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作一认真的审视,我们就可以发现,当人们说“自私”这个概念时,是在不同的含义上使用的。许多人断言“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这种观点首先来自对生物学意义上“自私”概念的误解。其实,在道金斯那里,“自私的基因”有其特定的含义,它是指基因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生物学家只是用“自私”来概括人之生物本能的一种利己倾向而已。人类社会中出现的“自私”其特定的含义是指只顾自己不顾他人,或指损人利己的那些行为趋向。关于这一点,道金斯本人也再三重申,人类由于受文化、教育及社会环境等后天获得性因素的影响,完全可以摆脱“自私的基因”的控制,并能够自觉地有意识地选择真正的利他行为,人类“至少可以有机会去打乱它们的计划,而这是其他物种未能希望做到的”。这正是人来源于动物,但又高于动物的地方。
因此尽管人类和动物一样具有“自私的基因”,但并不能因而认为人类必然具有自私的人性。人必然和动物不一样,这是因为人在改造外部自然的同时也改造了自身的自然属性。人类在进化过程中逐渐获得了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体质形态、大脑结构等积极方面的特征,同时又凭借这种特有的肉体组织不断适应劳动。所以人和动物虽都有满足肉体生存的需要(needs),但人的需要是积极的,随着进化程度的提高而呈现出一个不断超越的过程。
于是,吃、喝不只是充饥而成为美食,两性交往不只是性欲的满足而成为优美的爱情,如此等等。所以弗罗姆曾这样写道:“人之存在的本质特征是:他已逾越出动物王国与本能相适应的藩篱,超越了自然(尽管他绝不可能最终完全摆脱它,且将始终是它的一部分)。而一旦人脱离了自然,他便丧失了返还它的任何可能性。”我们的结论是,人通过劳动使外部自然的性质越来越人化(humanized),同时也使自身自然的本性越来越人化。
这种人化突出地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人为了生存而必须在社会协作中进行的劳动作为一种不可逆转的推动力,支配着人类进化的方向,驱使人的体质形态、大脑组织等不断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二是社会化的活动使人的需要对象和内容以及满足需要的方式,不断丰富和完善。因此不能把人的自然属性同动物的自然本能相提并论。所以如果把吃、喝、性行为等人的机能,脱离人的活动并使它成为唯一的终极目的,这就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那么,在这种抽象中,它们就是动物的机能”。
当然,由于人毕竟有诸如“自私的基因”之类的客观存在,这个存在就必然要影响人类行为的价值取向。但也不能据此便断言人性就是自私的或者利己的。事实上,当我们说“人性”或“人的本性”时,实际上是指人之所以为人的特性。人也是动物,人具有动物的本能特性,但这并未把人和动物区分开来。人之所以为人恰恰在于人又不仅仅是一般的动物,而是具有理性、意志,可以受文化、教育和社会环境影响的社会动物。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把人的本质界说为后天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可见,从基因的特性中无论如何也不能把人和其他动物区分开来。如果说人类自私的生物特性就是人的本性的话,那么人就仅仅只是动物。在这种所谓的人的本性中,人们根本无法寻觅和把握真正的人性。这正如列宁一句名言所说的:“生物学的一般概念,如果被搬用于社会科学领域,就变成空话。”
3.人是道德的动物
既然人类的出现不仅仅是一个生物进化过程,而且甚至更主要的是社会关系的形成和发展过程,那么,那真正可称之为人性的东西当然就必须走出生物学的结论之后才可能寻觅到。因此当我们说“人是社会的动物”时,其实已包含了如下两层含义:其一是指人是一种动物,这不仅是指人来源于动物界,而且也是指人类在行为中归根结底无法完全摆脱类似于动物的那些譬如自私之类的本能活动;其二是指人又不能简单归于动物,因为从根本上讲,人之所以为人更因为人是社会的人,他具有在社会生活中生成的思维、理性、意志等特性。据此从理论上我们可以把人抽象为“自然的人”(naturalbeing)和“社会的人”(socialbeing)的合一。
作为自然的存在,人的行为受一个最根本的东西的驱使:本能。而且人的生物本能尽管数之不尽,但最重要的是个体保存与种族保存的本能,亦即求生本能(survival instinet)和性本能(sex instinet)。换言之,基因的自私性首先表现在这两种本能上。马克思也明白无误地指出过一点:“吃、喝、性行为等等,固然也是真正的人的机能”。因此只要承认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承认人的本能存在,就必然要承认人的自然本性中天生具有保存自己和满足自身需要的利己心。也唯有正视这种事实存在,我们才能使人性修养和完善具有一个真实的出发点,从而避免人性造就中的虚伪。
但人决不满足于自然本能的存在,否则,人就沦为动物了。事实上,人从动物界脱离出来的那天开始便作为一种社会的动物而存在和行动着。作为社会的存在,人必然意识到与他人(other)、与集体(group)、与社会(society)的关系,从而自觉地意识到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需要。于是约束人性的行为规范产生了。这种规范必然地给人性许多限制,但人的理性却自觉意识到没有这种行为规范的存在,就没有和谐有序的社会关系,从而便没有作为社会存在的人。
这就正如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深刻地指出的那样:“动物和它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这种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他的生命活动是有意识的,……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可见,正是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努力,人才和动物揖别了。在道德方面,这一意识和意志的努力就具体体现为如康德说的自己为自己内心“立法”(command),即确立道德规范从而造就自我的真、善、美人性。
所以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普遍性的结论就是,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人能自觉自愿地限制自己,即以一定的道德规范(当然还有法的规范)塑造完美的人性。而且,特别重要的是,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划分仅仅是理论上的区分,事实上,人之所以为人就必然使自己的自然本性从属于社会属性,在诸如求生本能、性欲本能等等自然本能的追求和满足中也能表现出人性所特有的优美品性。否则,人就只能是一种动物性的存在。动物根本不知道德为何物,只有人制订了道德规范来限制自己。也许可以从这个意义上给“人是什么”下一个定义:人是有道德的动物。
三、人性问题与伦理学的逻辑起点与终点
从人的自然本性和社会属性中认识和把握人的存在,从本能的驱动和理性的策动中探究人类行为的根源,并不是伦理学研究的真正目的。伦理学的追求在于以对人性认识为基础,从而达到完善人性这一实践理性的宗旨。因此从人类思想史上考察,作为为数不多的几个古老学科之一的伦理学,亘古及今地要把研究人性、完善人性作为自己的全部理论追求。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伦理学的理论形态发生了诸多变化,其理论的具体内容也不断地更新发展,但就其逻辑起点而言都从探索人性开始,围绕着人性的现实而展开,并以人性的完善作为最终目标。
1.伦理学对人性问题研究的意义
古希腊哲学在苏格拉底以前,人的问题并未真正纳入哲学家们的研究视野。从苏格拉底起,哲人们才有了认识人自己的艰难历程。苏格拉底开始自觉地思考人应如何生活的问题,并初步提出了人所应有的德性,如公正、节制、勇敢等,并以其规范自我人性。柏拉图丰富了苏格拉底的德性思想,但他也同样未能建立起一门独立的伦理学学科。
亚里士多德创立了伦理学。在《尼可马克伦理学》这部着作中,亚里士多德第一次把研究人、完善人的学问称为“伦理学”。为了给人类描绘“至善”的理想境界,亚里士多德为人性的完善制定了一系列合乎“中道”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他的许多思想至今极富启迪意义。譬如他认为人的本性是双重的:当他作为生物学家观察人性时,人以动物般的感性形式出现,这种自然生物本性必然“人人都爱自己,自爱出于天赋,并不是偶发的冲动”;而当他以哲学家审视人性时,人便又以理性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人不能和一般动物相提并论,人是有理性、有智慧、有利他主义德性的政治动物。
道德正是要使人扬弃作为自然的、感性的存在而成为真正具有理性与德性的存在。他认为人虽然完全无法摆脱动物般的自然、感性的生命存在形式,但却可以超越它。他在《尼可马克伦理学》中有过这样一段着名的论述:“道德的德性则是习惯的结果……显然,我们没有天赋的道德的德性;因为天赋的东西是不能由于训练而改变的。”“德性非生于天性,但也不违反天性。自然给我们以获得德性的才能,这种才能是由习惯而完善的。”亚里士多德由此认为,人必然拥有自己的理性生活。这是一个不同于动物的天性而是在后天的习惯中培养德性的生活。在他看来,这个生活就是有自觉道德意识规范下的生活。在这个意义上,亚里士多德甚至强调有道德规范的生活和无道德规范的生活,是人和动物之本质区别。因而他认为:德性是理性灵魂的完美呈现,是最高的善和极端的美。正是基于对现实人性的这种分析,亚里士多德还提出了“中道”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