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没有道德意识的人是不存在的。因为从最一般意义上讲,人和动物的不同就在于人是有意识的动物,因而在道德实践中,道德意识也总是与人相伴而生的。但真正的道德意识是一种高度自觉的自我意识。依据这种界定,那些被迫的、随大流的、不由自主的道德意识,都不能称为真正的道德自我意识。基于这样的理解,我们可以对道德自我意识作如下一个比较具体的界说:所谓的道德自我意识是指道德主体对社会道德规范以及道德规范内含的必然性、价值意义所产生的一种内心体验、自觉认知和自由选择的意向。对一个正常的道德个体而言,这是一个必然充满着矛盾和历经着反复的曲折的心路历程。笛卡儿曾把这一过程归结为不断地“怀疑、理解、理会、肯定、愿意、不愿意、想象和感受”的心灵过程。这是一个从怀疑开始,到最终感受到道德规范的必要性,及其领略到因此而来的责任感和义务感、幸福感和荣誉感的精神历程。
在历史与现实的道德生活中,可以发现许许多多的人是失落了这种道德自我意识的,因而他们也就必然失落对自我人生的自觉追求。甚至在一些曾被我们广为颂扬的道德楷模身上,也可寻觅到诸多失落了道德自我意识的表现。也就是说,许多人其实只是在自发的、或被迫的、或只是承袭世代相传的传统习惯和心理定势下作出了“善”的行为,但却没有“善”的自我意识。这不能不说是道德意识中的一个极大的遗憾和欠缺。
研究道德与道德自我意识的关系,并强调道德自我意识的自觉培养是重要的。从根本上讲,没有道德主体对“善”的规范的自我意识,那么,道德实践中“善”的行为就没有了可靠的主体性保障。而且,在人类诸多的行为中,道德行为尤其强调自觉意识,因为能称为道德行为的总是那些在众多可能的选择中选择“善”的行为。没有意识中对诸种可能性的自觉比较,并探寻将选择的那种可能性行为的道德意义及其对自己和社会所产生的价值,那么,其行为是很难在实践中产生真正“善”的效果的。
在具体道德实践中,我们总是看到道德意识中无知、被迫、不由自主或者甚至是依靠外部的行政命令而强行灌输而产生的行为,其行为或许是“善”,但也可能会走向“善”的反面。譬如我们曾有过的毫不利己、大公无私之类的共产主义道德教育和宣传,在许多人那里之所以收效甚微,甚至产生逆反心理,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没能启发道德主体的道德自我意识,而只是靠行政命令的强行灌输。它甚至还导致了诸多口是心非、表里不一的伪君子的出现。这充分表明一定社会的道德善恶意识转化为道德主体内心的道德自我意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2.道德意识的结构:认知、情感和意志
道德上的善恶意识在道德主体的自我道德意识中无疑是被高度综合化了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要对道德主体的道德意识结构进行分门别类的分析是困难的。但尽管如此还是可以借助理论上的抽象,依据道德主体人格的知、情、意统一特性,抽取出道德意识中的认知、情感、意志这三个主要的构成要素进行分析,以达到“知其然”的学理目的。
(1)道德意识中的认知要素。从认识论上讲,道德认知(moral knowledge)就是指对道德规范必然性之“真”的把握。道德主体在这里具体表现为认识主体。道德主体的认知过程表现为两个指向:一是对道德规范所蕴藏的客观必然性的把握,亦即获得真理性认识;二是对道德所具有的满足主体需要的价值属性的把握,亦即获得价值性认识。道德主体认知过程的这两方面内容是相辅相成的:
其一,对道德规范所蕴藏的客观必然性的认识是道德意识自觉性的认识论前提。没有这种认识就不会有对道德规范必然性的遵循,从而在生活实践中主体便会有意无意地破坏甚至践踏一定社会道德所倡导的道德规范。可见,道德上的“善”,事实上是以认识上的“真”为前提的。
其二,对道德规范所具有的满足主体需要的价值属性的认识是推动主体从事一定的道德实践的精神驱动力。在人类的社会活动中超功利的实践是不存在的,道德实践的活动也总是为了满足主体道德价值的一种追求。
道德意识中自觉地意识到这一点,无疑构成道德实践的一种认知指引和精神激励。
恩格斯曾十分推崇黑格尔提出的一个命题:“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同样,道德领域中的自由也是基于对道德规范必然性的认识基础之上才是可能的。从这一理解出发可以断言,道德意识中的认知因素甚至构成道德行为的认识论前提,具有重要的前阶性意义。
(2)道德意识中的情感因素。道德意识是一种需要意识,而人的需要又是与情感直接相关的:一方面人的诸种需要的欲求要通过情感表现出来,并因此才成为人们的行为动机,所谓不安感、内疚感就是这样的情感体验;另一方面需要的满足也是通过情感来实现的,所谓幸福感、自豪感就是某种需要得到满足的情感体验。在具体的道德实践中,道德情感往往成为道德实践的直接动因。
道德情感(moral feeling)的这种重要作用,是由情感自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从心理机制上看,情感体验是一种相对稳定的条件反射形成物。
道德主体为了寻找相应的刺激条件,就不断地要在道德实践中创造这种条件,亦即不断地以自己的德行去创造满足幸福感、自豪感、荣誉感、义务感等等的情感条件。这个过程也就是道德情感推动道德实践的过程。
道德心理学的研究表明,缺乏热烈情感的道德意识是枯燥乏味的,从而也是没有感召力的。列宁甚至认为:“没有人的感情,就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人对真理的追求。”同样,没有人对道德规范之“真”的充满情感的热忱追求,就不可能形成正确的道德认知;没有正确的对道德必然性之“真”的认识,就不会有高尚的道德行为的产生。道德情感的重要性正是由此而被认同的。
道德情感的具体形式很多,正义感、义务感、良心感、荣誉感、幸福感等等就是一些主要的道德情感形式。无论何种道德情感,在道德生活实践中它都构成道德主体在道德选择行为中的直接动因。有一点必须指出的是,道德情感决不是盲目的感情冲动,而是一种建立在道德认知基础之上的理智的情感。所以情感尽管不完全是理性的范畴,它包含着明显的非理性成分,但道德情感应该以理性作为自己的基本原则和必然性根据。那些非理性的道德情感是不可能成为人们道德行为的内在策动力的,因为道德从本质上讲是实践理性的。
在道德情感问题上,感情主义(emotionalism)伦理学提出过颇为独特的理论。这是20世纪30年代逻辑实证主义所创立的一种伦理理论。其基本观点是:伦理学上的概念如“善”、“责任”等和道德判断如“人不应该说谎”,与科学上的概念和判断不是一回事,它既不像数学那样能得到证明,也不像实验科学那样可以用观察或实验加以检验。因此道德概念和判断不能说是“真”或“假”,其反映的只是主体的道德感情的一种状态。感情主义伦理学的一个基本结论是:主体道德意识中的道德情感决定了道德行为中的一切,而各种伦理学的分歧也不过是道德情感上的差异所致。显然,感情主义的理论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它的确看到了道德感情在道德意识和道德实践中的作用。但感情主义理论又走向了另一个片面,即过于夸大了道德情感在道德意识和实践中的影响作用,它把感情理解成道德行为的决定因素显然是片面的。也许正是这个片面性使它在20世纪40年代末就逐渐走向末日,而被新的伦理学思潮所取代。
(3)道德意识中的意志因素。意志和人的整个意识一样,是人所特有的。所以恩格斯说过:“一切动物的一切有计划的行动,都不能在自然界上打下它们的意志的印记。这一点只有人才能做到。”道德意识中的道德意志(moral will)既指主体能根据预先拟定的计划调节自己行动的能力,也指主体使自己行动服从于道德规范,抑制同这些规范相抵触的诱惑,从而克服达到目的之障碍的能力。譬如康德伦理学的核心范畴之一就是善良意志(good will)。在他看来,人的德性得以在实践中生成无一不是善良意志的驱动。道德意志固然建立在一定的道德认知、道德情感上,但道德意志反过来又是保障道德认知、道德情感得以顺利实现的主体性条件。
道德意志中的自由意志具有最重要的意义。因为自由意志作为一种特殊的心理选择,能在道德选择存在着几个可能性方案的情况下,抑制其中一个或几个方案,而保证那最合理或最符合道德规范(即善)的行动方案的实现。不仅如此,在道德实践过程中,自由意志还构成保障道德行为对选择了的行动方案勉力而行贯彻始终的重要心理机制之一。
但是,在意志问题上必须反对道德意识论中的唯意志论。这种理论主张在道德意识中意志高于理智,意志不仅是本质的东西,而且是决定其他一切心理活动的东西。叔本华的“生命意志”,尼采的“强力意志”,萨特的“自由意志”等,就都构成他们伦理学中最本质的范畴。他们正是从这种意志主义的理论出发去论证和阐述自己的道德规范、道德原则和道德理想的。譬如在尼采看来,作为道德理想人格的“超人”(superman),就是一个充分体现强力意志,鄙视以往一切道德而遵循“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别人”这样一条唯一道德原则的强者。显然,这种“超人”的意志只是一种狂妄,一种不可能真正实现的幻想。
可见,尽管意志主义伦理学就其看到了意志因素在道德意识中的作用而言是无可非议的,但问题在于意志因素却被它不恰当地夸大了。在意志主义伦理学那里,意志自由似乎可以完全摆脱客观规律和社会道德规范的制约。这在理论和实践上无疑都是完全错误的。
3.道德意识的相对独立性
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视阈来看,作为人性向善的自觉规范,道德起源于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而进行的社会物质生产活动。因而道德的善恶意识以及荣誉观、爱憎观、公私观、得失观、苦乐观等等也都表现为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从这个意义上讲,马克思主义把道德意识归结为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以及这一关系具体化的物质利益关系,揭示了其中最本质性的规定。
但也正如恩格斯说的那样:“历史过程中的决定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如果人们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命题变成毫无内容、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事实上,作为对人性进行审察和自觉规范的一种自由意愿,道德意识一经产生就渗透在主体内部认知、情感和意志的人格要素之中。在形成道德认识、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的统一综合体后,道德的善恶意识便具有了自己相对独立的存在方式和发展规律。也就是说,道德意识以道德主体知、情、意的人格要素为凭藉而获得了自己的相对独立性。
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解我们认为,道德意识的相对独立性固然如通常所理解的那样,表现为一定社会的道德意识的发展与经济水平的不平衡性,但这仅仅是道德意识相对独立性表现的一种表面形式。道德意识相对独立性的更本质的内涵则是指道德意识在把握社会存在时具有道德主体内部那充分体现“精神-实践”特性,从而以认知、情感和意志对外部社会现实存在的能动创造性。
这也就是说,道德意识中的善恶价值观念已经不再直接亦步亦趋地依附于社会存在,而是将对社会存在的反映主体化、内在化和独立化了。道德意识这样一个在主体认知、情感和意志统一的基础上,主体化、内在化和独立化的倾向就构成道德意识相对独立性的更本质含义。也正是以这个相对独立性为前提,道德才实现其“精神-实践”方式把握世界这一根本职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