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实践是指道德主体在现实生活中依据一定的道德意识而作出的行为选择。道德行为的这种选择是道德观念的一种外化和付诸实现,也是道德作为人类以“精神-实践”方式把握世界之后,使其摆脱纯粹意识和观念形态而实现自己实践特性的唯一途径。因而研究道德主体的实践活动,对伦理学具有特别重要的理论价值。不仅如此,道德行为的实践选择,还是人实现自己道德理想的根本途径。人们为之景仰和追求的人生价值和理想,以及幸福感、荣誉感、尊严感等都是在自我道德行为的选择中才得以真实体验的。因此探讨道德主体的意志自由是如何通过行为选择而实现自由人性的问题,对“实践理性”的伦理学而言其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尤为明显和深远。
一、道德行为选择的可能性与根据
道德行为的选择从根本上讲是一个把道德意识中的道德理想、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转为道德行为的一个多维和多层次的实践过程。道德行为选择本身之所以是一个极为错综复杂和多指向的过程,那是因为意志自由问题、道德规范的必然性问题、道德责任问题等等,通常会矛盾地纠集在道德主体的内心之中,使得每一个道德个体的行为选择往往显得艰难甚至沉重。
1.行为与道德行为
“行为”是一个被广泛使用,但却有着许多歧义的概念。但人类学研究的一个基本结论是:动物只有“动作”而没有“行为”,行为是人所特有的。因此从本质上讲,行为是指人类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有目的有指向的活动。
所以行为首先要有自由的意识、思想、观念,然后在这种意识、思想、观念支配下表现为付诸外在客观世界的活动。所以荀子说:“心虑而能为之动,谓之为;虑积焉能习焉而后成,谓之为。”(《荀子·正名》)这里的“虑”正是指人的意识,“为”就是人在意识支配下的行为。可见,行为在古代思想家那里的基本含义就是指人类一定的意识支配下的活动。
人类的行为具有丰富多样的表现形式。根据人类社会生活的不同类型,我们大致可以把行为划分为经济行为、政治行为、法律行为、艺术行为、宗教行为、道德行为,以及日常生活行为等等。伦理学研究其中的道德行为(moral conduct),以及道德行为与其他行为之间在道德意义上的联系及相互影响。
在人类复杂的行为活动中,有些行为具有道德意义,有些行为则不具有道德意义。所以在人类生活实践中唯有那些在一定道德意识支配下表现出来的有利或有害于他人或社会的行为,才称为道德行为或称伦理行为。构成道德行为的必须具备如下两方面的规定性:其一,道德行为必须基于对他人和社会的一种自觉的道德认知基础之上。没有这种自觉的认知,人的行为就不构成道德行为。譬如稚气未脱的儿童以及精神错乱者等尽管作出在一般人眼中可作善恶评价的道德选择,但这种行为本身不构成道德行为。
在伦理学理论中通常称此种行为为“非道德行为”。其二,道德行为必须是行为主体自由选择的结果。也就是说,作为道德行为必须是由道德主体根据自己的意志而自由地作出的抉择。倘若是一种“除此之外别无选择”的情况下作出的“善”或“恶”的选择,这种行为无论是多么“崇高”或“卑劣”,都不构成道德行为。也因此,行为主体不承担道德责任或享受道德荣誉。
可见,在人类的所有行为中,道德行为尤其强调主体意志在实践中能自由地进行选择。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没有主体的自由选择,就没有道德行为的产生。
道德行为是道德主体自由选择的结果,这个选择不外乎在“善”或“恶”中进行。因此道德行为总带着“善”或“恶”的价值属性。这正如苏联学者图加林诺夫指出的那样,“必须的、对人们有益的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始终被人们认为是价值,反之就被认为没有价值。……前者被宣布为善,后者被宣布为恶。”
一般地说,“善”的道德行为之所以具有“善”的价值属性,这是因为:其一,道德行为起着调节人们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作用,因而有利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从而有益于社会历史的进步;其二,在道德行为中人能促进自我人格品性和精神境界的升华,从而有益于人类个体的身心健康和人性完善。正因为道德行为过程中具有善的价值,所以在哲学认识论上人类价值的一般追求往往被归结为“善”的行为追求;道德主体的行为只要是道德的,也即是“善”的,其本身对社会、对他人、对自我就具有某种有利性。这种有利性的一个最根本表现就是,人们通过自觉地调节自我与社会的关系,并在这个调节过程中,塑造优美人性,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道德理想的追求。
道德主体的道德行为其价值大小是不一样的。决定道德行为价值大小的主体原因是人的道德境界的高低,道德行为选择过程中自觉和自由的程度以及道德主体自身的社会处境。这一切又都是以人的自由意志对道德的必然性的认识为基础的。决定道德行为价值大小的客观原因则是该行为在社会中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和效果。在这其中,高尚的道德行为具有不朽的价值,能震撼千千万万人的心灵。这就正如爱因斯坦所说的那样:第一流人物对于时代和历史进程的意义在其道德品质方面,也许比单纯的才智成就方面还要大。
2.道德行为的选择
从道德行为本质的规定性中可以得知,道德行为的选择是道德主体意志在实践中的一种自由选择。选择本身就意味着行为主体可以在几种客观存在的可能性中自主地择其一而行之。如果别无选择,人们只是被迫地行动着,那也就没有道德行为的发生。
但人生有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道德行为的这种自由选择在实践中又是受必然性制约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具体谈及人的选择时曾这样说过:“如果他要进行选择,他也总是必须在他的生活范围里面,在绝对不由他的独自性所造成的一定的事物中间去进行选择的。”这也就是说,人的行为选择总是要受到社会客观环境和自身所受教育的文化素质等诸因素限制的,道德行为的选择尤其如此。
以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理论立场来看,对道德行为的必然性制约至少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其一,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任何人的道德行为选择只能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进行,尤其是当历史环境尚未提供行为选择的客观可能性时,任何道德行为的发生都没有了可能性的根据。譬如在封建专制的社会中,人们从来无法自由选择来实现自我的人生理想。资本主义的社会为自由选择的实现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受到私有制的限制,通常只有在一些人那里才能实现,无产阶级则必须如马克思在《资本论》里分析的那样,出卖自己的自由以获取必要的生活资料。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社会,无疑为人类自由选择自我的道德理想提供了最广泛深远的可能性条件。其二,道德主体认识、情感、意志诸品格的限制。
主体自身的人格作为认知、情感、意志的统一体是一种人格的现实存在。这种存在也是制约道德自由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否则,人们就无法理解为什么在相同的社会环境下,不同的道德主体有迥然不同的道德行为选择。
与此同时,也正是在这种不同的选择中,人们道德境界是高尚还是卑劣,道德行为是善还是恶才得以展露出来。其三,道德规范的限制。这构成道德主体行为自由选择中最常见、最大量的限制。道德规范往往内化为主体的一种义务感和良心,无时不对行为主体发布“应该”或“不应该”的道德命令。
这种以限制自由人性方式表现出来的道德命令,显然最普遍又最深刻地存在于人的行为选择的整个过程中。尤其是当道德主体尚未达到高度自由的道德自律境界,而只是把道德规范视为外在的行为规范时,道德规范就必然要成为一种极常见的限制力量,制约着人们行为的自由选择。
可见,道德行为的选择是自由和限制的统一。也就是说,道德主体是在对自我内心的意志自由和外在必然性关系的正确把握中才真正实现道德行为的自由抉择的。
在道德行为的自由选择中有必要反对两种错误的行为追求:其一是机械决定论(mechanical determinism)。这种观点认为人的道德行为注定受外在必然性的限制,一切都是预定的,人别无选择。在道德行为实践中这种观点必然导致放弃道德自由,从而也就丧失了对道德理想的积极追求,最终走向道德观上的宿命论。机械决定论的错误在于,他们夸大了道德主体之外的必然性力量,把一切都视为是不可改变的。于是,在道德行为选择中只能抱一种无奈的消极态度。古希腊哲人辛尼加有一句名言:“愿意的人命运领着走,不愿意的人命运拖着走。”这可谓是一种典型的决定论心态。其二是绝对自由论(absolute liberalism)。这种理论认为人的意志在行为选择中具有绝对的自由。这就如存在主义者萨特声称的那样:“你是自由的,所以你选择吧。”可事实上,连萨特自己也不得不承认这种自由从不能真正完全地获得实现。也因此,萨特及其笔下的主人公都是忧郁而孤独的。其实这种忧郁和孤独感是必然的,因为他们所企求的那种自由从来不能获得真正的实现。无论在伦理思想史上,还是道德的现实生活中都可以发现,不管是机械决定论还是绝对自由论,其表现形式尽管不同,但最终却是殊途同归,即都导致对道德行为本身的否定。
因此必须反对道德行为选择上的机械决定论和绝对自由论。一方面从人的行为选择受社会历史条件、主体自身人格要素和道德规范的限制而论,要敢于承认没有绝对的道德自由。譬如马克思就高度认可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如下一个命题的正确性:“人是环境和教育的产物”,因此人的行为选择不可能有绝对的自由;另一方面,从人性所具有的自由意志品性以及人能以理性对必然性予以认识、把握和利用的事实出发,又必须坚持道德行为的自由又是可能的立场。所以马克思说:“环境正是由人来改变的,而教育者本人一定是受教育的。”因而必须反对机械决定论的伦理观。
马克思主义关于自由与限制的辩证法立场和方法,是解决道德行为选择中意志自由何以可能问题的理论基础,也为人们解决这样或那样行动的客观可能性与作出独立决定的主体自由意志之间的矛盾关系提供了最基本的方法论。这正如列宁说的那样:“决定论思想确定人类行为的必然性,推翻所谓意志自由的荒唐的神话,但丝毫不消灭人的理性、人的良心以及对人的行为的评价。恰巧相反,只有根据决定论的观点,才能作出严格正确的评价,而不致把一切都推到自由意志的身上。”正是从这样一个意义上,历史唯物主义把道德行为的选择理解为是自由与限制的辩证统一。这也正是伦理学基本问题即意志自由和规范必然性限制的关系问题在道德行为选择问题中的具体展开。
3.道德行为的自由与责任
道德行为的自由选择事实上是在一系列非常不自由的情形下进行的。
如果对道德行为实践作进一步的探究,那么就可以发现,对道德行为自由选择还有一方面的限制事实上大量存在着,它就是来自道德责任的限制。
对于道德自由与责任的关系,亚里士多德曾颇多论及。他认为人的道德行为当然是自由的,可称之为道德行为的必须不仅是行为者深思的结果,而且也必然是行为者自由选择的自愿行为。也就是说,“善”在于我们自己,“恶”也在于我们自己,人自己对自己的“善”或“恶”的后果负责。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即便是某些被迫行为,也只是表面看来是被迫的,实际上行为者依然是可以自由选择的。譬如强盗要你抢别人的钱,如果违抗则就会被杀死。即使在这种非常罕见的情形下,行为主体也可以有两种选择,顺从或违抗歹徒的胁迫。在现实的道德生活实践中,也的确存在那些不屈服于淫威勇敢地选择死的殉道者。因此在这种被迫的情形下,人们也依然要对抢钱“恶”行负一定的道德责任。
存在主义伦理学家萨特同样表述了与亚里士多德相似的思想。他认为,人一方面绝对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但另一方面,人又必须对自己的自由选择负责。他的伦理学有一个很重要观点就是:人必然要为自己所作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他在《存在与虚无》里甚至这样认为:“如果我被迫征调去参加一场战争,这场战争就是我的战争.……因为我随时都能够从中逃出,或者自杀,或者开小差……由于我没有从中逃离,我便选择了它。”因而,他认为尽管战争是好战分子策动的,但我们每一个哪怕是被迫的参战者,也应负道德上的责任。因为这事实上也是我们自己选择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