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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终止(3)

(三)缺乏必要的威慑力

矫正终止是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经历中具有标志性的一个阶段,要巩固前期矫正效果、确保刑罚执行严肃性,就必须使矫正终止的仪式对社区服刑人员有较强的威慑力。但司法所工作人员没有警察制服、不能形成制服威慑;司法所缺乏专门的经过精心布置的宣告矫正终止的场所,不能形成场所威慑;对不遵守矫正终止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没有建立刚性的制裁措施,不能形成制度威慑。

第四节 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终止的加强和改进

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入口,矫正终止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出口。

入口和出口顺畅,才能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良性循环,保证刑罚得到实施、教育矫正取得实效、社区安全得到保障。因此,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和矫正终止工作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并取得实际效果,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对矫正终止中的一些具体内容的明确

(一)对羁押期间的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委托管理制度

社区服刑人员因为涉嫌违法犯罪,在矫正期间被公安机关羁押,但法院判决、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没有做出之前,其只是嫌疑人。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无权终止其社区矫正。而且,法院判决也可能是无罪释放、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决定也可能是不予收容劳教。因此,司法所如果在社区服刑人员羁押期间对其解除矫正,既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有越权的嫌疑,又可能出现社区服刑人员终止矫正后再重启接收程序的尴尬。但是,另一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在羁押期间确实脱离了司法所的监管,司法所无法对其落实矫正措施。因此,对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羁押的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委托管理制度,由司法所委托羁押单位对其进行监管教育,同时做好矫正终止的前期准备工作,判决(决定)生效时正式解除矫正。

(二)对各种可能情况下的非期满终止矫正的程序作出规定

一是进一步细化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矫正终止的程序,一些环节要规定具体的期限。如社区服刑人员应该在几日内完成个人总结、司法所收到社区服刑人员总结后应该在几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组织召开期满评议会、鉴定结论及相关材料应该在几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应该在几个工作日内完成、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终止后档案台账应该在几个工作日内移交等等。二是确定已有简单规定的非期满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终止的程序。社区服刑人员死亡或者重新犯罪伴随着突发事件的可能性较大,应该有一套较为完整的处置预案和详细的矫正终止程序,确保顺利终止矫正和社会稳定。三是对迁居社区服刑人员原执行地的矫正终止、下落不明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终止、被劳教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终止,应该明确规定参照社区服刑人员某种形式的矫正终止或者单独制订较为详细的矫正终止程序。

(三)对“双重身份”社区服刑人员按照矫正期限长短纳入社区矫正

《刑法》第55条规定: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因此,这类“双重身份”社区服刑人员应该归入管制类社区服刑人员。《刑法》第58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尚在徒刑执行期间(变更了执行地和执行方式),如果附加有剥夺政治权利也不会同时执行,但假释类社区服刑人员如果附加有剥夺政治权利,假释之日也就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之日。

因此,如果其假释考验期和剥夺政治权利刑期长短不一致,就涉及一个以什么类别纳入社区矫正的问题,并进而影响到矫正终止的执行。从法理上讲,主刑高于附加刑,但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不存在刑罚执行的问题,二者的法律效力高低难分。因此,“双重身份”社区服刑人员应该以时间长的矫正类别纳入社区矫正。

(四)实行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先行宣告制度

对矫正期满之日正好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社区服刑人员,建议实行先行宣告制度,司法所将这类社区服刑人员的期满宣告会安排在其期满前的某个工作日,当然宣告的具体内容也要做相应的调整,如告知时应该是“你将于某年某月某日期满解除矫正”而不是“现已期满,特向你宣告”。

二、调整完善矫正终止流程

(一)增加矫正质量评价环节

为了确保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能充分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动力和压力,也为了能积累矫正经验、逐步改进矫正方法,应该在矫正终止流程的末端增加一个矫正质量评价环节。矫正质量评价应该包括过程评估和绩效评估。前者通过回顾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帮困解难、解除矫正整个过程的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并通过相关台账的整理汇总,明确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做了什么”这个问题。后者通过一系列指标体系来考核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效果,明确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做得怎么样”这个问题。因此,绩效评估应综合考虑矫正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情况、服刑人员接受矫正后主观改造程度、适应社会能力情况、社区居民生活的安全感、对社区矫正效果的认可程度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估。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所进行考核时,应将考核期内所有已解除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质量评价报告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再犯风险评估

社区服刑人员期满解矫只是表示刑罚执行结束,并不意味着其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一定得到了矫正、真心认罪服法,因此,需要对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进行评估。另一方面,社区服刑人员迁居、被劳教和收监执行,新执行地也需要了解其思想和行为状况,以落实相应的监管措施,也需要对其进行系统评估。因此,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终止时,应结合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综合犯罪历史、受教育程度、有无工作、本人经历、婚姻、家庭关系、娱乐爱好、同伴、是否酗酒、吸毒、心理状态、情绪、认罪态度等方面因素,对其进行风险评估,为其的后续帮教、社区矫正和监管改造提供参考意见,条件具备的,还应该有心理健康状况分析报告。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社区服刑人员再犯风险评估既要对其本身进行评估,分析内因,又要对影响其重新犯罪的环境因素进行评估,分析外因。

(三)有选择地将部分解除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纳入帮教安置

社区服刑人员期满解除矫正以后是否应该纳入帮教安置是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合理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帮教安置工作制度设计的初衷。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过程就是服刑在教人员“去社会化”过程,长期与世隔绝必然使其与正常社会生活脱节,回到社会后需要一个“再社会化”过程来重新融入社会。

这个过程必然是一个充满矛盾、困惑和问题的过程,也是一个教育改造效果巩固或者抵消的过程。因此,国家建立帮教安置工作制度,就是希望在刑释解教人员回到社会的最初一段时间,通过帮教安置,帮助其顺利实现“再社会化”、重新融入社会正常生活,从而巩固监狱(劳教所)教育改造效果。管制、缓刑和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类社区服刑人员并没有“去社会化”,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类社区服刑人员大多数在矫正期内就能基本实现“再社会化”。因此,绝大多数社区服刑人员期满解除矫正以后不需要纳入帮教安置。只有少数矫正期短、“去社会化”程度深、教育矫正效果不稳定和经评估再犯可能性高的社区服刑人员可纳入帮教安置,继续对其开展帮助教育。

三、改善矫正终止工作的外部环境

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矫正终止工作也是一样。因此,要努力建立一个支持、保障矫正终止工作开展的外部环境。一是开展适度的宣传,完善机制、创新形式、拓展渠道,争取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了解、认同、支持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二是加强部门之间的工作协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工作局面。三是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和队伍建设,逐步提高矫正终止环节的威慑力和权威性。四是从高校、科研部门和专业机构吸收专业技术人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矫正终止工作的技术含量。五是加强对矫正终止工作中的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完善保护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申诉、告诉机制,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六是对可能出现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确保司法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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