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理论如果否认人对自己的义务,那就会沦为说教。其实,就道德义务的一般含义而言它事实上就已包含着一个人不仅对社会和他人,而且对自己的道德责任。马克思曾说:“整个历史也无非是人类本性的不断改变而已。”人性改变的根本指向是人自由而全面地发展自己。这既包括每个行为者个体人性自由全面的发展,也包括整个人类本性的自由全面发展。
因而作为对人性完善化追求的伦理学当然强调履行道德义务时不能离开对自我的义务。
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是,对自己和对他人、社会这两种义务的关系怎样?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是和道德主体所处的道德关系,从而也是和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政治制度和文化传统相关的。
不同时代不同经济政治制度和文化传统下的道德思想体系对此有不同的回答。譬如封建社会把对于皇帝或君主的效忠视为臣民的第一义务,所以在古代中国“君为臣纲”列为“三纲”之首。与此相反,在资本主义社会,就正如马克思说的那样:“在资产阶级经济学看来,具有决定性重要意义的是,宣布和积累资本是每个公民的首要义务。”
在我们的现实社会生活中,相应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制度,每个社会成员对社会的义务必须优先于个人对自己的义务。这就恰如苏联伦理学家卢那察尔斯基说的那样:“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我们自己的义务——关心我们的发展,注意使我们的个人生活在健康和尽可能幸福的条件下度过,但是只要这些要求同我们对无产阶级的义务发生某种冲突,这些因素就应当让位于社会因素。为此必须培养坚定的性格,必须培养一种善于控制自己,克制自己的欲念和愿望,善于坚定地把自己的意志、自己的意识指向需要方面的能力。”
但在这个问题上不能因此走向绝对。其实,在社会的现实生活中除了有使对自己的个人义务服从于对社会的义务之外,也还会有另一种情形,这就是对社会的义务与对自己个人义务的实施是相统一的。而且,在特定的条件下,社会甚至允许其成员更多地关注对自己的义务。道德个体对自我认知、自我实现和自我发展、自我超越的追求,就是对自己的道德义务的追求。与此同时,这本身又是在对社会尽义务的过程中实现的。如果不注重甚至否定道德个体也必须对自己尽义务,那么我们的社会道德要求往往便会沦为一种空洞甚至虚伪的说教。
马克思曾把一个有着充分社会本体论根据的集体称之为“真实的集体”,并认为“在真实的集体条件下,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而获得自由”。因此在现时代我们所倡导的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在道德义务上必须包含双重的指向:一方面是个体对社会集体及成员(即他人)所尽的义务,要有自我牺牲精神,要关心集体,关心他人,要有同情心,要有正义感;另一方面是个体对自己所尽的义务,要在集体与个体关系的正确把握中实现自己的自由,要既能悦纳自己,又能超越自己,从而完善自己的人性,造就理想的道德品性。或许正是从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恩格斯才认为:“无论利己主义还是自我牺牲,都是一定条件下个人自我实现的一种必要形式。”这样的集体主义显然不是虚假的道德说教。
不仅如此,在道德义务的选择和协调中不仅有社会义务和个人义务之间矛盾关系的合理解决,而且还有众多的义务需要选择和协调,譬如对国家、对民族、对阶级与对同志、对家庭、对朋友之间的义务就有一个选择问题,尤其是在这些道德义务相互冲突情形下的选择更是体现一个人道德境界高低的重要表征。譬如列宁在论及俄国社会民主党内部的团结问题时,曾这样说过:“是的!我们承认有对同志的义务,有容纳同志意见的义务。
但是在我们看来,对同志的义务从属于对俄国社会民主运动和国际社会民主运动的义务,而不是相反。”从这里可以看出,就道德义务的选择而言,对家庭、对朋友、对同志的义务是从属于对国家、民族、阶级以及整个人类社会进步事业这一更高的义务。只有从这样一个原则出发,我们的道德行为才可能是“善”的。
可见,在诸多的义务选择中,道德主体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必须善于使这些义务彼此协调,至少不发生尖锐的冲突。否则道德行为的自由选择必然要受到阻碍。道德主体正是在这些义务的选择中,体现出集体主义或个人主义、爱国主义或利己主义、自我节制或享乐主义等不同的道德境界。
三、道德冲突中的行为选择
道德冲突一方面是道德主体在道德行为选择中一种特殊的情形,即行为主体在履行自己道德义务时往往碰到矛盾的情况:根据某一道德规范的要求作出某种道德行为的选择时,同样会导致妨碍行为者本人去按照另一道德规范的要求而去履行义务。这时的道德主体往往会处于一种不知所措的尴尬境地。但另一方面,道德主体如果对道德冲突不能合理地予以解决,那么道德行为就不能得以切实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道德行为的真正实现还有赖于道德冲突的合理解决。
1.道德冲突的涵义及表现
道德冲突指的是这样一种情形,道德主体在行为可能性的抉择中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一方面这种行为符合某种道德规范准则;可同时又违反了对道德主体也有道德价值的另一规范准则。这就要求道德个体在相互冲突的道德价值准则之间进行自主的选择。也即选取其中一个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同时舍弃另一种可能性的行为,从而实现自己追求的某种道德目的。
在道德冲突的情形下,道德主体与其说是不了解道德规范准则或者不愿执行这些规范准则,还不如说是由于太了解这些道德规范准则。正因为太了解了这些道德规范准则,其行为才必须在不同道德规范准则之间的冲突中进行抉择。在现实生活中道德冲突的情形是错综复杂的,如果作一理论上的归纳,那么它大致包含如下两大类:
其一,不同道德体系范围内的规范、准则、理想之间的冲突。由于在一种社会形态当中存在着各种不同的道德思想体系,譬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就曾指出当时社会存在的三种道德形态:一是资产阶级的道德,二是与之对立的无产阶级道德,三是残余的封建主义道德。这样,按照这些不同的道德规范、道德准则和道德理想进行选择就必然在道德行为过程中发生冲突。这一类型冲突最明显的是阶级对抗性质的道德冲突。事实上,资产阶级道德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准则和理想的冲突大量地存在于当今的社会形态中,因为这两大阶级的对抗是当今社会的最主要的阶级对抗。这种对抗也就必然要在意识形态上表现出来。属于这一类道德冲突的,除了阶级道德的对立,还有宗教道德和无神论道德的对立、享乐主义的道德与禁欲主义的道德对立等等。由于这种冲突是基于不同道德体系之上的,因而往往具有不可调和的性质。
其二,相同道德思想体系下的不同道德规范准则之间产生的冲突。由于现实生活中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极为复杂,在对道德规范准则遵循过程中就常常会表现出一种矛盾情形。这种矛盾冲突可以表现为道德的现有水平和道德理想要求的冲突;各种责任和义务之间的冲突;普遍的道德义务和自我个性发展要求的冲突,等等。一般地说由于这种冲突是发生于同一道德思想体系内部的,因而在道德主体那里通常不表现为尖锐的对抗。
正确区分两种不同类型的道德冲突,是道德主体解决道德冲突,从而实现道德行为自由选择的认识论前提。
以逻辑实证主义的视阈来考察道德冲突问题,还必须善于区分虚假的冲突和真实的冲突。当行为选择者由于不能理解道德规范准则发挥功能的机制、不善于创造性地使规范准则适应于具体环境而产生的冲突,其实是一种虚假的冲突。逻辑实证主义将其称为“虚假问题”(pseudo‐problem)。在爱情道德的生活实践中就常常有这种虚假冲突的情形发生。譬如人们往往有一种普遍性的成见,认为爱情的追求与事业的追求注定互相妨碍。在这种观点看来,爱情往往使一个天才或伟人变得平庸,而事业则使人无暇顾及爱情。其实,这种冲突是不存在的。爱情与事业的追求恰恰可以是一致的。
一个人事业心的强弱本身就决定了他爱情生活的格调和情趣;一个人爱情生活的充实与否,往往又正是从有否事业心中寻求度量的。爱情道德中的这种虚假冲突还表现在:注重外表美还是心灵美;追求理性的爱还是感情的爱;爱情中的爱与异性间的友谊之爱,以及自私的爱情与博爱的气度等等之间所谓的冲突。其实,正如人们在许多成功者的爱情那里看到的那样,爱情生活中的这些矛盾对立本身完全是可以统一的。
有必要特别指出的是,道德冲突并不具有普遍的意义。也就是说,虽然道德主体在行为选择的过程中都会对某一个规范、原则或理想方案有所偏重,但未必这种偏重就一定是在对立和冲突中进行的,就一定要以牺牲另一个道德原则作为代价。事实上,道德生活的实践经验也告诉人们,对立和冲突往往是一种特殊的情形。更多的时候,人们的道德行为选择是基于诸种道德原则协调一致的情形下进行的。
必须关注的是那些真正的道德冲突。因为这些道德冲突是社会矛盾的特殊表现形式,因此它是不可避免的。事实上,行为主体恰恰是在勇于解决冲突的过程中实现自身道德价值的。这就正如孟子说的:“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两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两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这里所涉及的正是道德冲突的主体勇于自由选择的情形。先秦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子也曾论述过道德冲突的不可避免性。在他看来,做官的讲仁义就会执法不严,做儿子的讲孝道就不能报国。也因此,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和实践中从来就有所谓“忠孝不可两全”的说法,以及在这种冲突中诸多可歌可泣的故事流传后世。
在人们的现实道德生活中,许多人往往企求一种普遍、永恒地适用于任何社会历史条件和具体境遇下的道德规范准则,从而避免道德冲突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