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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章 社区矫正与监狱工作(2)

(二)进一步提高罪犯假释工作水平

假释是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监狱工作的核心内容。假释工作要以先进的法制理念为指导,积极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转变行刑观,提高罪犯认罪服法和责任意识,鼓励罪犯以负责任的行为投入改造,以恢复和提高罪犯改造信心,使其心融入对未来的希望之中,从而消除不稳定因素,修复因其犯罪而造成的心理破坏状态。坚持区别对待原则,既要突出罪犯一贯改造表现,也要兼顾法定从轻对象。对犯罪时的未成年罪犯、老病残罪犯和有特殊困难的短刑女犯、过失、渎职犯、初犯等,在同等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对危害国家安全、涉黑涉恶、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累犯、涉毒类等罪犯等应当从严掌握。坚持公平、公开原则。在考核、奖惩、呈报等环节上要严格按照法律和相关政策措施及其程序办理,落实狱(所)务公开和听证等制度,让罪犯对考核过程及其结果有充分的知情便利,努力使罪犯假释工作在阳光下进行。

(三)进一步加大罪犯假释工作监督力度

罪犯假释工作是严肃的执法活动,监狱机关要十分重视罪犯假释工作各个环节的管理与监督。要在现有的监督机制基础上,不断探索监督的有效办法。要加强对考核奖惩源头的监督力度。罪犯假释的基础是对罪犯考核奖惩,这个环节如果疏于监督,会直接影响到假释条件的形成和假释工作质量。因此,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罪犯考核奖惩工作监督制度及其机制,加强对罪犯假释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和管理。要注重层级审核的监督作用,通过层层严格执行司法部77号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不断规范合议程序,提高审案质量。要加强内部监督,监狱机关的监察和法制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罪犯假释工作的监督,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在呈报对象、法定条件、考核结果以及是否公平、有否公开等环节加强监督。加强与驻监(所)检察机关的配合,积极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创造条件。

要进一步疏通罪犯投诉、举报渠道,给罪犯留有主张合法权益和意思表达的空间,对罪犯提出的合理意见要及时通过纠错机制予以纠正,切实保障司法公正。

三、协助配合社区矫正组织开展工作

在近年来的试点实践中,监狱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不仅取得了许多制度性的建设成果,如《上海监狱推进假释工作的实施办法》、天津市《监狱局参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而且,在监狱机关协助配合社区矫正组织开展工作的具体方式及途径等方面也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综合各试点省(市)的经验和做法,监狱机关协助配合社区矫正组织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及途径有:

(一)监狱民警直接参与指导社区矫正工作

试点以来,部分省(市)如北京市专门抽调监狱劳教民警到司法所直接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帮助指导司法所创建社区矫正基本工作制度,传授教育改造罪犯的经验和方法。浙江省杭州市也在2004年的试点启动阶段,从市属监狱劳教单位抽调了17名民警以“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员”的身份到乡镇(街道)司法所帮助工作。又如,2008年8月天津市专门成立“天津市社区矫正中心”,负责全市司法所派驻民警的教育管理等工作。

派驻监狱民警直接到司法所参与指导社区矫正工作,在现阶段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作用。一是有利于增强非监禁刑罚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在监狱环境下,高墙、电网、武装警察对服刑罪犯造成了极强的威慑力和约束力,但在社会开放的环境中,社区服刑人员特别是管制、缓刑罪犯对刑罚执行强制力缺乏直观感受,加上一些错误观念影响,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服刑意识、罪犯身份意识较差。监狱民警直接参与指导工作,对于营造严肃的刑罚执行环境,特别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训诫教育和实施处罚等工作中作用尤为明显。二是有利于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水平。监狱机关在长期监禁刑罚执行中形成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工作手段和工作经验,在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起步发展时期,对于构建较为健全完善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具有重要的启迪和借鉴作用。从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体系的建设情况看,监狱管理模式及其经验在其中发挥了很大作用。三是有利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监狱民警在社区矫正中可以直接了解和掌握假释、保外就医、剥夺政治权利等社区服刑人员的现实表现和社会适应性,既能检验狱内教育改造工作成果;也能从现实的问题中为加强和改进狱内教育改造工作积累第一手资料。同时,在监狱民警“手把手”的传、帮、带过程中,不仅帮助司法所工作人员提高刑罚执行意识和教育改造工作水平;而且在监禁刑罚执行工作经验、制度及方法如分类改造、考核奖惩和累进处遇等的引进过程中,推动社区矫正制度建设上水平,帮助司法所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

如杭州市的一名民警在协助司法所工作期间,把COPA心理测试软件引入社区矫正工作,帮助司法所开展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正工作,收到了较好的实际效果。

当前,抽调监狱民警直接参与指导社区矫正工作也存在一些具体的困难和问题:(1)根据《监狱法》和《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监狱人民警察的职责及其职权范围是在监狱内教育管理监内服刑的罪犯。因此,监狱民警参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必然涉及如何解决管辖权限以及职务行为中出现的法律责任归属等问题。(2)在当前监所关押压力还比较大的情况下,抽调监狱民警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对监所警力配置和监管安全等方面产生的影响等问题,需要慎重研究和思考。(3)根据目前的监狱布局结构,抽调监狱民警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必然受到地域分布、后勤保障等方面的限制。(4)监狱民警直接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还需要一个刑罚执行观念的转变过程,监禁刑罚与非监禁刑罚之间在具体执行的理念、方式、措施、手段等方面毕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因此,监狱民警直接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做法还需要作更为全面、深入和细致的科学论证与综合分析。

(二)做好监狱机关与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衔接

根据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和监狱机关的社区矫正职责及任务,监狱机关主要做好假释、保外就医和剥夺政治权利“三类”罪犯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衔接工作。

具体包括:一是开展狱内社区矫正教育活动。监狱机关在上述“三类”罪犯出监前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基本知识等方面的学习教育,并把社区矫正教育活动纳入罪犯出监教育体系,较好地实现了社区矫正工作向前延伸。二是开展“三类”罪犯出监心理测试和重新犯罪可能性评估工作,为社区矫正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教育矫正提供参考依据,帮助提高社区矫正质量。三是做好出监罪犯法律文书及其人员衔接管理等工作。加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罪犯出监时法律文书及其报到衔接管理工作,对于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减少罪犯脱漏管及其重新违法犯罪现象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试点实践中,监狱机关主要通过罪犯出监前核实执行地、责令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责令按时报到以及将出监罪犯相关法律文书及时送达执行机关等方式,加强出监罪犯法律文书和人员衔接管理工作。

其中,需监狱机关寄送的相关法律文书有:(1)保外就医罪犯,包括原判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保外就医罪犯出监鉴定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2)假释罪犯,包括原判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假释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3)主刑执行完毕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包括原判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出监鉴定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四是做好减刑(假释)、收监执行等工作衔接。办理社区矫正组织提请的出监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对因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收监执行的罪犯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予以收监执行;符合保外就医收监条件的,及时予以收监执行。五是做好保外就医考察和假释前调查等工作。

(三)发挥监狱机关职能优势,为提高社区矫正质量服务

从试点实践来看,监狱机关发挥职能优势服务社区矫正工作大致有以下三种具体实现方式和途径:(1)监狱与社区矫正组织共建社区服刑人员法制和警示教育基地。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实地参观监狱,参加入监教育、队列训练和罪犯现身说法等活动,使社区服刑人员在形象、直观和零距离的接触中强化服刑意识、罪犯身份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2)帮助社区矫正组织开设教育改造工作论坛和法制教育大讲堂。选派监狱民警深入县(市、区)司法局或司法所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传授教育改造工作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及工作经验,以及帮助基层社区矫正组织开展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制教育活动。(3)参与协助社区矫正组织开展实践创新活动。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实践创新任务十分艰巨。近年来的试点实践表明,监狱机关在此过程中是能够大有作为的。因此,监狱机关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发挥在长期刑罚执行工作形成的各方面资源优势,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创新活动,在监狱机关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互动过程中,不断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的监狱工作,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化与发展,共同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如2008年3月以来,浙江省杭州市东郊监狱积极协助配合该省建德市司法局开展农村地区创建社区矫正“中途之家”实践探索活动,取得了较为明显的阶段性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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