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监我认识一个余姚的罪犯,他因入室盗窃判了12年。他先回来1年,我在监狱里他给我寄过两次钱(一起服刑时,我改造表现好,是组长,能帮助他)。给我留了一个电话。出来后,他老打电话叫我到余姚玩。他买了个私车偷偷搞营运,挣钱不多。他心里不平衡,想赚大钱。他叫我一起去盗窃,我不去(我再也不想坐牢了)。他说:‘没事,我开锁别人都不知道,你在门口望风就可以了。’我没有同意,玩了几天就回(临海)来了。那段时间开支大:抽烟,交女朋友,空下来就去打麻将,赌牌九,输掉几千块。他2006年输掉6、7万,跟我借钱,我在老娘那儿拿了1500元(老娘做豆腐生意,在当地有点名气,有点钱),给他寄过去了。
他又叫我去奉化。2007年1月我们一起去奉化车站,入室偷了一些金银首饰(我望风,他进去偷),我分了2000块,还掉欠(赌)款1000多。到了2月份,又去偷了1次,我分了2500元。第3次偷了一些首饰,我分了3000块(后来公安说,他还拿了1000块现金,他没有跟我说)。第4次踩点时被人发现了,报了警,我们(因为有作案工具)被抓了。我承认了,他不承认,我们在看守所里关了9个月。在看守所里,我们干扎毛毯的活,有定额,我拼了命才能完成。我右手食指以前在姐夫厂里做工的时候被机器压碎了,医生技术不行,没有接好,留下后遗症:伸不直,有时会疼。我就没有想到向所长申请减定额,后来,还是别人告诉我,可以跟所长讲了一声。
我家老头最老实,老娘很会唠叨,钱管的很牢,不愿意冒风险。我出来(出狱)后,准备经营花木(我在监狱专搞花木,学了一些技术,也很有兴趣),摊位都谈好了,缺2万块钱,老娘就是不给。(她说我虽然有技术,但不会经营,风险太大了。
我这人意志不强,给别人一说就动摇)以前的事也恨她,我要学摩托车修理,她嫌600元学习费,也不肯给。
虽然,村里人都原谅了我第一次犯罪,但总有人说:‘这是劳改犯,别跟他太近’。我跟别人交流有困难,共同语言少(我们能谈的大多是牢里的事)。出来后,看到比我没用的同村人,房子、车子都有了,我心里很不平衡。2006年春节一个以前的狱友叫我到温州玩,他搞六合彩,钱很多。(他出来后赌球赢了200万,六合彩赢了100万。到监狱来看我,给了我1000块。)在那儿钱来得快,也走得快(我吃了从来也没有吃过的,玩了从来没有玩过的),人也学坏了。”
CZC一直是个老实人,也很有道德感。他把自己挣的钱都给母亲,这和我们接触到的很多犯罪人有很大的不同;他主动交代了全部罪行,尽管以他的犯罪和受刑经历完全知道“坦白”的利害;他本可以合情合理地以手指残疾为由,要求减轻劳动任务,但他还是想以自己的努力完成“政府的要求”。他第一次犯罪可以这样解释:
被人骗了钱,母亲不停地唠叨,他需要钱。也可能产生了被害补偿心理,至少成了促使他偷窃的一个借口。开始只是“玩”,弄点吃的,后来想到卖钱。把偷当作玩,降低了外在规范的强度,内在的自我约束也可以放松了。另一方面,法律所界定的“盗窃”和现实中的“拿”或“偷”有一定的距离,所以,虽然CZC被判了无期,但“村里人都原谅了他第一次犯罪”。几个人合伙偷,不仅能相互壮胆,还可以分散责任后果。也就是说,参与越轨互动的人数越多,规范的权威越分散。
尽管十几年的牢狱之苦,使他再不想失去自由,还有撤销假释的威胁。但他还是再次犯了罪,这是因为他“意志不强,给别人一说就动摇”。本来能够经营花木,家人一劝就放弃了;本来不应该再去盗窃,经朋友再三劝说却去了。抽烟、交女朋友、输钱使他的生活压力加剧,遵守规范的成本增加了;“看到比他没用的同村人,房子、车子都有了”和朋友靠赌博发了大财,他心理失衡了,自我克制的伦理价值严重消解了。
本案主的个别化特别矫正目标:自信,自主性训练。
案例3 (根据2008年3月14日宁波黄湖监狱访谈笔录资料整理)
“我(XCP),男,1967年出生在四川的一个小镇。1991年因流氓罪(9年)和抢劫罪(12年)被判刑20年。我有2个姐姐,3个妹妹,父亲是抗美援朝的军官,母亲务农,我是城镇户口。我高三毕业后,就跟人搞汽车修理。在读书期间我就跟父亲学会了汽车修理,他转业后在我们那儿的运输公司工作。后来,我自己开了一个修理店,还带了两个学徒,最好的时候我雇了7、8个人。当时收入很不错,1985年我就抽10块钱以上的烟。
那时候,我接触的待业人员比较多,社会风气也不太好,打架斗殴特别多。我也爱打架,派出所有备案,但在我被抓之前,从来没有被处理过。我犯罪主要是酒后。有一天,我和2个朋友在饭馆里吃饭,多喝了点酒,旁边桌上也有3个人吃饭,他们说话声音很大,很难听(说别的事,跟我们没有关系),我们就把他们叫到外面,打他们。他们不知道什么原因,就给我们钱,两次我都没有要(案发后,我才知道另一个朋友拿了他们的钱)。我强迫他们给我找衣服(打人时我把西服脱下扔掉了)。
他们中的一个人嘴打出血了,就进饭馆里的厨房里去漱口,他旁边有一把菜刀,我以为他要磨刀,就抢先拿起那把刀砍伤了自己的手。过了几天,派出所把我叫去,说‘你们的事被人告了’。在看守所我提出离婚。
我在监狱煤矿里做电工,1993年调到新疆,给警官写材料,后来当了生产大队长(事务犯)。1997-1998年协助武警当安全员(监督犯)。服刑期间我一共减了4年刑,2004年11月26日假释出狱,余刑2年4个月。
我犯罪主要是当时太年轻,不太了解社会,婚姻处理得不好,导致酗酒。我上高中时有个女同学,我俩感情很好,父母不同意我们的婚事(我父亲比较严厉、粗暴)。
她不愿意为难我就离开了我们小镇,两个月后就结婚了。后来,我也和别人结了婚。
因为一直不顺心,打人发泄。在四川监狱时她看过我,在新疆每个月她都写信给我。
2004年回老家,12月5日到家,在家里和父母、孩子呆了3个月(孩子现在在川大上学),就匆忙离开了(物是人非!)。
在监狱里我想平静地生活,可现实使我不平:政府判我坐了10多年牢,妻离子散;社会上人际关系逼迫,以前的同学朋友都开车来叫我(玩),我出去一会儿(作为男人)就坐不住了,特别是买单的时候。一消费就是1千多,我两手空空;我们这个年代的比较重感情,可现在人很实际;我感到自己被社会淘汰了,小孩会弄的我们都不会弄了。
我到南京、上海、北京(以前新疆的狱友那儿)各地跑了跑,后来到慈溪找了一个(在四川的)结拜兄弟,他在那儿打工,他开车、修车、车床都懂。他在三峡时带了一批老乡,承包了土方工程,每个老乡都交了保证金,另一个合伙的北京人把几百万都拿跑了,他欠老乡100多万。在慈溪打工的钱都还债了。后来我接触了四川另一个老乡,他吸毒。我当时在当保安,也跟着吸,后来就卖毒品,半年后就被抓了。”
社会上打架的人很多,自己打架多次也从来没有被处理过。见闻和亲身经历都告诉XCP“打架只是小事,根本算不了什么”。酒后,外在规范的权威和内在的自我要求都会降低,就连砍人也会被当作小事。所以,派出所叫他去的时候,他还像平日一样在派出所“玩了一上午”,直到县公安局的把他带走。法规及其后果被社会情境和当事人的社会经历逐步消解了,社会交往中他人和自己无惩罚后果的越轨,降低了规范的威慑力和认同度。而实际上,法典中的条文还是刚性的,丝毫没有改变。他多次打架斗殴都被派出所记录在案,最后,法院认定为流氓罪,判了9年徒刑。婚姻挫折导致酗酒,酗酒增加了打架的机会,而打人又拿钱,就成了“抢劫”。而这种形式的“抢劫”是不典型的,并不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恰当注脚,也不合乎老百姓的通常看法。但法律规定的是类型化的案件,而不是具体的个案,法官依法办案,虽有牵强,也算不上违法。而给犯罪人的感觉只能是“太重了!”,并且,产生“如果不是判我20年,少判几年,早出去,我不至于被社会淘汰”的怨恨。
当他出狱后,看到妻离子散,朋友发达自己两手空空,感觉被甩在社会进程之外。身处社会底层又心灰意冷,跟朋友吸毒就不会有常人的心理拒斥。而由吸毒到贩毒只有一步,既然不得不继续吸毒,就必须有大量的资金来维持,而对吸毒者来说贩毒无疑是获得资金最便捷的手段。次级规范的破解(禁止吸毒),增加了高级规范(禁止贩毒)被违犯的可能性。
本案主的个别化特别矫正目标:戒毒,规范深度内化。
分析生活史资料的基本方法是:(1)建立生活事件和犯罪人个性的联系;(2)建立犯罪人个性和犯罪行为的联系。即通过个性把其他生活事件和犯罪串联起来。
对犯罪行为的解释和犯罪生涯的建构是为了把握社区服刑人员的个性特点、态度信念和行为习惯,这是个别化矫正的前提。而个别化矫正的着手点是服刑人员现在所面临的问题,包括个人问题、家庭问题和所处环境问题。“把握个性,认清问题”是个别化矫正的出发点,“提升个性,解决问题”是个别化矫正的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