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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前言

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提出的新要求,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新期待。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为维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适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浙江省实施的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之一——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遵循宪法基本原则,着重对公民人身财产权益保障,社会权益保障,经济生活权益保障,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和救济权益保障,提出了具体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法治建设进程、率先迈向全面小康的信心和决心。

我国公民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是十分广泛、具体、充分的。基于广大基层群众的普遍需要考虑,并与丛书其他相关内容相配套,本书仅择公民知情权和救济权保障两个方面,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信访、法律援助六个专题,介绍与公民权益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法律上的知情权,是指公民依法获得国家机关公开的信息的权利。公民知情权的来源在于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它是公民行使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前提和基础。我国于2008年5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范围、重点、程序、方式,对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扩大公民的参与程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律上的救济权,与通常所说的物质救济不同,通俗地说,它是指公民权益遭到侵害时要求国家予以保护的权利。有一句法律名言,“无救济则无权利”,其基本含义是,如果当公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国家不能提供稳定、有效的解决渠道,那么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就失去实际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信访条例》,为解决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利益冲突、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救济权,提供了制度规范。同时,为保障公民平等享有救济权,国务院于2003年7月21日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早于2001年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凡是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获得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无偿法律服务。

本书力图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介绍上述法律制度中涉及公民具体权利的规定,便于基层群众学习和运用,以求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公民能合法理性地表达诉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与公民关系的良性发展。

参加本书编写任务的是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的法律专业人员。政府信息公开篇由张荻秋撰写、行政复议篇由夏利阳撰写,行政诉讼篇由吴正鑫撰写、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篇由楼戬撰写、信访篇由俞兰撰写、法律援助篇由曹水平撰写。夏利阳负责本书统稿、审定。在编写过程中参考了有关着作和资料,在此对有关作者表示感谢。

由于编写水平有限,本书难免存在不足和疏漏,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编者

200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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