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早年行为模式
犯罪行为往往是悖德、违规行为积累的结果。那些有早年暴力行为,早年偷窃经历和早年偏差行为,如抽烟、喝酒、当面骂老师、逃学、离家出走、早恋、性行为、故意破坏公物、赌钱、骗父母钱、经常撒谎、文身、花钱无度的孩子更容易犯罪。外在规范的强制力量投射到个体心里,形成一道道内在的警戒线。当道德、纪律的界线被一再突破时,强规范的威慑效力在肇事者心里也无限缩小了,甚至,有的肇事者误认为不存在约束此类行为的相应规范,如经常强行借钱(不还)的孩子,被警方宣布为抢劫而遭逮捕时,非常吃惊和不解。在屡次越轨中,肇事者除了体验到越轨的快感,还产生对规范本身和规范执行者的轻蔑。而一旦这些行为反复实践,形成习惯,就可能变成一种心理或道德疾病,顽固而难治。
4.社会交往
身处的社区或村落不团结或有人犯罪,亲密接触的朋友学习差或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也会增加青少年犯罪的机会。原因是青少年通过学习,可以从周围环境和他人那里获得越轨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另一方面,周围存在矛盾冲突、违法犯罪说明,所在环境缺乏对破坏秩序行为的控制能力或对此类行为有较高容忍度。这些无疑会增加青少年犯罪的机会。
5.第一次犯罪时的职业
捕前职业状态为“待业”的重新犯罪比率为12.8%,高于其他职业种类。待业者一方面缺乏就业技能,另一方面无事可做,长此以往会使人丧失劳动的习惯和耐心。
6.第一次逮捕时的年龄
当回归者第一次犯罪年龄在18岁以下时,再犯的比例超过10.0%;当第一次犯罪年龄在18岁以上时,再犯的比例低于7.0%。做“初犯年龄越小,再犯可能性越大”这样一个判断是大致正确的。绝大部分犯罪行为的产生是长期不良习惯累计的结果,这种不良行为发生的越早,对当事人的影响越深远,越容易形成积习而难以改变。同时,很小就受到处罚中断了正常的社会化进程、剥夺了受教育的机会,使其很难习得主流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也很难受到有效的职业训练而获得就业技能。
7.第一次犯罪类型
第一次犯罪是贩毒(34.8%)、诈骗(10.2%)和盗窃(8.4%)重犯可能性较大。
这是因为青少年贩毒者大多同时又是吸毒者,吸毒具有成瘾性和难以戒除性。因此,复吸的多,复吸者往往“以贩养吸”;诈骗一定程度上是一种智能犯罪,犯罪人通过这种犯罪会获得智力的优越感和精神的愉悦感,诈骗犯罪中的被害人也往往因为自己智力或道德上的过错而不愿报案,而诈骗罪的适用刑罚一般较轻。当犯罪的快乐大于刑罚的痛苦时,犯罪人会重复以前的行动。这也合乎理性选择理论的有关假设;盗窃者多为贫困者或没有劳动习惯者,盗窃又是一种对抗程度小、犯罪风险低、条件宽松的犯罪形式,监禁既不会使贫困者富有也不会使懒惰者勤劳。
对个体而言,如果犯罪的致因没有消除,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就依然存在。
8.第一次判刑刑期
刑期3年以下的重新犯罪比率为8.7%,3年以上的重犯比率为5.9%。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早已为人们所熟知,威慑力不足,却又难免:(1)狱内传习,罪犯之间相互传递犯罪技术、犯罪经验和犯罪亚文化;(2)破坏犯罪人的社会适应能力;(3)标签效应和监禁烙印。这可以从短期自由刑的重犯率高这一事实中获得证明。
9.第一次判刑前婚恋
婚姻永远是罪犯的解毒剂。一个人可以从配偶那里获得支持和监督,尤其是当遭遇挫折或行为失范的时候。配偶也是他人和社会的“安全阀”——不良情绪和原始冲动的出口。成家后,个人行为就不仅仅代表个人的选择,有时关系到整个家庭的荣誉和变迁。因此,行动者会更多的考虑行为的后果——行动因此而谨慎;未婚者则很少有获得这些好处的机会,而再次犯罪的顾虑减少了;离婚是人生中可能遭受的最大挫折,美国一位医学家曾研究过离婚对人的身心影响,结果表明,大多数人在离婚后,其精神平衡会受到破坏,出现严重的失落感,心情压抑。一定程度上婚姻破裂对男性的影响超过女性。这时犯罪就会作为一种表达对人对己不满的方式。值得说明的是:“判前婚恋”与“回归婚恋”相比对犯罪的作用显然要小,这说明当下的生活对犯罪影响更为显着。
10.服刑期间是否学到就业技能
在长期监禁生活中,回归者性格趋于内向、孤僻、不善于甚至于不习惯于社会交往,而有限的交往能力很可能在遭到拒绝时受到严重挫伤。很难想象,身陷囹圄还能获得良好的专业技术和学习能力(已有研究证明狱内教育实质上一种精神刑罚)。原有的知识技能却在不断地被时间冲蚀。原有的社会技能削弱了,新的社会技能的获得需要合作者——寻求合作者是困难的。涂尔干用社会整合程度降低解释自杀,而“社会整合理论”也成为解释越轨的一般理论。涂尔干指出:利己主义是自杀的根源,在社会各方面没有足够的整合作用使它的所有成员从属于它。因此,这种自杀之所以过分地增加,是因为它所依赖的这种状态本身在蔓延,是因为混乱而虚弱的社会听任他的许多成员完全摆脱它的影响。
因此,纠正这种弊病的唯一办法,是使各种社会群体具有足够的稳定性,以便这些群体更加牢靠地留驻个人,个人更加依恋群体。涂尔干认为在现代社会中政治团体、宗教团体和家庭都不能持续有效地增进社会团结,而只有职业团体才具有这种功能。这是因为政治团体(如国家)离个人生活太远,不能使个人与之产生强烈和持续的感情,从而不能有效地不断影响个人;宗教以不允许人们自由思考为必要条件,而这个前提在现代社会已经不复存在,用韦伯的话说,就是“世界祛魅”之后,人们“无神可信”了;习惯、传统和通讯手段的变化,增加了家庭成员的流动性和活动范围,注定了曾经是“严密整体”的家庭必然走向“分散”,家庭在生活中的地位降低,也就不能作为生活的目标了;而职业团体却有明显优势:第一,职业团体到处都存在,第二,职业团体无论在什么地方都能起作用,第三,职业团体的力量渗透在生活的每一部分。“职业群体为其成员提供的不仅仅只是分享了一种职业生活,也不只是为其成员提供一种新的、为适应市场社会而确立起来的行为方式;更重要的是它为现代市场社会的有效运作,建构了一种能够适应普遍交往的‘一般化了的主体’(universalized subject)”。由此看来,控制重新犯罪的基本路径是:促进归正者加入职业团体,通过职业团体对其进行社会整合。这意味着大众足够宽容,社会能够为他们提供充分的就业机会;而归正者自身的文化程度和职业技能也是能否实现整合的要件之一。这就是说,罪犯服刑时,比思想政治教育更重要的是科学文化教育;比简单体力劳动更重要的是职业技能训练。
11.出狱时年龄
出狱时年龄在18岁以下者,较出狱时年龄25岁以上者有更高的重新犯罪可能性。出狱时年龄不足18岁,说明犯罪时年龄很小。初犯年龄和犯罪的关系如前文所述。很小入狱,中断了正常的学业,出狱后很难继续。如果一个孩子的青春期是在监狱中度过的,没有比这更糟糕的社会化了:不仅接触和学习了反主流文化的亚文化规范,可能还形成了对成年人和社会刻骨的仇恨。
12.回归后家庭经济
家庭经济好的重新犯罪比率为2.1%,家庭经济差的为11.6%。贫困是影响传统犯罪的主导因素,青少年的经济状况直接取决于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家庭经济“极困难”的重新犯罪比率为8.0%,反而低于家庭经济“差”的重犯比例,这是因为,实际上,对犯罪而言贫困感才是影响犯罪的最重要因素。贫困感会产生剥夺感和被害补偿心理。
13.回归后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好的重新犯罪比率为2.5%,而关系差的犯罪比率高达38.7%。很多少年犯来自于缺损或破裂家庭,回归后的青少年可能面临更不利的家庭环境。
家庭关系差使家庭的经济功能、情感慰藉功能和社会化功能都不能很好地实现,而来自亲属的歧视和排斥对回归者的影响更为深远。家庭成员之间的冲突会削弱当事人对他人和社会的信任感和归属感,特别是当这种矛盾的产生与回归者从前的犯罪行为有关时。
14.回归后家庭住址
家住农村的回归者重新犯罪比率为5.6%,家住城镇的回归者犯罪比率为15.0%。这与农村和城镇赖以生存的资源差异有关。农村的生活依赖于土地,回归者犯罪后土地大多并没有失去;而城市的生活依赖于社会提供的就业机会,对回归者来说,他们不具备技术和道德优势,因此,缺乏竞争力——很难获得社会声望和经济收入高的职业。而城镇与乡村相比又是一个消费社会,日常生活的运转需要大量的金钱支出来维持。
15.回归后婚恋
在已婚者中有2.5%的罪犯重新犯罪,在未婚者中有10.8%的罪犯重新犯罪,在离婚者中有20.6%的罪犯重新犯罪。婚恋对犯罪的影响在前文已有分析,此不赘述。
16.回归后户口是否落实
户口落实的回归者重新犯罪比率为6.5%,户口未落实的回归者犯罪比率为30.5%。在中国户口既是一种身份标签,又与很多社会资源相关联,如就学、就业、分房、医疗保险。户口未落实意味着回归者可能会丧失很多改善自己生活状况的机会,也降低了基层司法组织(如派出所、司法所)对他们的实际控制。而户口未落实的部分原因在于回归者没有及时申报,这也反映了当事人消极的生活态度。
17.回归后是否安置就业
τ=0.103意味着在知道某人就业状况的条件下预测其重新犯罪的可能可以减少10.3%的误差。失业使人失去经济保障和收入来源而陷于困境。就业不仅解决经济问题,还使人从属于某一组织,从而加强了与社会的联系,提高了社会整合度。就业与一个人的社会地位相关联,就业是一个人向上流动的最重要的推动力。对归正者而言,能否就业往往意味着有没有饭吃、能不能生存。当归正者长期处于失业状态,他最后所拥有的除了疲惫和沮丧恐怕已经一无所有了——这正是流氓无产者的特征。此时,他们最容易越轨或犯罪,因为在他们看来自己已经没有什么可失去的了。
18.回归后社会态度
即使在今天,仍然有相当多的人相信犯罪人是病态的,犯罪常与暴力、诡计、肮脏联系在一起,罪犯总是那些凶残、丑恶的他者、异己,甚至是天生犯罪人。对这样的人,采取不信任态度是理所当然的。回归者的高重犯率的社会事实加强了人们的这种认识,增加了对罪犯的恐惧、憎恶。回归者在伤害社会的同时也伤害了自身,他们的犯罪事实为严厉的回归控制政策的制定和社会普遍的回避歧视提供了充足的理由。“人类生活的本质特征是其根本性的对话特征”③。认同(identity)是通过对话实现的。认同部分是由他人的承认(recognition)构成的;不被承认或被扭曲的承认,也会对认同构成显着影响。“所以,一个人或一个群体会遭受实在的伤害和歪曲,如果围绕他们的人群和社会向他们反射出来的是一幅表现他们自身的狭隘、卑下和令人蔑视的图像。这就是说,得不到他人的承认或只是得到扭曲的承认能对人造成伤害,成为一种压迫形式,它能够把人囚禁在虚假、被扭曲和被贬损的存在方式之中”。回归者得不到社会和他人的承认,又难以进行良好的认同,社会给他的标签上明明写着“危险分子”的字样。回归的自我认同是艰难和痛苦的,一旦他认同了他们被扭曲和被贬损的自我形象,就把自己推向了更危险的境地。
19.前科次数
前科次数越多则犯罪人的犯罪经验越丰富,逃避处罚的技巧和信心越强,犯罪的习性也越深。被社会标定的程度越强,人格破坏的程度就越深,犯罪人偏离常态的程度就越严重。一方面,犯罪人积习难改,另一方面,社会过度的控制也使回归者走投无路。在中国,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不得报考国家公务员,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不能获得律师执业资格。美国法律亦有类似规定,如“犯罪或品行不端者”不能参加公务员考试。这可视为对回归者的一种正式的合法化的社会控制。而原单位拒绝接收,招聘单位明里暗里将回归者排除在外,以及无所不在的偏见与歧视,则是另一种更为强大的控制。它是合法化控制的异形,是主流话语的变声,是公共权力在私人领域的应用和发挥。尽管,正式控制有时也指斥这种控制是不合理、甚至是非法的。
第三节 分析犯罪人生活史资料的基本方法
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收集犯罪人生活史资料:判决书;罪犯自传;犯罪人档案;与服刑人员谈话;走访家属与单位。对所获资料整理后,利用个案研究法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