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的刑事政策问题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博士 郭明
从刑事政策的角度,研究我国“社区行刑”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今天,我想围绕这一主题,探讨四个紧密相关的问题:一是社区矫正的概念及其由来;二是刑事政策的提出及其依据;三是社区行刑的一般刑事政策;四是社区行刑的具体刑事政策。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及其由来
这个主题里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社区矫正”,一个是“刑事政策”。首先界定一下什么是“社区矫正”?你们也许会说“社区矫正”这个词听多了,2003年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里已经给出了权威定义,还有必要重新界定吗?也有的同志会说,我刚踏入这个门槛,虽然听多了,但我还是不清楚这个词语的具体内涵是什么?这很正常。目前,对这一问题的理论和实践还在探索之中。
诸位,我想指出的是,关于应该是什么和实际是什么或可能是什么总是存在着很大距离,当下中国的“社区矫正”就是这么一个在“定义和事实”之间,或者说,在“名与实”的关系上,仍然需要付诸不懈理解与行动的概念。我在这里呢,先不下定义,而是说说它的由来,以便明了这个词语的现实处境。我想你们一定会认同这一事实,即“社区矫正”这个东西是个舶来品。“舶来品”本来是指海上国际贸易输入的外国货物。按其本义,它具有代表它国文化的符号意义。从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外文化交流的一个重要情况是,我们从被动到主动不断输入西方文化,以至于在文化贸易上输入与输出存在巨大逆差。感性地看看刚刚过去的30年,几乎可以说我国成了文化输入大国,除了大量舶来品不说,社会上充斥了各种各样舶来品的“盗版”、“山寨”,从服装到餐饮,从硬器到软件,从理论到制度。在座的女士们,观察一下自己身上的物件,标志“LV”、“古绮”的背包、手包或其他的什么外国名牌,95%以上是盗版、仿版,不少女士的头发都焗成了金黄色,你“山寨”了什么知道吗?,其实盗版也罢,山寨也罢,当作模仿学习没什么不可。
但是,模仿完了赶紧做正版,做原创啊,卖到国外去,找点文化平衡感。诸位知道,小小韩国9万多平方公里,4千多万人口,比浙江省还小很多,但是,它的文化输出,它的“韩风吹得少年醉,直把杭州作首尔”,韩国的餐饮、服装、动漫、影视、电器、汽车等,此等文化输出,给韩国赚回了多少“GNP”?我无意于恶语讽刺中国人,我自己也是中国人,我想诸位还不至于弱不禁“讽”。现在的问题是,我们不仅盗版“物品”而不自知,竟至于盗版“制度”而不自觉!从清末以来,一直没少盗版西方大大小小的制度,涉及政治、经济、法律、教育、科技等社会文化诸领域,从“立宪制”、“股份制”、“控辩制”、“学科制”、“项目制”等等不一而论。今天在这里谈论美国产的“社区矫正”制,人们应该自知而后觉的是什么呢?
社区矫正由“社区”和“矫正”两个词组成,英文是“community correction”。
“社区”,大家已经耳熟能详,不过,这个词也是个外来词,在我国的实际推广使用并进入日常语汇不超过20年,它来源于英文“community ”的汉译,一般是指具有地缘和人缘特征的局部社会区域。在这个局部社会区域里聚居的人们,依照生存或生活关系组成社会共同体。1887年,法国社会学家F·滕尼斯最早出版了《社区与社会》一书,首次提出“社区”作为社会结构研究的重要概念。此后,西方不少社会学家,都对社区问题发表过论述。“社区”这个现象随社会结构扩展与分化早就出现,尽管对“社区”现象及其功能的理论认识是近代以后的事情并且见仁见智。因为差不多人人都是社区动物,我想大家只要反身思考一下,还是不难体会它的基本内涵。再说说“矫正”这个词,据我所知,在西方社会,它的基本语境是心理学而非法学的。从1940年代以后,美国的刑事司法领域,尤其是监禁刑执行领域,一种矫正罪犯的思潮逐渐占据主导地位,竟而掀起了一场矫正运动。1953年成立的“全美矫正协会”是矫正制度在美国确立的重要标志之一。从1940年到1970年的这一时期,被称为美国监狱制度史上的矫正时代。
为什么美国会盛行矫正思潮及其运动,形成了矫正罪犯的行刑模式。关于这一点,大家可以读一读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前所长郭建安研究员翻译的一本书《刑罚的故事》,它的作者是加拿大矫正局的矫正官员布朗琦·菲尔德。在这本书里面,菲尔德女士提到,“我们加拿大人,澳大利亚人、美国人假定罪犯是心理行为有问题的病人”,既然是这样的“病人”,就需要医学矫正、心理矫正。在同时期的中国,无论是根据地监狱,或是新中国成立后的新中国监狱,因为受到苏联劳改制度与理论的影响,我们假定罪犯是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敌人”,是一个思想政治有问题的“敌人”,而不是“病人”。因为是“敌人”,所以要改造。“改造”和“矫正”的区别就在这里。为什么我们今天不顺理成章地使用“社区改造”这个词呢?因为两个词背后的文化势力是不一样的。对中国来说,1950年代比较亲和的外部文化势力是苏联,而现在最受影响的外部文化势力是美国。总之,是外部文化势力及其关系变化左右了我们的思想和行动。
这一点值得我们深思。
大约到了1970年代,从1940年代到1970年代发展起来的美国监狱“矫正制度”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纳税人为监狱的这个“矫正”花了很多钱,那么,到底效果如何呢?1970年前后,有一个叫马丁森的社会学家,带了几个助手,到纽约州立监狱去调查。他的调查分析结论是美国监狱对罪犯的矫正活动是无效的。他把这个结论告诉了纽约州州长,结果被要求不要或至少暂缓向公众发表结论。因为这样的结论一旦发表,势必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纳税人不能同意给监狱投钱做无效的事情。马丁森沉默一年以后,还是约了一位着名电视节目主持人,在黄金播出时段做了一档谈话节目。效果怎么样呢?可想而知,公众对“矫正”的谴责之声迅速传播,遍及全美。谈话的社会效应被称为“马丁森炸弹”。
公众的愤怒在于自己为监狱砸了那么多钱,买了那么多医疗设施,养活了那么多的心理工作人员,原来那些活动居然是无效的。与此同时,一个从事过多年监狱工作的叫帕尔默的人,因为不同意马丁森的结论,也做了一个专门调查,以相反的调查结论来驳斥马丁森的观点。这么一来,公众要求当局出面澄清两者孰是孰非,于是,美国联邦矫正局组建了一个中立的专家组,对马丁森和帕尔默各自的调查过程进行全面审查,看谁的调查方法和结论出了问题。最后给出的基本意见是“矫正虽然不是无效的,也是低效的”。
自这一裁定意见发布以后,争论逐渐平息,“矫正”作为主流意识形态的时代也就慢慢结束了。自1970年代以后,鉴于后工业时代的来临、监禁严刑主义的回归、监禁刑成本的高企以及非刑、替刑思潮的传播,以“社区矫正”作为代名词的非监禁刑适用在美国更加广泛,进入本世纪以后,非监禁刑人口数量已是监禁刑的两倍多。“社区矫正”作为美国刑罚的种类及其刑罚产业中的一个行业虽然早已有之,但严格说来是1970年以后更加迅猛发展了。令人奇怪的是,我们对于美国“社区矫正”理论与制度的借鉴为什么如此神速?难道是因为中国社会也进入了“后工业时代”吗?1995年,美国人杰夫·贝佐斯以30万美元起家搞“电子商务”,而1997年浙江大学就引入了“电子商务”课程,但是据我所知那些课程很粗糙并且“洋泾浜”。
又比如哈佛大学的“工商管理硕士”专业虽然每年只招七八百人,但其初次就业人员的年薪平均不低于7万美元,而浙江大学的“工商管理硕士”专业近年来正式和在职招生人数加起来已逾数千人,而人才市场招聘给出的初次就业年薪平均不足2千元。同是两国名校的“工商管理硕士”,为什么即便扣除汇率因素之后,还是相差这么大呢?不仅是数量问题,更是质量问题,名实不符,也就是内涵差异较大。我这样举例说明,或许说服力还不够,我只是想问,当一个舶来品到了中国,它的名称未变,而内涵怎么大变了呢?今天,我们在这里谈社区矫正问题,已经指出“矫正”是心理学的而非法学的,我想问问在座诸位,你们中间有多少人是学心理学专业的?心理学话语可以作为“非监禁刑”的基本工作话语吗?
我想告诉同志们,不要被“矫正”这个词语迷惑了,作为非监禁刑的“社区矫正”,其首要含义是基于社区的行刑,即非监禁刑罚执行,因此,它首先应当是法律语境的。既然如此,为什么不直接叫做“社区行刑”呢?看英国人就比美国人务实,他们的“非监禁刑”不叫“社区矫正”,而是叫“社区惩罚”(community punishment)。显然,“矫正”裹挟了美国刑罚文化。那么,为什么我们今天会用这个词呢?大概是因为目前美国文化太强势了,但也不仅如此,美国人并没有摁着我们的头皮非让中国的非监禁刑制度硬叫做“社区矫正”,还是我们自己的文化心态出了问题。
中国人的肩膀上扛着自己的脑袋,应该自己思考自己做主不是吗?上个世纪初的时候,日本人说“教诲”,我们就喊“教诲”了。上个世纪中的时候,俄国人说“改造”,我们就喊“改造”了。现在美国人说“矫正”了,我们又开始喊“矫正”了。不错,外国人有他好的东西,自然要行“拿来主义”。一个苹果,品种很好,拿来移植中国,但只拿苹果,不拿苹果树,似乎不对,于是又拿苹果树,可是拿了苹果树,不拿苹果树下的水土,似乎又不对,于是,又想把苹果树下的水土拿来。
但依此逻辑,非要将整个美国照搬过来不行。所以,这是一个混账的逻辑。“社区矫正”的借鉴也一样,不能用那种混账的逻辑。或许有人会问,你今天的题目不是也用了“社区矫正”称谓不是吗?问得很对,所以我想界定这个概念。我想最好把“社区矫正”替换成一个更加直白平易、更加贴切准确的称谓,叫做“社区行刑”。诸位同意的话,我今天的题目就该是“社区行刑的刑事政策问题”了。为什么我还在题目里采用“社区矫正”而非“社区行刑”或者干脆用“非监禁刑”呢,因为相关法规已做了规定,并且在实践中运用有些时间了。如何命名“非监禁刑”制度,这已经涉及刑事政策问题了,光靠我一个人的自知自觉不够,这要制定刑事政策的人,还有大家一起来自知自觉才行。近代以来及至今天的中外文化交流,显然处在一种不太对称的关系之中,我认为,只有建设和保持自知自觉的主体意识,才有可能创造属地属人的具有生命质感的本土文化,并依此解决自身特定的生存与发展问题。
二、刑事政策的提出及其依据
“刑事政策”这个词经常听到,有人会说它又抽象又空洞。什么叫刑事政策?
在古代汉语中,“政策”一词通常是分开使用的。“政”,指政治、政事、政权等,而“策”指计谋、对策、谋略。在英语中原无“政策”(policy)一词,只有“政治”(politic),随着近代西方政党政治的发展,从“politic”一词逐渐演变出“policy”一词,具有“政治”、“策略”、“谋略”、“权谋”等含意。日本学者在翻译“policy”时,从早已传入日本的汉字中挑选了“政”和“策”二字组合在一起,译为“政策”一词。所以有人认为,虽然古代汉语中有“政”和“策”二字,但将二者合用组成“政策”一词,则源于日本。近代中国首次使用“政策”一词,始见于梁启超1899年的《戊戌政变记》一文。梁在该文中称:中国之大患在于教育不兴,人才不足,皇上政策若首注重于学校教育,可谓得其本矣。关于“政策”的含义解释不一。
我的一般看法是,政策是一个有权主体(国家、政府、政党或团体等)面对复杂形势和问题,为调整特定社会领域的行动或秩序所决定采取的基本策略与方法。刑事政策是刑事有权主体(除了国家和政府,还包括各级司法部门),基于刑事社会领域的复杂形势与问题,合理配置各种刑事资源,以取得最佳刑事治理效果的基本策略与方法。
那么,为什么要关注刑事政策问题呢?因为今天,尤其是今天,伴随中国社会的结构转型,社会关系的失范失衡失序日益严重,违法犯罪人口大量增生,而死刑受到严格限制,肉刑已被废止,监禁刑负荷过重,非监禁刑的扩大适用的确已经势在必行。但是,非监禁刑的扩大适用虽然正在进行“中国特色的试点”,不过,正如诸位已经知道有关非监禁刑的刑事专门立法迄今还是缺席。缺席的原因很多,比如倡行时间不长,试点经验不够,立法调查不足,立法人才不备等等,而我想特别指出的是关于如何扩大适用非监禁刑,目前最缺乏的还是具有指导性和调整力的刑事政策意识及其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