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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安全教育篇(1)

84.学生在校期间,学校负有哪些安全责任?

答: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首先,学校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要求开学初、放假前集中开展安全教育;开展实验课、交通、消防和江河湖海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开展避险、逃生、自救演练等。其次,要对学生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要求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建立健全门卫制度、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和危房报告制度、消防安全制度、食堂卫生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校车管理制度、安全工作档案制度等;对大型集体活动、体育活动、上下学与家长的交接、楼道上下秩序与晚自习等日常管理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领域与环节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第三,要加强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一旦发现有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况,学校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当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时,学校应立即组织救护,防止伤害事故进一步扩大。一旦出了安全事故,需要相关部门和学校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妥善予以处置。

85.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按什么原则进行赔偿?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目前法院审理学生人身损害事故直接的法律依据。根据上述规定,在学生伤害事故赔偿问题上,学校按照过错责任进行赔偿。过错责任是我国民法中确定人身伤害事故责任归属的一项基本原则。它适用的前提是:有过错,才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具体到学校的过错,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的渎职、失职行为。具体表现为:对于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行为或状态,学校主观上存在明知仍然有意为之或者放任不管;对于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行为或状态的危险性,学校应当预见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尽管预见但因轻信不会造成伤害而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

86.学校要家长签《安全责任书》合法吗?

答:众所周知,学生安全问题已成为当前最令中小学校头疼的一件事。学生们年幼好动,社会环境复杂多变,一旦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必然纠纷难断,甚至酿成重大群体性事件,这样的事例在全国已非个案。于是,大家都想到要规范并落实学校、教师和家长等对学生的安全管理责任。如一些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向全县师生印发了《中小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要求在校生家长签字。一些家长对签《协议书》有些微词,有些戒心,害怕“被套”,甚至部分家长将之视为“生死状”而拒签。其实,那些部门之所以要弄个协议、责任状之类,初衷也不过是要提醒家长,你们将孩子送到学校后并不能万事大吉,在教育、管理孩子上,学校与家长不能脱节,家长们还有重大责任;这样的协议也在教育学生,出入学校,进出校门,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法律上讲,这类“责任书”是校方和学生、学生家长就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做出的约定,可以视为合同的一种。如果满足《合同法》规定的生效条件,这种校园责任书应属合法有效,即在学校和学生及其家长之间产生约束力。校园责任书有效,不等于校方免责。校方的法定责任,是无法通过任何手段免除的。但是,通过制定合法有效、明确细致的校园责任书将校方责任减轻到最低的程度是完全可以的。这样的校园责任书可以明确学校和家长各自的责任范围,而不是追求单方面的责任推脱,这既是对学生家长更好履行监护人职责的督促,也是校方合理履行自身职责的体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合法有效的校园责任书作为证据时也必须予以采信。只要协议内容合法、公允、互信,在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上,在明确学校、家长、教师甚至社会的责任方面,会起到很积极的作用。这样的校园责任书对学校、学生及其家长都是有益的。

87.因学校设施倒塌导致学生双腿骨折,责任由谁来负?

答: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等方面工作。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学校的校舍年久失修、设施设备陈旧老化,甚至房屋倒塌,直接危及学生安全。如某学校在课间休息时间,初二学生李某像往常一样跟同学们在教室外嬉耍,当时李某抱着教室外的柱子,另外两个男生拉着他的衣服往后拽,这时柱子突然倒塌,李某躲避不及,被落下的砖石砸中腿部,造成双腿骨折。在现场发现,虽然倒下的柱子上贴有白色瓷砖,看上去很结实,但柱子里连一根钢筋,甚至铁丝都没有,而且,柱子与挑梁明显不是一体。

事实上,“5·12”汶川大地震之后,因众多学校在大地震中损失惨重而引起广泛关注的校舍安全问题,成为社会焦点。建安全校舍是地方政府的职责。《义务教育法》中多处提到校舍安全问题,如第16条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第2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同时,《教育法》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38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上述法律的规定看,学校发生校舍倒塌等事故,学校不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还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88.学生上体育课时受伤,责任由谁来负?

答:学校在组织学生上体育课、参加体育活动和运动会时,要周密考虑实施时的安全系数及预防措施,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操作规范教育,同时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但在一些具有肢体冲撞和较高危险性的体育项目中,如打篮球、踢足球、跳鞍马、掷铁饼和标枪等,学生往往容易发生伤害事故。如某校体育教师根据教学进度安排,对该校五年级某班学生进行立定跳远和掷实心球测试。教师在指导男女学生一起做好准备动作后,给学生讲了安全注意事项,随后将男女学生分开,安排男同学先练习掷实心球,教师带女学生进行立定跳远测试。当夏某将实心球掷出后,跑出去捡球之时,李某已将实心球掷出,恰好砸在捡好球正欲站起身的夏某左头部。夏某当夜恶心呕吐,送医院治疗后共花去医疗费、CT检查费等共计5800元。经教育行政部门数次协调,最终三方签署协议书。学校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他费用5100元,李某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他费用1000元。上体育课时,教师不应安排两项都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更不应该将两项活动靠得太近。

对此,学校应承担没有进行有效管理和采取防范措施的过错责任。教师也要加强管理,增强对体育项目危险性的预见性,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同时,李某在掷实心球时,也应当注意前方的情况。学生也要增强安全保护意识,要严格遵守行为规范和操作规范,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

89.上语文课时我孩子左眼被同学铅笔戳伤,我可以向同学、老师和学校索赔吗?

答:上语文课本不应该有危险性的,但有时候也会因意外事故而受伤。如王某和陆某是某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某日上语文课做作业时,在教室里的王某因语文老师要他改正作业,就从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经过坐在前排的陆某身边时,陆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进了王某的左眼。当时,王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没在意,回去也没告诉家人。第二天上课时,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问了问王某得知他左眼被戳的事,但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次日晚上,王某爸爸在家发现王某左眼红肿、流泪,一问才知真相,即带儿子到医院治疗。经手术治疗后,王某双眼已并发交感性眼炎,视力急剧下降。医院鉴定王某的左眼视力为0.06,右眼视力为0.2,且不能矫正,左眼角膜裂伤,外伤性白内障,双眼交感性眼炎,已达六级伤残。王某病情虽稳定下来,但随时可能发作,最终可能导致双目失明。王某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同学陆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和致害学生对王某受伤均有过错,判决两被告赔偿受伤人王某各项损失74200元,其中陆某承担80%的责任,学校承担20%的责任。本案中,该小学对事故的发生并没有过错,因为事情发生在上课做作业的自由活动时间,且事件的发生纯属意外。但学校在知情后善后处理不当,存在过错。作为老师,应当意识到铅笔尖扎进眼睛后可能会产生的严重后果,听到学生的反映后,应当立即送受伤学生到校卫生室由保健医生检查后视情况进行救治,同时应当通知家长。但该学校老师在得知王某眼睛受伤后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仅仅过问了一下却没有采取措施,客观上延误了受伤学生治疗的时间,致使王某因未及时就诊而使病情有所加重,对治疗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所以,该小学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90.课外活动时同学间打架受伤,学校要赔偿医药费吗?

答:在早读、课间、午间、晚自修等自由活动时间,学生可能由于游戏、玩耍、推搡打闹、无知调皮等行为引发事故。在此期间,学校要特别小心,必须安排教师值勤,一旦发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制止,防患于未然。如某天下午第一节课课间,就读于某校的六年级学生冯某在教室门前的通道内玩耍时,被同学杨某猛推了一把,跌倒在通道旁的花坛上。班主任得悉后问冯某摔疼没有,冯某说没事,班主任就未将此事告知冯某家长。冯某放学回家后说身上痛,冯母了解情况后与学校老师一起将其送到医院。次日,冯某被诊断为外伤性腹、脾破裂,行脾切除术,前后共花去了医疗费8万余元。事后,冯某及其父母将学校及杨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审理中,根据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进行了鉴定,结论是,冯某腹部损伤属人体八级伤残。

法院查明,学校六年级、七年级共两个班,被安置在学校前面教师办公室的平房内,该教室前距离学校围墙有4.8米左右,系学生的活动场所和通道,沿围墙边原有一个80厘米左右宽的花坛。事故发生后,校方已将该花坛拆除,用水泥浇平。法院认为,学校应考虑到学生易嬉闹的特性,为学生提供安全无隐患的休息活动场所。本案中,校方为六、七年级学生安排的活动场所并不宽敞,又铺设花坛缩小了空间,是造成原告跌倒受伤的原因之一。被告学校未能对学生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杨某与原告嬉闹致原告受伤,双方各有责任,被告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余责任由原告自负。

91.上学、放学路上发生车祸到底由谁负责?

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其管理范围是有限的。除非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延伸到校外,否则,发生在校外的伤害,学校一般不承担责任。

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危险多,监护人应承担监督保护的职责,当然,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车祸离孩子们很近,孩子们每天离开家门,走出校门,都和交通安全联系在一起,在一起起触目惊心的孩子交通事故中,让人感受了阵阵剧痛。生活中,家长往往把孩子的学业当作是第一件大事。

事实上,孩子的交通安全问题却相当突出,事故频繁发生,给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创伤。据新华网2008年10月10日报道,我省仙居县一幼女因无人接送于放学路上遭遇车祸丧生。在经过严格的审理后,仙居县人民法院认为,幼儿园与幼儿家长没有关于小孩接送方面的协议,小孩放学后一贯由其自行回家;幼儿园的工作、服务项目里也没有接送小孩回家的义务,也无专项收费,且事故发生在幼儿园放学后,所以对事故的监护上的次要责任应由家长负责;拖拉机主明显违规操作,则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虽然车祸大多与驾驶员违章操作有关,但在少年儿童的交通事故中,往往与家长的监护不力,具有直接关系。换而言之,假如我们对身边的少儿交通安全问题,多留个心眼,多一份重视,悲剧应该完全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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