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服刑人员放入社区中执行刑罚的方式。作为这种非监禁刑执行方式的工作平台,社区不同于监狱或看守所,它是一个开放系统,由于没有严格的人身限制,服刑人员与社会接触的机会和范围大大增加,无疑有利于他们尽快适应、融入社会。但是,在社区执行刑罚,必然会涉及社区的现存利益,可能对其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同时,社区并非是一块净土,难免会对服刑人员产生新的负面影响。由此可以看出,社区作为一种环境因素,对社区矫正的效果具有重要影响作用。如何借助社区平台、利用社区资源,使服刑人员更加有效地接受社区矫正,从而真正回归社会?这需要我们从了解和认识社区开始。
相对社会而言,社区是较为封闭的系统,它有自己的地域范围、人口、物质资源和精神文化氛围,是一个相对完整的社会实体,属于地域性的社会,所以人们又把社区看作社会的缩影。社区的各种关系比社会更为紧密,实行社区矫正就是要利用社区里的各种力量(包括人口、物质资源和精神文化氛围),“为表现良好的服刑人员提供一个缓冲的机会和空间,使得他们在刑期内提早开始适应社会生活,并在社区正常的人文环境中逐步以健康的心理状态顺利回归社会,从而减少和避免重新犯罪。”因此,只有进一步研究和思考社区定位,最大限度挖掘社区资源,充分发挥社区功能,才能为实现社区矫正效果最大化提供最好的外部环境,这正是本章内容的意义所在。
第一节 社区与社区矫正的关系
一、社区的界定
“人类社会在从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原始社会向高级社会形态的发展中,形成了人类漫长的社区生活。”社区作为人类的一种社会生活实体,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由来已久。社区最早是作为社会学的范畴进入研究领域的,是现代社会变迁与社会学理论发展的产物。最早提出社区概念的是德国着名的社会学家F.藤尼斯(Ferdinand Tonnies,1855-1936年)。在他的代表作1887年出版的《社区与社会——纯粹的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一书中提到:社区是指“一种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是一种原始的或者天然状态的人的意志的完善的统一体,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和宗教共同体等作为共同体的基本形式,它们不仅仅是各个组成部分加起来的总和,而且是有机的浑然生长在一起的整体。”他所指的社区是一种礼俗社会,即那些有着相同价值取向、人口同质性强的社会共同体,主要是指传统的乡村社区。后来芝加哥派的R·帕克对社区下的定义是“占据在一块被或多或少的限定了的地域上的人群的汇集,但是一个社区还不止这些,一个社区不仅仅是人的汇集,也是组织制度的汇集。”帕克的“社区”的定义突出了地域和人群的因素。
在我国,“社区”一词最早是由着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从英文“community ”翻译而来,后来成为我国社会学的通用术语。当时在翻译藤尼斯的“community ”和“society”两个不同概念时,感到“community ”不是“society”,因此将其翻译为“社区”两字,最后被大家接受和认可。关于社区这一概念的出现,有学者评述:“以历史与现实的眼光来看,‘社区’这一译法非常贴切,更接近于F.藤尼斯以及后来欧美社会学界对community 的理解……,社会学家们基本上都是从‘社会互动、地域和共同约束’三个因素去理解community 的,这种社会共同体既是一个地域概念,同时也是社会文化的概念。因此,用‘社区’概念来表达community ,则把社会文化与地区两个基本要素有机地结合起来,比较确切的阐发了这个概念的内在含义,也比较符合汉语表达的习惯。”由于研究角度的差异,社区的概念也非常之多,很难统一。有人理解为团体组织,有共同志向的人的集合体;有人理解为生活组织,共同生活在某一地域的人的集合;有人仅理解为单纯的地域单位。“据美国匹兹堡大学社会学教授杨庆坤研究,从140多种社区定义出发来看,不外两大类:
一类是功能主义观点,认为社区是由具有共同目标和共同利害关系的人组成的社会团体;另一类是地区性的观点,认为社区是在一个地区内共同生活的有组织的人群。”在费孝通先生主编的我国社会学重建以后第一本大学教材《社会学概论》一书中,社区的概念表述为:“若干社会群体(家庭、氏族)和社会组织(机关、团体)聚集在某一地域里,形成一个在生活上相互关联的大集体。”在城市管理领域,国家民政部2000年《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中对社区给予界定,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
根据上海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社区一般界定在街道、乡(镇)辖区范围。主要出于两点考虑,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街道、乡(镇)等基层国家机关的力量,如派出所、司法所、综合治理办公室等,因为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事执法活动,必须以一定形式的国家机器和法律强制力为后盾;另一方面可以争得居民委员会、社区志愿者和相关单位的共同参与和大力支持,同时也让居民了解和参与这一社区公共事务。
在社区矫正中,作为刑罚执法活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与作为社区公共事务参与其中的各种民间力量以社区为联结点,共同参与对服刑人员的监管、改造、教育和帮助工作,实现一种正式力量和非正式力量、刚性特征和柔性环境、行为间断性与连续性等三种结合。
二、社区的要素
社区作为一个相对完整的社会实体,又可看作一个微型社会,有其自身的体系和运作系统。社区由一系列要素组成,主要包括以下五个要素:
(一)地域空间
社区形态必须存在于一定的地域空间中才可能成为一个实体,如村落、集镇、城市的街道等,它们都占有一定的地域范围。地域范围为人们提供生活、工作、休闲、娱乐的空间,是人们从事社会活动的必备条件之一。社区的组织、成员、个人都要生活在一定的地域空间中,并且与特定的社区环境和周围的人群发生某种联系。
没有一定的地域,人们的一切活动都将失去依托,无法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说,社区是社会环境与自然环境的统一体。因此,“社区中的‘区’并不是纯粹的自然地理区域。从社会学的角度看,社区的‘区’乃是一个人文区位,是社会空间与地理空间的结合。”因此,应从人口构成、社会分层、文化特征及功能要素等方面,对社区的地域空间进行相对稳定的划分,如城市的街道、住宅小区、较大的厂矿企业和学校;农村的乡(镇)、自然村和行政村等。社区的地域尽管没有严格的限制,但范围不宜过大,以体现社区与社会的区别。
社区矫正是以社区的地域空间为基础,它为在社区中的服刑人员提供了赖以生存、生活和活动的地域空间和基本场所,身处自己所属社区的服刑人员一般易产生归属感,从而避免因监禁刑执行对其产生的异化作用。
(二)人口状况
社区的地域要素必须和人口要素结合起来才有意义,没有一定数量的人口就不可能称之为社区。当然社区的地域也不能无限制的延伸,它必须是人力所能达到并控制的区域。人口的状况涉及数量、质量、构成和分布等四个方面的因素。
数量是指社区中人口的多少,只有达到了一定的数量,相互之间才能发生联系和影响,形成一定的文化和组织制度,在人群的相互联系过程中,结成了家庭、邻里、企业和其他各种社区组织,他们是社区社会生活共同体的单位;质量是指社区人口的综合素质;构成是指社区中各种类型人口的特点;分布是指社区人口及其活动在社区范围内的地理位置。
开展社区矫正就是利用社区的这种相互关联性为服刑人员营造一个良好的初步适应社会环境的氛围,在与社区居民、社区组织的联系过程中,使服刑人员感受到社区的谅解和社会的温暖;使他们感觉到自己并没有被社会所遗忘,自己仍然是社区中的一员,从而以一种社区主人翁的姿态来适应社会生活,从而真正回归社会。
(三)服务措施
社区必须要有一套相对完整、完善的服务措施,以满足社区居民生活的需要。
过去,社区职能更多的是生产与生活双重职能同时存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建设的加速和城市社区的职能分化,使得社区生产与生活职能逐渐分离,社区职能更多体现在服务社区居民的生活上。现在所提倡的社区服务建设,包括商业、服务业、文化和教育等社会福利措施,缺少这些社区服务措施,或措施不完善都会影响社区居民的生活,也会影响到社区的稳定和发展,因此满足社区居民生活的服务措施完善程度如何已成为衡量一个社区发展水平的重要因素。
我国社区矫正的任务之一就是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因此,完善社区服务和生活保障措施对于推动社区矫正的运作具有重要意义。
(四)社区文化
由于研究角度的不同,对社区文化也有不同界定,总体上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角度理解:“广义的社区文化是指社区居民在特定的区域内,经过长期实践而创造出来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总和。它对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情操、行为方式以及人格理想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甚至制约着当地经济、政治的发展;狭义的社区文化是指社区文化现象的集成,即社区居民在特定区域内长期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有一定特点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行为模式和群体意识等文化现象。”这里特指狭义的社区文化,倾向于精神方面,有学者认为文化作为社区的要素之一是“基于社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历史传统、文化生活方式以及与之相连的社区成员对所属社区在情感上和心理上的认同感。”社区生活的内容之一就是文化需求,发展社区文化,在满足社区居民需要的同时培育社区精神,这也是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和社区生活服务职能突出的一个必然要求。社区文化为社区成员共同创造、共同承载,对社区成员具有强大的凝聚和感召作用。
开展社区矫正,利用社区文化的纽带作用,在社区中培养一种积极向上、健康文明的文化氛围,使社区成员文化价值趋同,以其社区文化的整体性效应,对在社区中服刑人员的人格精神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增强社区文化认同感和归属感,增进社区成员彼此之间的联系和了解,在社区中形成一种和谐友善、良好互动的社区关系,体现社区环境的柔性特征。这对于改造服刑人员的思想意识,缓解心理压力,减少孤独感,矫正其扭曲的价值观念,感悟人生真谛意义重大。
(五)社区组织
社区的成员并非孤立的存在和发展,而是相互联系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组织起来共同从事社会活动。社区组织是维系社区成员和安排、推动社区生活的重要手段。确定社区组织作为社区的一个独立要素,可以突出社区组织在社区中的作用。
社区组织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完善,在从国家本位向国家社会双本位的社会治理模式转变过程中,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产物,它包括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两种,这里主要指非正式组织,也可称为社区民间组织,是指政府机关之外的群众团体,包括社区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卫生、教育、环保、福利等方面的专门组织)、社区中介组织(指社区居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联系居民与社区自治组织,服务居民的各类群众团体)、家庭、邻里等组织形式。“它们的相互联系就构成了一个社区的组织体系,而这个组织体系的健全和良好运转,则是维持社区整合的必要条件。”社区组织的正常运转需要一定的制度保证。由社区成员结合而成的社区组织,需要以一定的制度规范社区成员的行为,在他们之间形成一定的自律机制。通过制度和体制方面的优势,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通过以上对社区五大要素的界定和说明,使我们进一步加深了对社区角色和功能的理解,从而更好地把握社区与社区矫正之间的互动关系。
第二节 社区在社区矫正中的功能
我们认为社区作为一个相对完整的社会功能体应当具备生活保障功能、社会化功能、社会控制功能和社会参与功能。
一、生活保障功能
生活保障功能又称为经济生活功能、服务功能。经济生活功能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环节,是社区的首要功能,它与经济要素的活动相对应,表现为社区通过生产或购进,为其成员提供衣食住行等基本的生活必需品和相应服务。
服务功能是指通过多种社会服务,发动和组织本社区力量,为社区成员解决困难和提供各项福利。社区是居民自治性的生活实体,因此,满足社区居民的各种需要,为居民提供公益性、保障性的服务,是社区的基本功能。
首先,从保障对象上来说,社区的生活保障功能在面向全体社区成员的同时,要照顾社区内有特殊困难和特殊贡献的成员,尤其是老弱病残和贫穷困苦的群体,解决他们的问题,提高他们的社会生活适应能力,是社区发展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