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从事污水、垃圾处理的单位有哪些免税规定?
答: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置劳务,其处理污水、垃圾取得的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对为净化环境、有效保护资源而兴建的污水处理厂的生产经营用房及其所占的土地,也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96.资源综合利用有哪些减免税规定?
答: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其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总额两成以上的企业,以及对为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而兴建的企业,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其资源综合利用部分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浙江省规定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案例
某砖瓦厂系利用废渣——粉煤灰生产砖瓦的工厂,该产品砖瓦的主要原材料粉煤灰符合企业所得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规定,因此该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并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此厂2008年度取得销售收入200万元,企业利润为40万元;按税收优惠规定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即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10%的收入。
此厂2008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4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销售收入)×(1-90%)]×25%(税率)=5万元。
此厂报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还可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97.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收入有哪些减免税规定?
答: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8.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有哪些减免税规定?
答: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不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是直接抵免应纳税额,优惠更大);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也可酌情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照顾。
案例
某机电设备公司响应政府号召搞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2009年3月购入环保专用设备300万元、购入节能专用设备400万元,购入安全生产专用设备500万元,均属“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之内,三项专用设备合计1200万元,按规定上述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即可抵免1200万元×10%=120万元。
此公司2009年计划利润如能实现,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70万元,则2009年可抵免70万元;未抵免的50万元,可继续在2010年抵免;如2010年还未抵免足额,还可留待以后年度继续抵免,但最长不得超过五个纳税年度,即到2014年为止。此公司因专项设备投资金额较大,还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99.政府整治生态环境而搬迁的单位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
答:因地方政府整治生态环境需要而搬迁的企业,在自行转让原房地产时,税收上给予很大优惠,可予免征土地增值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