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任何一门科学一样,伦理学也应该具有自己研究的基本问题。正是在这个基本问题的研究中,伦理学显示了其独特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但是,目前理论界对于伦理学基本问题的理解却一直存在不同观点的争论,至今尚无定论。我们在本章中试图通过对这些不同观点的理论分析,在汲取其合理思想的基础上提出自己一个独特的结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道德主体的自由人性和道德规范的客观必然性之间的关系问题。之所以把这一问题理解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不仅因为它是伦理学史上亘古及今探讨的基本问题,而且还因为它同样是现实道德生活中必须正确处理好的最基本的关系问题。
一、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争议与结论
任何一门学科的基本问题(essential problem)都对这门学科研究有着重要的影响和制约作用。因而基本问题的探讨对一个学科体系的构建而言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伦理学理论界对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曾进行过热烈的探讨,可谓众说纷纭,但在基本结论上却歧义纷生,尚无法达成共识。这一现状显然有待于改变。
1.伦理学基本问题上的不同观点争论
如果对理论界在伦理学基本问题上的不同意见和观点的争论作一简单的归纳,那么最有影响的大致有这样五种观点。我们这里概述如下,并试图作一简单的评价:
(1)经济利益和道德的关系问题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这是理论界较为流行的一个观点。该观点认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包含如下两方面的内容:其一,经济利益和道德的关系,即谁决定谁,以及道德对经济关系是否具有反作用的问题;其二,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即个人利益服从集体(譬如团队、社会共同体)利益,还是集体利益服从个人利益。在这种观点的持有者看来,这个问题之所以成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因为经济利益与道德谁决定谁的问题,决定着伦理学说的性质;而对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关系问题的解决,又是各种道德体系确定基本原则和规范的前提。与此同时,道德与经济利益的相互关系问题,也是贯穿伦理学史的一个根本问题。
把伦理学基本问题归结为道德与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问题,的确比较容易说明道德的一般本质问题。但问题在于:把伦理学基本问题概括为道德规范与经济利益的关系,并未真正揭示出道德存在的特殊性。显然,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视阈来看,不仅仅道德才体现与经济利益的这一关系,从根本上讲人的一切主体活动都体现着这样一个问题。而且,一般地把伦理学的基本问题界定为道德与利益关系,也很难划清道德理论中历史唯物论和历史唯心论的界线。此外,把伦理学基本问题进一步分为道德与经济利益关系和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这样两个方面,但这两方面显然没有内在必然的联系。
(2)道德与社会历史条件的关系问题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这种观点认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也有两个方面:其一,社会历史条件决定道德的产生、存在和发展,它是道德的基础;其二,道德对社会历史条件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在这一观点的持有者看来,这一关系问题之所以构成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因为:一方面,对道德与社会历史条件之关系问题的不同回答,区分了伦理学中历史唯物论与历史唯心论这两条对立的路线;而且,这一问题的正确解决也是伦理学解决其他一系列问题,譬如道德的起源、实质、社会作用和发展规律等问题的基石;另一方面,它也是道德实践的理论依据,道德评价、道德教育、道德修养和道德理想人格的造就等都离不开对这一基本问题的正确把握。
道德与社会历史条件的关系问题无疑是伦理学理论中的重要问题,但把它视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则失之偏颇。因为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决定道德,道德反作用于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这只说明了道德作为意识形态的最一般特性,并未揭示出道德的特殊性,即没能揭示道德作为不同于政治、法律、文学、艺术、宗教等的特定意识形态的特殊本质。而且,“社会历史条件”本身的内容十分庞杂,它不仅包含了社会存在的要素,而且也包含了诸如道德意识、文化传统、民族心理等社会意识的要素。因此说“社会历史条件”决定道德,在逻辑上也是不严密的。
不仅如此,道德与社会历史条件的关系问题,只涉及对道德的起源、本质、社会作用及发展规律等问题的探讨和解决,而无法去规范和影响伦理学理论中的其他许多譬如良心、义务、幸福等一系列问题的解决。因此这样一个对伦理学基本问题的理解虽然坚持了唯物史观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基本原理,却依然有相当的片面性。
(3)善与恶的矛盾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这种观点认为,善与恶的矛盾关系问题是道德的最基本的问题。其理由是:其一,善与恶的矛盾是伦理学中所特有的,因为只有在道德中才存在善与恶的问题。这是伦理学区别于其他科学的一个根本标志。其二,善与恶的问题也是古今中外一切伦理学家和伦理学流派普遍关注和研究的基本问题。其三,善与恶的矛盾斗争是道德发展的一个重要推动力。其四,善与恶的矛盾还渗透在人类道德生活的一切领域并贯穿道德生活实践的始终。
善恶问题的确是和伦理学联系在一起的。善恶的概念甚至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在伦理学中被使用,譬如善和恶就是道德和不道德,善恶现象就是道德现象,善恶评价就是道德评价,如此等等。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伦理学就是研究善恶问题的。但据此就认为善恶问题构成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则值得进一步探讨。事实上,在道德生活领域中,善恶现象并不是最基本、最简单的东西。恰恰相反,善恶本身是必须进一步被说明的。显然,不同的伦理学家对善恶的理解是大相径庭的。因此以这样一个有许多歧义必须被进一步规定的概念去概括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必然会引起许多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混乱。
(4)“应有”与“实有”的关系问题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这种观点把“应有”这个范畴理解为伦理学的一切道德规范、道德原则和道德理想;“实有”则是指人类实际的社会生活存在。把“应有”与“实有”的关系理解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在这种观点的持有者看来是因为:其一,它们的矛盾是伦理学所特有的矛盾。伦理学研究道德现象,而道德总是用“应有”的尺度来衡量现实和规范现实。因而伦理学研究的问题实质上就是什么样的道德能更好地处理“应有”与“实有”的价值关系,使人们的行为符合“应有”的道德规范。
其二,它也是伦理学中最抽象的一对矛盾,它渗透于伦理学的一切其他关系中,也贯穿于道德发展的始终。其三,对“应有”与“实有”矛盾的不同解决,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伦理理论学说中的唯物论与唯心论立场的对立。
这个“应有”与“实有”的矛盾关系的概括是独特的,也有其合理性。但从根本上讲,这个概括只反映了道德理想与现实的一种矛盾关系,而并未把握住道德理论涉及的许多其他基本的关系。事实上,道德生活实践以及在这一实践基础中产生的道德理论远非这一对“应有”与“实有”的矛盾关系所能概括的。因而把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归结为“应有”与“实有”的关系也是不全面的。
(5)个人的发展与个人对他人、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之间的关系问题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这种观点认为这一关系突出了道德的特殊性。道德就是专门探讨个体如何以善的方式对待他人、集体和社会的。而且,这一基本问题也为道德主体明确规定了行为实践中努力的方向,为道德主体履行道德义务,进行自我修养以及如何达到道德上的理想人格提供了理论依据。与此同时,这个关系问题也构成了中外伦理思想史发展的主要线索,任何一种道德理论几乎都要探讨并解决这样一个关系问题。
应该说这样一个概括是有意义的。道德理论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道德主体能在对他人、对社会尽自己义务的基础上,全面造就自己的理想人格。
但这只是伦理学理论最终要解决的问题,它也许可以被包含在伦理学基本问题之中,但和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又是有区别的。所以把个人的发展与个人对他人、对社会应尽的责任义务之间的关系问题作为道德或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也还缺乏足够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2.伦理学基本问题的结论:自由人性和规范必然性的关系
在回答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之前,在理论上必须对“基本问题”的内涵有一个界说。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基本问题必须构成一门科学体系的逻辑起点,同时这个问题又必然贯穿在这一体系的始终,并最终成为这一学科理论的逻辑归宿。根据这样一种理解,我们认为伦理学理论中的自由人性(free humanity)和规范必然性(certainty of norms)之间的关系问题,正符合这一“基本问题”的界定,所以它构成了伦理学理论,从而也是人类道德实践活动的基本问题。
(1)道德主体的自由人性。在人类思想史上,自由自古以来就被认为既是人类进行一切活动的前提,又是人类活动所追求的目的。所以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说:“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把自由视为人的类特性无疑是马克思最精辟和深刻的思想之一。
作为人类自觉活动前提的自由,既包括一定历史时代给人提供的按自己的目的和愿望行动的可能性,也包括人独立地按自己的愿望在这些可能性中作出决定并采取行动的能力。在这其中社会历史时代提供给每一个主体按自己的意愿行动的可能性,是指一种外在的自由。这是人们既得的由一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自由,它包括有利于人们在活动中实现自己目的和愿望的各种外部条件,尤其指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和社会环境。显然,缺乏外在的自由,会使人的活动处处受限制。譬如在专制的社会中人只能被动地听任环境的塑造,在他们心灵中被强横地注入低贱、卑微、奴性、盲目、屈从等品性。人独立地在社会历史提供的可能性中作出决定和采取行动的能力则是指主体内在的自由。这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的一种类特性,这是一种意志的自由。也就是说,自由人性在道德活动中是以意志自由来表现的。这是人们在行动中的一种凭自己意愿进行选择的自由。内在的自由作为意志自由对人活动起着指导性的作用,因为这是人作为主体的一种自决能力,它使人在任何选择面前说“要”或者“不要”,它赋予人反抗命运和环境的坚毅精神和内在力量。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没有意志自由,就没有人的活动。
因自由人性生成并规定的意志自由(freedom of will)或称主体的内在自由之所以是可能的,因为这正是人类和物质世界揖别的根本所在。它是人性和物性之区别的内在标志。人为了摆脱各种自然界的、社会的和人本身自然本能的奴役,在自身内部理性的觉悟和启迪下,必然要通过自己的社会实践活动去实现自由。这是马克思所说的人的一种“类特性”,也是人之为人的标志和尊严。也因为这样,人类才对自由抱有非常神圣的牺牲精神。
譬如人类历史上那“不自由,毋宁死”、那“若为自由故,生命和爱情皆可抛”的崇高牺牲精神无一不体现着人类为维护自由人性的至上尊严。
无论是外在的自由,还是内在的意志自由都是通过人的活动才实现的。
这种活动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道德的选择活动。在道德选择中,意志自由具有最广泛的活动天地。因为道德从本质上讲是“人自己为自己立法”。它没有外在强制力量的参与和干涉,因而道德活动特别强调主体内心信念,特别强调意志的自由选择。在道德实践中,意志自由通常表现为道德主体在善与恶、道德与不道德之间有作出抉择并采取行动的自由。特别重要的还在于,道德主体的这种意志自由正构成道德活动的前提,也是确认个人行为道德责任的内在根据。
(2)必然性的规范对自由人性的限制。但是,从道德生活的实践中人们又可以体验到人没有绝对的意志自由。事实上,和人的任何活动一样,道德上的自由选择也有一个客观必然性的限制问题。道德选择作为人的自主活动,首先要受道德主体以外的必然性制约。这种必然性表现为两种不同的形式:其一是自然和社会发展的客观必然性(certainty of objectivity)的限制。道德活动要达到自由的境界,显然要遵循这一人类活动最基本的必然之则。这其实是任何主体活动所必须遵循的,道德活动自然也不例外。其二是道德规范或称“道德律”(morallaws)的限制。这是道德自由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更直接、更普遍同时也更体现道德活动特殊性的必然性。道德规范之所以也是一种必然性的东西,这是因为从根本上讲“道德律”正是人类社会和自然界最一般的客观规律在人性中的体现,它体现着“天道”和“人道”的统一。
既然道德规范的必然性成为道德自由活动中的最普遍的制约力量,人类活动中一般的自由与必然关系问题,在道德活动中就表现为道德选择中自由人性所衍生的意志自由和道德规范的必然性之间的关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