开展贸易往来、经济技术合作和科学文化交流,促进共同繁荣。为此,中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付出了15年的努力,参加了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全过程,并签署了最后的一揽子协议,于2002年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中国准备承担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应当承担的义务,同时,享受应当享受的权利。
(一)中国的复关努力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riffs and Trade,GATT)。1946年10月,美国提议召开世界贸易和就业会议并成立国际贸易组织,由中国、美国、英国和法国等国共组筹委会。1946年10月在伦敦召开第一次筹委会,讨论美国提出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1947年4月,中国的南京政府应邀参加了在日内瓦举行的由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召开的国际贸易与就业会议第二届筹委会,通过了宪章草案。会议期间,中国与美、英、法、荷、比、卢等18个国家进行了关税减让谈判,达成了关税减让协议123项,涉及100亿美元的贸易额。这次谈判实际上就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第一轮多边关税贸易减让谈判。23国代表把这些减税协议与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中第五章有关商业政策的部分加以合并,为了区别上述的双边协议,将合并修改后的协议称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同年10月30日,各参加国签署了包括全部关税减让谈判成果的《关税减让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最后文件》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宣布总协定从1948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国是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国之一。继1947年4-10月中国参加了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一轮关税减让谈判后,又在1949年4-8月,中国南京政府参加了在法国安纳西举行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届缔约国大会,并参加了第二轮多边关税减让谈判。最初中国的关税共有1067项,经过两轮多边减让谈判,其中的245项成了约束关税。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为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当局仍留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内。新中国成立后,国民党政权撤到台湾。美国政府鉴于其在大陆的贸易利益不复存在,台湾已经无法履行总协定的义务,便照会台湾当局推出总协定。1950年3月6日,台湾当局竟与美国国务院商定,台湾决定推出关贸总协定。到1965年1月,台湾当局又非法申请加入关贸总协定并窃踞了“观察员”的席位,列席了关贸总协定缔约国第22届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