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建立是为了保障国家机器、社会系统在合理的范围内运行,这就对法治提出了要求。首先,既然法治的建设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和较高的法律意识,那么具有权威性的法,只有凌驾于国家权力、政府权力、统治者的权力之上才能有效调节社会的运行,才能被民众所信服,才能切实保障人权。其次,法治所依之法代表的是民意的法律化,即是全体人民以其合意所制定的法律,确定人们认可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法治所依之法为良法,即在体现公平正义基础上,反映时代精神,形式上科学合理并能积极促进社会进步的法律。有学者提出法治的内涵其实是守法与良法的结合。第四,人们平等地受法律的规制,并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现代的法治,既要受到法律制约,又要根源于民意且受人民监督,这才能使整个社会进入法律调控的科学运行系统,这是现代国家在治理中采用法治为治国方略的目的之一。我国的人权保障正式被印上法的痕迹是在1999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载入《宪法》。这一事实标志了我国的法治建设在建设社会主义的进程中被提高到极其重要的地位,其中充分保障人权更是重中之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就是人权的保障。
法治作为治国方略是一种具体的工具,而法治也有其抽象意义上的一面,即法治本身也是体现自由、平等、民主的价值理念,其中自由是法治的重要内涵,也正是人权的核心价值。法治与自由具有相互性,自由为法治提供发展的基础,而法治也成为自由的坚实后盾。而自由不是绝对的,是相对的,法治所体现的正是这种相对意义上的自由。自由不等于随心所欲,自由是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
在现实意义上,自由指的多是人的自由。自由平等是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础,亦是人权的核心价值。法治保障人的自由,就必须保障人权的实现,这是二者内涵上的同一。在当代,自由、平等、民主、法治、人权的价值理念在不断广泛传播,人权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但是仅仅停留在思想层面是无法实现法治的宏伟目标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不能仅停留在理论上,而更多的应该在实践中保证其实现。实现人权的保障既不能依靠少数统治者的力量,也不能依靠统治工具。人权的保障不能仅仅依靠统治者,这是十分明确的,人权意味着全体人民的自由、平等,这与“人治”是注定无法相融的,中国长期的皇权专制社会足以让我们看清统治者的权力超越法的权力时只能是“人治”时代而不能实现“法治”;人权的保障不能仅仅依靠政府权力,政府权力是由人民授予的,政府的权力过大必然形成一个脱离群众的集体,就与平等精神相悖,并且当代政府权力的适当性问题正是实现法治社会所面临的难题。可以看出,人权的实现依靠政府权力也不可行。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目标的实现只能依靠人民群众自身的力量,正像战争时期从封建主义、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手中争取人权一样,人权的发展也要依靠人民群众自己的力量。这种力量只能通过人民的合意表现出来,这种合意经过筛选后,能够积极推进社会发展的合意又通过法的形式具体表现出来,法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秩序规范,而社会中一切的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的制约时,尊重和保障人权才能实现。
三、中国的人权法治的状况和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是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逐步成熟的情况下,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继承并发展邓小平行政法治理论以及江泽民依法治国思想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发展中的特殊经验树立的现代法治理念。社会主义国家应该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法治国家,随着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日益完善,法治国家的特征也就日趋明晰。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程度与人权的充分保障成正比例,法治之外的人权保障是不存在的。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发展,中国的人权状况也在不断改善,可以从三个方面得以体现:其一,中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目的是旨在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无差别地保障全体人民的利益。所以我国的法治建设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人民的平等、自由权利,这是人们的基础权益。其二,中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代表的是人民的政治意愿,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坚持保障公民享有参政的权利和自由。其三,从个人来看,每个人都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和自由,我国的法治建设基于人本主义,在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同时,关注与个人的生存权、发展权相关的生活条件和基本权利的保障。在各个领域内,中国的人权法治得到了快速发展。
从生存权、发展权的角度来看,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人权保障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必须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利和维护人民的发展权利作为我国人权建设的首要目标。我国在今年颁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行动计划说“中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人均资源占有率很低、生产力欠发达、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当前,中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阶段,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中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也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及生活质量得到了提高,城乡收入也得到大幅增加,这些为人民的生存权利、发展权利的实现提供了物质基础。对于贫困地区,国家积极采取各种扶贫政策,一方面号召青年农民、大学生、社会志愿者投身农村开展创业、培训等活动,另一方面国家在财政上大力支持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给予政策优惠或项目支持。同时,国家加大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也是旨在保障生存权和发展权,为人们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更优质的空间。
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所有,集中体现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上,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也在加快步伐,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得到大力推进,使得人们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得到更多的保障。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国加快了立法进程,以保障人权为目的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集会游行示威法》、《选举法》等。而这些普通法是以《宪法》为根本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享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等等。十七大报告中对人权的具体化还提出了新的内容,如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随着民主法制进程的推进,人们对于政治权利的呼声也在不断高涨,尤其在基层民主建设中取得了新的发展,民主听证会、民主评议等多种形式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互联网的普及使得人们参政议政的渠道得到拓宽,政治权利的行使更为充分、自由。
从司法、执法角度来看,社会主义法治对人权的保障不仅应该落实在立法上,而更应贯彻于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只有重视司法公正、执法严格才能使人权得到有效保障。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快速的发展也为社会带来了一些危机因素,比如贫富差距的增大、社会道德缺失,等等,易造成犯罪滋生。犯罪行为不论轻重与否,都会对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为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打击各类犯罪行为,为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提供稳定的环境。但是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亦要兼顾人权保障。我国曾经对于犯罪分子的人权保障一度存在立法缺失,但是《监狱法》的实施使得服刑人员也可以保障其人权利益不受侵害。近年来,中国的刑事、民事及行政三大审判体系得到了不断的完善,使得人权执法保障及人权司法保障都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从特殊群体的权利角度来看,我国充分保障妇女儿童、残疾人的人权,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依据。妇女儿童问题在我国一直都受到高度重视。除了为妇女权益制定专门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更在《刑法》、《婚姻法》及《劳动法》中对妇女儿童的权益保障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在打击刑事犯罪的过程中,对于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犯罪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法律积极保护妇女儿童不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害行为,并对违反规定者予以严惩。在生产劳动过程中,雇佣童工、歧视妇女等行为都得到了《劳动法》的有效规制,在一定程度上为妇女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及儿童的受教育权提供了法律保障。残疾人的权益保障是国家对特殊群体人权保障工作的重点,因为残疾人的生理、心理都有别于普通人,他们是更需要社会关心和保护的一个群体。2008年我国颁布了修改后的《残疾人保障法》,其中第三条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不难看出,国家对于残疾人的人权进行了充分的保障,在生活中残疾人享有和普通人同等的人权。
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经济体制仍不够完善,民主法治进程有待发展,还需不断研究并通过研究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人权思想。中国人权制度建设与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是同步的,法治的发展必然带来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健全,而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健全必然继续促进法治的发展。具体看来,人权保障的完善所需要的,一是法制的完善,二是政府的自觉,三是群众的人权法治意识的提高。法制的完善,除了在普通法中应该建立健全人权保障体系,更需坚定宪法的定位并积极履行宪法的职能。政府的自觉,要求政府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行政并且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原则,积极推进中国政治向宪政转变。人权法治意识的提高,需要各级政府对人权法治精神进行广泛地宣传,积极开展各项活动以促进人们对人权法治观念的了解,促进人权法治思想与时代精神融合。随着中国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中国的人权法治正迈入一个新的时代。
【作者简介】胡梦蝶 浙江大学思想政治教学科研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专业硕士研究生 浙江 杭州 31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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