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德国古典哲学家论幸福。在德国古典哲学家们那里,幸福的理解同样直接继承了自古希腊以来的理性主义传统。康德认为道德上的“至善”和幸福就是人的行为“与道德的精确和谐”,也即是说,必须以理性的绝对命令(categoricalim perative)使自己的行为与普遍的道德原则一致,并达到自由和谐的状态。因而在他看来,放纵是不道德的,因为这与普遍的道德原则不相和谐。费尔巴哈一方面依据人本主义的基本立场,强调追求感官快乐也是道德上的一种“至善”,在《幸福论》中他甚至认为:“善就是与人对幸福的追求相适应的东西。恶就是显然和这种追求反对的东西”。但另一方面,费尔巴哈又认为由于感官欲望的追求与满足不可能在单个人的行为中得以实现。这样,不仅理性的节制是一种幸福和“至善”,而且这还是更高的和更首要的幸福准则。费尔巴哈的幸福论当然不乏空想的成分,但这一理论又是对从古希腊开始的关于幸福学说的一个批判性总结。
理性主义伦理学家注重区分肉体感官的满足和由于遵循理性原则指导而体验到的人生欢愉这样两种不同的快乐,并把幸福理解为是在以理性原则为基础的生活追求中获得的。这一思想无疑是深刻和有意义的。但是,由于理性主义对幸福的基础(即理性)理解的抽象性,因而这种幸福论也就显得极为抽象。所以恩格斯批判费尔巴哈的幸福论时这样认为:“关于他人追求幸福的平等权利,……费尔巴哈无条件地提出这种要求,认为这种要求是适合任何时代和任何情况的。但是这种要求从什么时候起被认为是适合的呢?在古代的奴隶和奴隶主之间,在中世纪的农奴和领主之间,难道谈得上追求幸福的平等权利吗?”可见,这种幸福理论只是一种抽象的、根本无法实现的理论。这正是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前的理性主义伦理学对幸福理解的致命弱点。
二、非理性主义:反叛理性传统,崇尚意志、情感、直觉、本能的理论
非理性主义(irrationalism)是20世纪西方伦理学发展中一股蔚为壮观的思潮。这个思潮的渊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尼采提出“重新估价一切价值”的口号。从叔本华、尼采开始,传统伦理学中的理性主义,包括赫拉克利特、德谟克利特等人那里开始确立的自然主义伦理学思想被彻底否定了,以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开始推崇的,人的理性在道德行为中支配情感与意志的观点,以及18世纪资产阶级人道主义者从“理性”与“科学”的原则出发而倡导“自由、平等、博爱”的传统道德观受到非理性主义普遍的诘难和抨击。非理性主义伦理学的流派非常繁杂,主要包括如下一些流派:直觉主义伦理学、意志主义伦理学、现象学与存在主义伦理学、新实证主义伦理学中的感情主义理论、弗洛伊德的伦理理论、新弗洛伊德伦理学等。与理性主义伦理学相比较,非理性主义伦理学主要在如下一些观点的阐述上显示了其基本一致的倾向性:
1.理性不能为道德确立普遍准则
继19世纪初思辨的理性哲学顶峰时代之后,在德国出现了一股非理性主义思潮,叔本华、尼采是这一思潮的最初代表。他们在反对德国乃至整个欧洲近代理性主义的基础上,建立了以意志论(voluntarism)为根本特征的生命哲学体系,与此相应提出了一系列非理性主义的伦理观点。
(1)叔本华对康德普遍理性原则的批判。叔本华对康德的理性主义伦理学说极为反感,认为它都是一些空洞的假设,缺乏真实性。譬如康德认为义务观念来自对别人存在的理性肯定,把别人也视为目的。但叔本华却嘲笑这种普遍理性原则的荒谬,他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只是自我的生命意志(will to life)的表现。在他看来,“我们自己的义务建立在正当的基础之上,却是不可能的,因为自明的原则是:意志所准,所作无害。因为,我们做的总是我所愿意的;因而,我对我自己所做的也仅仅是我所愿意的,而非别的什么,因此,也就不会是不公正的。”可见,叔本华以意志否定了理性的普遍原则和标准,认为每个人自我生命的意志是行为公正与否的标准,只要我愿意的就是公正的。这无疑是对康德为代表的理性主义伦理学义务观、公正观的直接反叛。
德国哲学史上一个有意思的细节也证明了叔本华对当时德国流行的理性主义的反感有多么深:作为德国古典哲学领军人物的黑格尔是当时柏林大学的校长,他开设的哲学讲座听者甚众。叔本华为了与其分庭抗礼也把自己的讲座安排在与黑格尔相同的时间,其结果却是听众寥寥。据说听他讲课的学生从来没有超出过三人。只是在叔本华死后,有关他的哲学讲座才逐渐将黑格尔排挤了出去。他一时成了德国最时髦的哲学家,其代表作《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在短短的时间里居然再版了18次。
(2)尼采把理性主义道德斥为“奴隶道德”。尼采因袭了叔本华非理性主义的传统,不仅竭力推崇意志,而且把叔本华的生命意志理论更加极端化。在尼采看来真正认识世界、认识人生绝不能依靠理性,只有凭本能和直觉。这个本能和直觉的表现形式即“强力意志”(will to power)。尼采以“强力意志”为标准提出了一个着名的命题:“重新估价以往的一切价值”。
在尼采看来,迄今为止的一切有关生活价值的判断都是不合逻辑地发展着的,因此都是不公道的。因为这种价值观试图以一个理性的原则或信仰来确立价值取舍的标准,确立普遍的善或恶的观念,它根本无视人的不同意志和欲望,这无疑是不合逻辑的,也是不道德的。尼采认为这种理性主义的道德是一种使强者堕落使弱者更弱的道德。这是因为在传统的节制、仁爱、平等、同情、善良等道德规范中,强者的意志受到了阻碍,而弱者则因着这些道德规范的庇护而更加软弱无能。从这一理解出发,尼采在批判传统的理性主义道德规范是一种“奴隶道德”(slavem orality)的同时,从非理性主义“强力意志”论的观点出发,提出了建立所谓主人道德(或译英雄道德,masterm orality)的主张。这种主人(或英雄)道德的一个最基本的规范就是充分弘扬个人的“强力意志”。因而尼采的结论是:“每一个人自己是道德的仲裁者。”可见,在尼采看来理性力图确立一个如康德宣称的普遍的立法原则作为道德善或恶的标准只能是痴人说梦。
(3)直觉主义和感情主义伦理学对理性原则的批判。直觉主义伦理学从另一个完全不同于意志主义伦理学的角度,否定了理性主义伦理学家以理性为原则,为道德确立普遍规范和标准的做法。直觉主义的创始人穆尔在其《伦理学原理》中提出的最基本思想就是,道德上的善、正当、义务等概念既不能依靠理性也不能依靠感觉经验,而只能通过直觉才能获得。穆尔认为传统的理性主义伦理学犯了“自然主义错误”(natura listic fallacy),因为道德认识只能建立在道德直觉的基础上,人们凭借道德直觉就能够直接判明善恶以及道德判断的真假。穆尔坚信道德不能以理性来证明,“我把善称为‘直觉’,我的意见仅仅是断言它们是不能证明的。”与意志主义伦理学不同的是,穆尔为了与道德标准问题上的主观主义(subjectivism)划清界线,进一步论证了所谓的所有人的道德直觉都是一致的问题,因而道德直觉能保证不同的人有共同的善恶观念。其实,人类道德生活的实践表明,从来不存在所谓共同的道德直觉,更不存在共同的道德善恶观念。因而从本质上讲,穆尔与叔本华、尼采一样依然陷入道德标准问题上的主观唯心主义迷误。
感情主义伦理学在进行所谓传统伦理学“变革”的过程中,也对传统理性主义伦理学以理性原则确立道德规范和原则的做法予以否定。他们认为道德观念不来源于理性,也不来源于社会,而只是道德个体主观情绪的表现。卡尔纳普就断言,“形而上学的虚构句子、价值哲学和伦理学的虚构句子,都是一些假的句子,它们并没有逻辑的内容,仅仅能够引起听到这些句子的人们在感情方面和意志方面的激动。”按照这个理解,他认为以往理性主义伦理学确立的道德普遍原则和标准就只是一些虚假的句子。在感情主义伦理学看来,真正的道德观念一定是主观的情绪体验;不管人们选择什么样的道德决定和道德行动,只要符合一定的道德情感状态,就是正当的、合理的、善的。可见,感情主义伦理学与直觉主义伦理学一样,最终也走向了唯心主义的道德论。
(4)柏格森的生命哲学和萨特的存在主义哲学对理性传统的反叛。柏格森以神秘主义的生命哲学和非理性主义的直觉论为基础,也对理性主义伦理学进行了批判。他认为哲学的根本任务在于摆脱理性的形式和习惯传统,而专注于研究绵延不绝的生命冲动。因而他要用“我是一个绵延(duration)的存在”来取代笛卡儿“我是一个思想(thought)的存在”。他认为这正是以感性的直觉的冲动形式取代理性的思想和理智形式的过程。
存在主义伦理学更带着极端的非理性主义倾向。这一理论以其自由意志的观点,甚至从本体论意义上否定了一定社会普遍的道德原则存在的可能性。萨特在把人与物的存在进行比较后提出了一个基本的命题:人的存在是“存在先于本质”。在萨特看来:“假如存在确实是先于本质,那么,就无法用一个定型的现成的人性来说明人的行动,换言之,不容有决定论。人是自由的。人就是自由。”因而存在主义伦理学认为,理性主义的道德理论试图为社会成员确立一些普遍的道德规范准则,并使这个规范成为每个人行动的决定因素是不现实的。以基尔凯郭尔的话说这是“以理性扼杀自由,扼杀个性”。所以在存在主义看来,自由意志(freewill)就是人的道德的最高价值标准。萨特还进而认为:“所有价值,也只是你所挑选的意义。”自由选择的就是“善”,不自由的被强迫选择的就是“恶”。
存在主义伦理学就其看到自由意志在道德选择和行为中的作用而言无疑是对的。的确,道德的一个前提就是主体必须是自由选择的。但存在主义把这个自由不恰当地夸大了,从而走向了唯意志论。而且,存在主义以这一自由意志而对理性主义伦理学的批判是没有说服力的,因为如果把个人的自由意志视为道德善恶的标准,那么事实上这就是没有道德的善恶标准。
可见,和叔本华、尼采的意志主义一样,存在主义伦理学强调自由意志,认为这是最高的道德标准,其最终结果必然走向道德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
从理性主义对理性原则的否定和批评中,可以看到一个基本的事实,这就是非理性主义伦理学是以意志、情感、直觉、本能等非理性的范畴来解释道德原则和道德标准的。因此非理性主义伦理学必然要否定道德原则、规范和标准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就这一点而言,非理性主义伦理学由于其道德上的主观主义以及相对主义、虚无主义立场,它对理性主义伦理学而言是一个倒退。但另一方面,非理性主义伦理学就其看到了意志、情感、直觉、本能等非理性因素在道德中的作用而言,对理性主义伦理学又是一个进步。
道德选择和行动当然主要是一个理性的过程,但这其中情感、意志等非理性因素也总是参与其间并发生极大影响作用的。在这一点上,传统的理性主义伦理学无疑是有欠缺的。
2.道德的本质是非理性的心理过程
非理性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的本质是非理性的。这一观点是它反对近代理性主义观点的必然延伸。无论是在19世纪的叔本华、尼采等人那里,还是20世纪的萨特、弗洛伊德、弗洛姆等人,都毫无例外地把道德看成是绝对属于意志、情感、心绪、本能等领域的东西,道德的本质被归结为一种非理性的心理过程。在他们看来,没有意志、情感、心绪、本能等非理性的心理过程,道德就丧失了真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