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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篇(2)

66.被拆迁人享有哪些拆迁安置与补助的权利?

答: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四个月内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租赁与被拆迁房屋相当面积、地段的住宅用房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但每户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保障其基本居住条件所需费用。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拆迁人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损失。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周转用房应当与被拆迁房屋的居住条件相当,并能够满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基本居住条件,拆迁人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损失。

拆迁人应当支付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每户不低于600元,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从拆迁人提供的临时周转用房迁往安置用房时,拆迁人应当再次支付搬家补助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以及搬迁、安装、过渡等费用,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67.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当如何补偿?

答:目前,我省杭州、宁波等较大市制定了有关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办法,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作了专门规定。其他市、县实施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一般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人予以补偿安置。

68.大中型水库移民有什么新的扶持政策?

答: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可以享受后期扶持政策。

但是,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具体扶持对象的确定,按照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浙移领〔2006〕2号)以及有关补充通知的规定执行。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按现状人口统计,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按原迁人口统计。对纳入扶持范围移民的扶持标准每人每年补助600元,扶持期限20年。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扶持20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具体扶持方式由县(市、区)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群众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69.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以下侵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侵犯人身权的情形,比如,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的情形,比如,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牌费用;还有其他一些造成财产损害的情形。

70.在什么情况下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给他人造成侵害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与职务无关,应当由个人承担责任;二是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导致损害发生的。

71.哪些人可以作为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要求?

答: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72.赔偿请求人应当怎样来提出赔偿要求?

答: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73.如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答: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有权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7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怎么计算?

答: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75.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怎么计算?

答: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根据侵害的程度来计算赔偿金。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76.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怎么处理?

答:对于处以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对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对于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对于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对于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77.受害人能否就精神损害提出赔偿要求?

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国家赔偿法未对支付赔偿金作出规定,而是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案例:吴某不服房屋拆迁裁决争议案

2007年9月30日,某单位取得区房屋管理局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进行项目拆迁建设。吴某的房屋在该拆迁范围内。由于吴某未能与拆迁人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协议,2008年4月1日,拆迁人向区房管局递交《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申请书》。2008年4月28日,区房管局作出《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决拆迁人补助吴某各项费用共计83万元。吴某不服该裁决,向市建设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市建设委员会于2008年11月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区房管局的裁决。

吴某不服复议决定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1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被诉的《城市房屋纠纷裁决书》。吴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区房管局的拆迁行政裁决合法有效,吴某提出的上诉意见不能得到支持。后经承办法官协调,吴某与拆迁人最终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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