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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社区矫正的思想起源与制度发展(2)

尽管最初在签发暂缓执行刑罚令时,法院的态度是仅仅推迟刑罚的执行,但是,这个暂缓执行刑罚令后来发展成为“缓刑”,其结果是“刑罚从不执行”。

有两个人与缓刑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即:18世纪英国的律师、法官马修·希尔(MatthewHill);19世纪美国波士顿的鞋匠约翰·奥古斯塔斯(JohnAugustus)。

马修·希尔在英国的伯明翰担任法院书记员时,他签令让少年犯由其父母在家中监护和看管。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少年犯都由其父母监护,当一个少年犯的家长看上去并不可信,即使少年犯本人承诺不再犯,马修·希尔也不会让家长来看管该少年犯,而是把他交给那些愿意照看失足少年的慷慨志愿者。希尔还让警察定期走访这些志愿者,以确保在他们的监护下,失足少年健康成长。

被喻为“现代缓刑之父”的约翰·奥古斯塔斯,1785年生于美国波士顿,是一个成功的鞋匠,同时也是当地禁酒会的会员。1841年8月的某日,波士顿法院给一个酗酒者宣判了监禁刑。这个酗酒犯请求在法庭旁听的约翰·奥古斯塔斯做他的“善行保证人(surety for good behaviour)”,只要约翰·奥古斯塔斯愿意做他的担保人,该酗酒犯就可以免于监禁之苦;并且,该酗酒犯向约翰·奥古斯塔斯承诺以后不再酗酒。在此情况下,奥古斯塔斯主动申请做这个酗酒犯的“善行保证人”。

法院做出3周后再出庭的命令并批准了奥古斯塔斯的申请,由他来监督这个酗酒犯的行为。3周以后再到法庭时,法官看到该人行为举止如同常人,虽然该人犯下了应当送进监狱的罪行,却仅判处1美分的罚金便将其释放。

第一次监护酗酒犯的成功经历让奥古斯塔斯对帮助遭法院起诉的其他类似罪犯产生了兴趣。后来,他经常出现在法庭并给被告人提供保释,法官也经常同意他的担保,将这些被告人交给奥古斯塔斯管理。奥古斯塔斯还要帮助他们寻找工作,给他们提供住宿,所以他自己的家中住满了被他保释出来的人。当被告人下一次出庭的时候,奥古斯塔斯就会向法官报告该被告人在改过自新方面的进展,并提出案件处理的诚恳建议,而这些建议经常被法官采纳。在第一年当中,由于他的帮助,10名酗酒犯受到了少量的罚金刑而免遭监禁之苦。后来,他也帮助其他类型的罪犯,如少年犯、老年犯、女犯等。到1859年奥古斯塔斯去世时,他以个人身份保释、监督、管理过的2000名违法者中,只有10人违反了保释的规定,再次犯罪。

奥古斯塔斯的缓刑志愿工作,得到了法官的支持,新闻报纸也对他的努力做了大量报道。同时,他也遭到了律师与监狱警察的强烈反对。律师认为他是个好事之徒,让一个个案件被拖延,使得法院里大量案件被积压,得不到快速处理。监狱警察之所以反对他,是因为他提倡缓刑,这样监狱关押的罪犯就少了,从而监狱警察的收入也就下降了。在18年的活动中,奥古斯塔斯没有得到政府和任何组织的工资收入;另外,由于繁忙的缓刑志愿工作,使他没有时间来精心经营自己的鞋业,从而使他最终经济窘迫,需要朋友的资助。

在奥古斯塔斯的影响下,1869年,马塞诸塞州通过了一个立法,开始对未成年人提供类似缓刑的服务。如果法院的判决可能会导致一个未成年人到监狱服刑,那么州政府将派一个代理人对此案进行审判前的调查,然后参加审判,寻求非监禁的判决并监督该判决的执行,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这个实践开创了现代缓刑个案工作的模式。1878年,马塞诸塞州颁布了第一部缓刑法案,建立了对缓刑工作者支付报酬的缓刑工作制度。有趣的是,虽然奥古斯塔斯的缓刑实践以成年人为主,但在美国,公众关注减轻未成年犯的惩罚促进了未成年犯缓刑制度的发展,而成年犯的缓刑制度获得公众的支持比较少。因此,许多州首先制定的是未成年人的缓刑法,然后制定成年人的缓刑法。

在马塞诸塞州之后,美国很多州相继通过了缓刑法,如:罗德岛州(1899年)、佛蒙特州(1900年)、加利福尼亚州(1903年)。尽管成年犯的缓刑制度没有像未成年犯的缓刑制度那样得到广泛的支持,但是到1923年,美国已经有35个州通过了成年犯的缓刑法。令人奇怪的是,美国联邦政府一直抵制缓刑的适用,直到1925年,美国国会才通过联邦缓刑法,授权联邦法院适用缓刑。到1930年,除了怀俄明州,美国各州都通过了未成年犯的缓刑法。

法国早在1830年就将缓刑作为非监禁刑适用于未成年犯,欧洲各国在19世纪都以缓刑和社区监督等形式向非监禁刑转变。

(二)假释的产生

假释是各国社区矫正制度中的另一个重要形式,而假释的产生却与英国以及欧洲早期的刑罚历史密不可分。在早期资本主义时期的欧洲,自由刑发展迅速。

自由刑的倡导者们认为“监狱是一个惩罚(punishment)与规训(discipline)相结合的场所,而规训就是强制劳动。”所以,17世纪英国和欧洲其他国家的罪犯都是白天在船坞劳动,夜间被锁在床位上。罪犯劳动的环境依然十分恶劣,没有任何劳动报酬;罪犯卫生状况十分糟糕,没有任何隐私可言。同时,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英国的犯罪率也在上升,本来条件就差的监狱这时又人满为患,还频发严重暴力事件。为了减轻监狱的人口压力,英国政府就将一部分罪犯关押在废弃的轮船上,这就是英国刑罚史上着名的“囚船”。这些囚船上的罪犯,有些永远被关押在船上,有些被流放到其他国家的监狱。18世纪早期,流放是英国和爱尔兰刑罚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英国罪犯的第一个流放地是北美13个殖民地,到1775年,北美13个殖民地接受了大约1000名来自英国的流放犯。1776年北美13个殖民地独立战争爆发后,英国开辟了第2个流放地,即澳大利亚的塔斯马尼亚岛(Tasmania)和诺福克岛(Norfolk Island)。

在英国政府开辟诺福克岛流放地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位杰出的刑罚改革家——亚历山大·麦科诺基(Alexander Maconochie,1787-1860年)。麦科诺基是英国皇家海军的一个舰长,还曾担任过伦敦大学的地理学教授。1836年,皇家海军军官约翰·富兰克林(John Franklin)被任命为塔斯马尼亚岛范迪门地(Van Diemen’sLand)的代理总督。范迪门地是英国管辖之下的一个监狱岛(现在属于澳大利亚,称为塔斯马尼亚岛)。富兰克林请麦科诺基做他的私人秘书,随同前往管理英国流放到塔斯马尼亚岛的犯人。1837年到达该地后,麦科诺基发现流放地的条件十分恶劣;另外,约有1/3的流放犯死于航海途中。因此,麦科诺基严厉地批评了向殖民地流放犯人的制度,这激起了那些依赖廉价流放犯劳动力的当地自由民以及官员的反感。于是,富兰克林解除了麦科诺基的私人秘书职务。在解除职务以后,麦科诺基继续居住在塔斯马尼亚岛,并撰文阐述他的刑罚改革观点。

1840年,英国政府任命麦科诺基接替乔治亚瑟爵士(Sir George Arthur),管理诺福克岛上的2000名罪犯,这些罪犯都是在英国和澳大利亚犯了死罪的累犯。这样,麦科诺基就有机会来实践自己的监狱改革计划。他在诺福克岛推行一种具有激励性质的记分制(mark system,又翻译为“点数制”、“分数制”)。犯人通过劳动和良好的表现来获得分数,分数积累到一定的数量,犯人可以拿到“释放证(ticketof‐leave)”。拥有释放证的罪犯离开诺福克岛,可以到澳大利亚过自由人的生活。

麦科诺基并不把释放证看作“假释(parole)”,因为在他看来,一个“改过自新”的罪犯不应该被他人或社区监督。

麦科诺基实行的释放证制度,基本包括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独居监禁;第二阶段是集体劳动;第三阶段就是获得释放证。犯人是否升入下一更高阶段,则根据他所积累的分数来决定。麦科诺基认为,法院判决的自由刑不应该是一个固定的期限,刑期的长短应该由罪犯的表现与劳动来确定。由此可见,麦科诺基的记分制已经具备了不定期刑的特征。

麦科诺基在诺福克岛的监狱改良实践,遭到了其他官员的敌视,因此,1844年他被召回英国。回国后,他在英格兰本土继续进行监狱改革活动,直到1860年病逝。

麦科诺基在世时,他的监狱改革活动受到其追随者沃尔特·克罗夫顿(Walter Crofton,1815-1897年)的积极响应。克罗夫顿是19世纪英国着名的监狱改革家,于1854年管理爱尔兰蒙特乔伊监狱(the Irish Mountjoy Prison)。这个监狱有很多急迫的问题需要解决,最严重的莫过于超规模关押。受麦科诺基“记分制”的启发和激励,克罗夫顿在爱尔兰也大行改革之风,并对麦科诺基的“释放证”进行完善。克罗夫顿在麦科诺基的第二阶段与第三阶段之间增加了一个“中间阶段”,即“中间监狱(intermediate prisons)”,使犯人在假释之前有一个半自由的过渡阶段,以便做好从监狱到社会的准备工作。在这个阶段,罪犯仍然可以通过他们的劳动量、日常表现以及文化教育方面的进步程度来积攒自己的分数;不同的是,此时罪犯有比较大的自由,白天可以到社会上工作,晚上回监狱报告工作情况,并住在监舍。设立中间阶段的目的在于考验犯人是否能经得起社会上的诱惑,考察犯人是否真的改过自新。经过这一阶段的考察,合格者发给假释证书,予以假释。罪犯假释之后,需要每个月向警察提交一份行为表现的报告;警察也会帮助假释犯寻找工作,同时监督他们的日常活动。这就形成了完善的“爱尔兰制(the Irish System)”,克罗夫顿也被后人尊称为“爱尔兰制之父”。中间监狱、警察帮助、释放后的监督等概念的提出,都是克罗夫顿对现代假释制度的贡献。

最早使用“parole(假释)”一词来表达罪犯从监狱中有条件释放的是美国波士顿的塞缪尔·豪(Samuel Howe)博士。1846年,他在给纽约监狱协会的一封信中写到:“我认为,在监禁的最后阶段,为了parole(假释)之后的安全起见,罪犯应该得到相关培训。”而在美国最早实施假释制度的是着名监狱改革家泽布伦·布罗克韦(Zebulon Brockway,1827-1920年)。在1870年10月美国俄亥俄州辛辛那提的第一次全美监狱会议上,通过克罗夫顿的介绍,布罗克韦了解了“爱尔兰制”并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1876年,美国纽约州的埃尔米拉教养院(Elmira Reformatory)投入使用,作为第一任总监的布罗克韦在这里践行假释制度与不定期刑,取得了巨大成功。美国许多州纷纷效仿布罗克韦的做法,假释制度也就逐渐被美国人接受,并迅速盛行。

在美国和英国,人们通常把麦科诺基和克罗夫顿看成是假释制度的创始人,而在欧洲大陆,人们则把马尔桑基(Marsangy,1802-1894年)看成是假释之父。马尔桑基是19世纪法国具有影响力的刑罚改革家。他出生显赫,曾在巴黎攻读法律,后来成为凡尔赛着名的检察官和首席法官。早在1846年,马尔桑基在一个民事法庭开庭期间所做的演讲中,就论述了一种假释制度。马尔桑基的假释制度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准释放阶段。在这个阶段,犯人白天在开放的市场上工作,晚上住在监狱中,这样做的意图在于让犯人为自由劳动的竞争和重新适应社会生活做好准备。第二阶段是附条件释放阶段。在这个阶段,罪犯假释之后,在假释官的监督之下,由假释官给予指导、帮助和约束。马尔桑基的假释制度对欧洲的刑事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马尔桑基关于假释制度的论述被译成英文在美国发表,也影响了美国的监狱改革。

在20世纪初,犯罪刑罚控制的执行主要是由监狱、假释、缓刑所构成。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当我们了解了缓刑制度与假释制度的产生,也就明白了社区矫正制度的产生。

二、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与壮大时期(20世纪30年代至20世纪70年代)就美国而言,这一时期社区矫正制度的变迁大致又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时期(20世纪30-50年代);社区矫正制度的壮大时期(20世纪60-70年代)。

(一)发展时期(20世纪30-50年代):医疗模式下的社区矫正制度一个制度的产生离不开理论的先导,一个制度的发展也有其理论的根源。缓刑、假释与不定期刑等社区矫正制度的诞生是孕育于刑事实证学派的刑罚思想,而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与壮大又是什么受刑罚观念影响的呢?我们在介绍社区矫正制度发展与壮大时,先要简单说明其理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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