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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救灾捐赠篇国家对救灾捐赠活动有法律规定吗?

答:救灾捐赠活动是有部门规章予以明确规定的。

民政部于2008年4月28日颁布实施了《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所有与救灾有关的捐赠活动都必须在此办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75.什么叫救灾捐赠受赠人?

答:救灾捐赠受赠人包括: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

76.救灾捐赠活动中捐赠的款物一般用到哪里?

答: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有:

(1)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2)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3)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4)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

(5)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77.什么情况下可以开展救灾捐赠?

答:在本行政区域发生较大自然灾害的情况下,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

78.谁可以组织救灾捐赠?

答: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灾情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部署组织实施。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但不得跨区域开展。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的救灾捐赠活动中,同级人民政府辖区内的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内组织实施。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以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但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所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增加原始基金。

79.外国朋友想对我国受灾人民捐赠款物,应该怎么办理?

答:对境外救灾捐赠的规定有:

(1)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对境外通报灾情,表明接受境外救灾捐赠的态度,确定受援区域。

(2)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境外对中央政府的救灾捐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境外对地方政府的救灾捐赠。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接受境外救灾捐赠,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接受的外汇救灾捐赠款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4)境外救灾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5)对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出租或者移作他用。

案例一

“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社会各界心系灾区,广大群众纷纷捐款捐物支援灾区。不少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向灾区献爱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规定,可以接收救灾捐赠的主体是指民政部门和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其他社会组织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要及时移交民政部门或者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及民政部公告,浙江省民政厅立即开展救灾捐赠规范化管理,于2008年7月下发通知,要求救灾捐赠接收单位必须经省民政厅审核同意。

省民政厅先后审核同意了浙江省老年事业发展基金会、浙江省爱心事业基金会、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浙江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浙江省人民教育基金会、金华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温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宁波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教育基金会等9个公募基金会,可以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对于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和其他社会组织接收的捐赠款物,要求全部移交给民政部门或慈善会、红十字会。请有关单位主动移交或督促下属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尽快移交,不得滞留。在移交时,要说明本次募集活动的开展情况,包括组织、接收资金物资数量、已使用资金物资和留存资金管理等情况。至2008年10月底,接收救灾捐赠公募基金合计接收了社会捐款0.44亿元,将全部用于地震灾区灾后重建。

案例二

2006年8月10日,超强台风“桑美”在浙江省登陆,温州、台州等地民房倒塌、农田受淹、公路等交通设施被破坏,灾情严重。

湖州市××公司员工赵××,在看到有关“桑美”台风受灾情况的报道后,电话联系省民政厅,希望向浙江省灾区捐款,并想了解有哪些途径。省民政厅有关工作人员仔细询问了赵××的情况和捐款意愿后,耐心详细地解释了浙江省接收救灾捐赠的几种途径:一是可以通过当地银行或者邮局将捐款汇往省接收救灾捐赠办公室或其他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二是可以直接捐到当地民政部门或其他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三是可以通过单位工会、党组织等,将捐款转交给民政部门或其他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不久,赵××利用出差的机会,亲自将500元捐款送到了省民政厅接收救灾捐赠办公室。省民政厅有关工作人员接收捐款后,向赵××开具了捐款证书和收据,并对他的捐赠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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