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要促进浙江省社会保障城乡协调发展,实现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全覆盖,就必须尽快着手解决以上问题。具体的思路和建议如下:
第一,要正确认识土地和家庭保障功能,树立现代社会保障理念。在城市化、工业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农村土地经营收入微利甚至亏本,加上农村人均耕地面积逐渐减少,土地所能发挥的传统经济保障功能十分微弱;而家庭子女数量减少,加上农村富裕劳动力外出打工,农村家庭养老所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基本丧失;长期以来,现代青年人受市场经济价值观念的冲击,以自我为中心,经济独立,传统孝文化日渐淡漠,依靠子女养老已经不现实。如果我们的思想还停留在过去传统的农村有子女养老、农村有土地保障的思维定势上,那么广大农村居民日后的养老还能有什么指望?因此,我们的思想理念要与时俱进,要明确政府的责任,要尽快建立与现代市场经济相匹配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农村社会的快速变迁和转型。
第二,尽快出台省级指导意见,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缺失,成为制约浙江省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重要因素。而且占浙江省人口大多数的农村人口缺乏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安排,严重制约了浙江省社会保障提早实现覆盖城乡居民的目标。
因此,建议省委、省政府尽快出台省级指导意见,引导和鼓励地方出台和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浙江省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建立。目前浙江省不少地方政府跃跃欲试,正在积极酝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案,也有不少地方政府正在翘首盼望省级部门的指导意见,希望省级有关政策能够尽快出台并明朗化。
第三,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浙江省城镇职工及居民的有关社会保障水平基本在全国平均水平之上。而浙江省农村社会保障不但制度建设落后,而且保障水平比较低。我们不能与上海及北京相比,但是可以与同处于长三角的江苏省相比,我们的经济条件不比江苏差,而我们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上却落后于江苏。如早在2001年,江苏省苏州市就为农村居民建立了政府补贴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且政府的支持力度相当大。可是直到2007年10月嘉兴市出台政府支持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前,浙江省没有一个地方能够为广大农村居民建立新型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因此,当前在各级政府财力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建议加大政府投入和补贴力度,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高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尽可能地缩小城乡社会保障水平的差距。
第四,重视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尽管浙江省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设上曾在全国成为典范,可是被征地农民能够享受的生活保障标准偏低。经过五年来的实践,领取生活保障金的被征地农民中相当一批人生活困顿,生活质量没有保证。比如,象山县石浦镇不少被征地农民依赖每月领取的185元保障金生活,而当地居民年纯收入已过万元,每月185元的生活费仅仅能够维持生存,难以起到基本的保障作用。当然,造成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金待遇偏低的原因有多种,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也许是被征地农民不愿意缴纳较高档次的保障费而有意选择低待遇标准所致,但是被征地农民作为一个失去土地的特殊群体,政府有义务有责任对他们的生活进行干预。鉴于被征地农民的特殊情况,建议省委、省政府加强监督,督促各地关注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要求各地对实施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进行总结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整和完善,对待遇标准比较低的要求建立待遇调整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水平。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引起重视,将很有可能造就一批新的贫民,其对社会稳定的威胁程度是难以估量的。
第五,注重各项政策、制度的衔接和联动,提高社会保障资金使用效率。
在各地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过程中,不少地方为了确保不同群体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难免出现一个群体一个制度。这样在人口流动、职业变化频繁的情况下,出现部分参保者参加多个制度,而部分劳动者又被边缘化的现象,从而导致有限的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缺乏效率。因此,要加强各种政策和制度之间的联动,确保社会保障资源的有效分配。一是要防止部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为低保身份长期享受各种福利保障待遇,使得社会保障资源在其身上聚焦,侵犯他人的利益。二是要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制度之间的联动和衔接,避免参保对象重复参保,增加管理成本和浪费社会保障资金资源。三是要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间的联动和衔接,避免重复参保,给参保对象和社保工作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四是普惠制的老年津贴制度的建立应当慎重。笔者认为,在基本的社会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建立普惠制的老年津贴制度会因为过分注重公平而导致有限的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缺乏效率。如浙江省某市(县)对于超过一定年龄的农村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的老年津贴。这对于贫困的家庭来说,的确起到了缓解家庭生活紧张的矛盾,但是对于经济条件好的家庭这点补贴毫无意义。试想如果将分配给富人的50元用在穷人身上,那它所发挥的福利效应会如何?肯定远远大于前者。五是从城乡居民享有全面保障的角度,建议通过社会保障卡的形式将个人享有的医疗、养老和低保等社会保障信息统一管理,有利于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发放。
第六,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提高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按照2007年全省城镇从业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参保率分别为:企业养老保险92.76%、基本医疗保险73.71%、失业保险50.43%、工伤保险86.47%、生育保险43.53%;按照全省从业人数计算的养老保险总体参保率为55.93%。可见,浙江省社会保险尚未做到应保尽保,有些项目的参保率还较低。根据我们的调查,造成参保率低的主要原因通常有三个方面:一是劳动者参保意识低,参保意愿不强,拒绝参保;二是社会保险执行执法力度不够,没能完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使符合条件的企业或者参保对象参保;三是部分劳动者的确因为经济因素没有参保能力。在浙江省,第三个原因几乎不存在,因为浙江省不少社会保险项目对于确实没有经济能力的家庭一般会有适当的缴费照顾政策。导致浙江省社会保险项目参保率低的主要原因在于部分劳动者的参保意识意愿低和执行执法力度不够。鉴于此,在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时,首先要加大宣传,提高群众参保意识和意愿。要深入农村,耐心向群众解释,让群众从多方面了解政策的好处,让群众从内心接受,促进群众积极自愿参保。其次是要加大执行执法力度,提高社会保险参保率。对于不少农村企业、农村集体或者农村的基层政府除了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外,也要严格执行政策和制度的规定,促使有关单位为农村劳动者参保,并尽可能地为农村劳动者提供参保缴费补助和补贴,提高参保率。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全覆盖的最终目的是要实现社会保障的人口全覆盖。按照目前的参保情况看,在全省范围要实现人口全覆盖,任务还很艰巨。
第七,重视立法建设,确保各项社会保障工作依法有序推进。目前,在全国政策和法规的基础上,浙江省陆续出台了《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这些法规对促进浙江省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推进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是还有一些制度缺乏法律依据,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等,使浙江省的社会保障更进一步推进受阻。因此,在尽快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及时出台相关办法或者条例,对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开展十分重要。
建议加强省级法规的建设力度,促进浙江省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早日在全国率先建立。
总之,浙江省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发展是农村落后于城市。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均等化发展是浙江省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然要求。因此,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全覆盖,是浙江省当前社会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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