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在提高社区矫正队伍的执法能力上下工夫
从浙江省的实际出发,当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两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按照到2012年全省直属司法所达到50%的建设目标要求,大力推进直属司法所建设,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夯实试点工作组织基础。积极向上争取编制,用足用好现有编制,调整充实司法所人员力量,努力实现每个司法所至少配置1名以上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专职从事社区服刑人员监督考察、教育矫正和考核奖惩等主要环节的执法工作。积极探索实施社区矫正上岗证制度和执法证制度,探索建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按岗位、能力、资历等条件经培训考核逐级晋升机制,着力建设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司法行政社区矫正工作队伍。进一步拓宽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队伍建设思路,突出专业性、注重稳定性、体现社会性,坚持把刑罚执行专业化要求与社区矫正行刑社会化的特点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按照每个司法所至少配备1名社工的目标要求,建设好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协助司法所专职从事除执法事务以外的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积极整合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资源,广泛动员基层组织、企业、学校、村(社区)等社会力量参与试点工作,着力完善基层社区矫正管理网络。进一步深化“社区矫正阳光志愿者”行动,逐步使阳光志愿者行动成果和工作覆盖面惠及所有社区服刑人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培训、管理、考核、奖惩机制,不断提升队伍建设质量。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育培训机制,充分运用社会和自身资源优势,创建教育平台,灵活培训方式,丰富教育内容,着力夯实试点工作素质基础。
(五)坚持在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创新能力上下工夫
从浙江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现有的发展条件来看,政策措施基本到位、工作机制基本形成、工作制度基本健全、工作模式基本成熟。深化和发展试点工作,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需要在发展措施上有突破性和实质性的创新成果与之相配套、相适应。当前,浙江试点工作的发展也存在着不平衡现象。先期试点地区如何继续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新增试点地区如何在借鉴经验和新的起点上实现新的、更大发展等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要紧紧抓住当前正在开展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有利时机,把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按照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认真谋划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思路和措施,努力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又好又快发展。
(六)坚持在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保障能力上下工夫
近年来,浙江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先后建立了社区矫正财政保障机制和社区矫正工作考核机制,社区矫正列入了《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地方立法内容。当前,要着力在完善试点工作保障机制尤其是加强社区矫正后勤保障机制建设等方面下工夫,努力在人、财、物、装备和基础设施保障等方面积极创造条件、动态改善,切实增强试点工作的发展后劲。
三、坚持“首要标准”,必须坚持把“社区矫正重在规范”贯穿始终,全面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一)准确理解和把握“首要标准”的本质内涵,进一步明确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思路
“首要标准”坚持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核心,努力实现刑(期)内与刑(满)后、监内与监外的教育改造和帮教安置工作的有机统一;刑罚执行资源和社会管理资源的有机整合,共同致力于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目标。在一定程度上说,“首要标准”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在刑罚执行领域的实际运用,是实践标准的具体化成果。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方式、手段及场所的特殊性决定了坚持“首要标准”,既要充分发挥社区矫正集刑罚执行、教育改造和帮教安置于一体的综合性、系统性和社会性资源优势,努力在教育改造质量的稳定性、持续性和长效性上下工夫;又要充分认识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中教育改造罪犯,加强社区矫正组织、制度和队伍建设,完善监管教育机制,创新矫正措施与方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着力在健全组织、完善制度、创新机制、规范矫正上下工夫,把“首要标准”贯彻到社区矫正的各个环节,落实到具体实践中。
(二)全面履行社区矫正工作主管职责,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合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化与发展
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好社区矫正工作的主管职责,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要积极与法院、检察和公安机关沟通、联合和配合,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构建长效衔接机制,努力实现社区矫正与审判工作、法律监督工作和公安工作的无缝对接,提高刑罚执行效率,保障社区矫正运行机制的高效、规范、有序运转,合力推进试点工作发展。
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与监狱工作的衔接。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经常地向监狱反馈假释、保外就医、剥夺政治权利等服刑人员的相关信息,促进监狱有针对性的做好监内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监狱要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扎实做好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象的出监教育、法律文书衔接、保外就医考察以及减刑、假释和收监执行等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和监狱要积极探索重点社区服刑人员出监所接送到执行地社区矫正组织的服刑人员管理衔接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脱漏管现象。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认真研究罪犯假释调查、保外就医考察等工作依托和发挥基层社区矫正组织作用的方式和途径,不断加强和改进保外就医考察工作。
(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为深化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当前,社区矫正制度建设要紧扣“社区矫正重在规范”的要求,着重在“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公开化”上做文章,重点建立健全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工作考核、应急管理、监管安全、异地委托、教育矫正、矫正衔接和帮扶工作等制度,健全从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到解除各个工作环节的规范性制度体系和标准流程,确保执法公正、公平、公开,提高社区矫正质量。要积极通过建立社区矫正专家咨询组,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等方式和途径,发挥社会科研资源优势,着力提升社区矫正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水平。要逐步培养和建设一支会管理、懂教育、善调研的社区矫正队伍,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实践创新水平。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地方立法可行性研究,力争在加强社区矫正法制建设方面有所突破。
(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政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职能部门紧密配合、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日常工作、村(社区)基层组织和社会群众参与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机制,积极探索符合非监禁刑罚执行工作规律和特点的工作模式,不断提升试点工作水平。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以建章立制为抓手,以规范工作流程为重点,以联合执法检查为手段的社区矫正衔接工作机制,密切法院、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矫正工作的衔接与配合,共同做好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民警、村(社区)干部、社会志愿者、服刑人员监护人等多方面力量参与的社区服刑人员监督考察机制,强化日常监管和教育。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区矫正监管安全机制和排查、核查、核对机制,切实加强重大节日、重要活动、重点时期社区服刑人员管控工作,建立健全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监管工作机制,扎实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充分运用各种方式和手段,严防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现象的发生。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信息通报机制,落实社区服刑人员动态分析报告制度。建立健全社区矫正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正常的矫正秩序。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区矫正考核奖惩机制,落实分级管理和分类处遇,调动和保护好社区服刑人员的积极性;充分运用惩戒措施和手段,严厉惩治矫正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维护正常的矫正秩序。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以个案矫正为突破口,以未成年、流动性大、有再犯罪倾向等服刑人员为重点,以结对帮教、亲情帮教、社会帮教、心理矫治等为手段的教育矫正机制,大力推进公益劳动、法制(警示)教育和技能培训等基地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区矫正帮扶工作机制,坚持把思想行为矫正与帮助服刑人员解决实际困难有机地统一起来,不断深化和巩固社区矫正成果。进一步探索社区矫正实践创新机制,不断丰富和完善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五)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保障体系建设,努力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管理考核机制,充分运用激励措施进一步规范和深化试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两办”《通知》、《浙江省社区矫正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严格管理和使用社区矫正专项经费的意见》,制定出台相应的实施意见或办法,着力在推动相关政策措施的跟进配套上下工夫,健全社区矫正经费管理、使用和检查、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各级社区矫正财政保障机制。大力加强社区矫正后勤保障机制建设,着力解决好试点工作必需的办公、学习、教育场所等基础设施和交通、通讯等装备问题。加强社区矫正舆论保障机制建设,进一步整合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宣传职能资源,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新闻媒体、互联网的作用,着力在加强社区矫正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方面下工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