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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医疗救助篇

17.请问哪些人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答:医疗救助对象包括:(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3)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救助的人员。“其他应当救助的人员”的具体条件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提出,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具体可向当地民政部门咨询。

18.医疗救助应该向谁提出申请?

答:医疗救助的实施主体是政府,同时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社会组织等参与实施医疗救助。在政府职能部门中,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与协调。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申请人一般应在当地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19.目前浙江省有哪些地方建立了医疗救助制度?

答:目前浙江省所有的县(市、区)都已出台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并已实施医疗救助。

20.医疗救助的方式有哪些?

答:医疗救助的方式有四种:(1)当地政府资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参加当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给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以及持有效《低保证》(或《困难证》)的人员发放门诊助医卡或慈善助医卡。(3)疾病救助。对因患大病,高额医疗费支出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4)优惠减免。对救助对象看病就诊给予一定的优惠,减少或免收挂号费、门诊费、住院费等相关费用。各地所采用的救助方式按照当地出台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优惠减免的救助方式一般在当地的惠民医院或当地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所指定的医院实行。

21.如何办理医疗救助?

答:(1)申请。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申请人在当地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以下书面材料:①必要的病史材料和医疗诊断书;②当年度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收据(另附门诊或住院费用清单复印件);③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目前暂未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地区除外)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按规定领取(或已报销)的补助凭证;④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以及当地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也可委托居(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公示。在申请表中填写医疗支出金额、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已领取的补助金额以及初步救助意见,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市直管的街道、乡镇由市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对街道(乡镇)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其中,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目前暂未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的申请人的病史材料和医疗诊断书、当年度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收据(另附门诊或住院费用清单复印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批准意见通知街道(乡镇),并委托居(村)民委员会对准予医疗救助的对象进行公示。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街道(乡镇),由街道(乡镇)通知居(村)民委员会及申请者本人,并说明理由。

(4)救助。经公示无异议后,医疗救助金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的有关机构直接发放。

22.医疗救助程序能不能简化?

答:为方便困难群众,当前政府正在积极推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的“一站式”服务,但这项服务开展要视各地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信息平台建设的情况进行。另外,这项服务针对的对象只能是符合当地政策规定的持证的困难群众。对于因病致贫的申请对象,为了准确核定其是否符合医疗救助条件,还是必须经过申请、审核、审批等程序。

23.医疗救助资金从哪里来?

答:浙江省的医疗救助资金来源于:(1)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2)各级民政部门从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资金。(3)社会各界为医疗救助捐赠的资金。(4)医疗救助资金利息收入。(5)可用于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24.医疗救助的救助金如何领取?

答:受助对象获得的医疗救助金的领取方式全省各地不完全统一,一般以现金补助为主。现金补助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银行发放;二是由受助者本人或其合法受托人到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的有关机构直接领取。为了方便困难群众,提高医疗救助效率,有的地方针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困难群众,实行在定点医院看病,出院结算时,医疗救助部分直接扣减,由医疗救助管理机构与医院定期结算医疗救助费用。

25.医疗救助对申请者到哪个医院就医,有什么要求?

答:医疗救助要求申请者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当地卫生、民政部门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另外,为了降低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目前浙江省11个地级市以及部分县(市、区)已开办或指定一所医院为惠民医院或慈善医院,专门开设面向困难群众就医的慈善门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前去就医可享受各地政策规定的优惠措施。

26.医疗救助对象要转诊,如何办理?

答:医疗救助对象遇到疑难重(杂)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时,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27.如果得了艾滋病,是否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答:医疗救助对象患鼠疫、霍乱、艾滋病、肺结核、非典型肺炎、禽流感、血吸虫病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给予免费救治。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支付。

28.是不是所有的医疗费用都能享受医疗救助?

答:下列情形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救助: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2)由于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违法、犯罪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4)未经许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5)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享受医疗救助的费用。

29.按当地医疗救助政策获得医疗救助后,生活仍很困难,怎么办?

答:根据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医疗救助筹资水平,当前的医疗救助制度还不能完全解决困难群众因患病医疗费支出巨大而造成的生活困难。各地在当年度医疗救助资金结余较多的情况下,对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负医疗费仍然较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对象,可给予二次救助。另外,这部分困难群众也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性生活救助或向慈善组织申请救助。

案例一

鄞州区××镇×村村民钱某,男,42岁,属低保家庭。钱某不幸患尿毒症,于2005年7月至11月,分别在宁波市第二医院、鄞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4.8万余元。

2005年11月21日,钱某向镇政府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并提供了住院期间的原始医疗病历记载和医疗费用原始发票。镇民政办收到钱某的申请和有关资料后,当即进行核实。11月25日,镇民政办通知钱某所在村委会按当地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规定,对钱某的医疗救助申请进行7天公示,群众无异议。12月15日镇民政办将钱某的医疗救助申请表、住院原始发票、区人民医院出具的医疗病情诊断书等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根据镇民政办上报的资料进行复核、审核和审批。

(一)复核。钱某医疗费单据共4张;单据医疗费用总额48122.03元,其中有效医疗费用46423.9元;鄞州区医保中心给予参加农村住院医疗保险报销金额16912.7元;尚有自负部分医疗费用29511.2元。区民政局业务科室复核意见,钱某符合医疗救助条件,自负部分医疗费用为29511.2元。

(二)审核。12月29日,区民政局将钱某的医疗救助资料及区民政局业务科室的复核意见移交给区医保中心进行审核。2006年1月6日,区医保中心核定钱某符合医保范围的自负部分医疗费29511.2元。

(三)审批。按照当地的医疗救助政策,钱某一个年度内所发生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农村住院医疗报支部分的自负部分已超过1000元,可给予救助,救助比例为40%。2006年1月6日,区民政局将同意救助的批准意见通知镇民政办,并委托村委会对钱某医疗救助情况再次进行公示。2006年1月13日,区民政局按40%的标准救助钱某医疗费11804.5元,通过银行直接汇到钱某所在地信用联社。医疗救助使钱某对生活充满了希望……

案例二

家庭情况:户主洪某,男,36岁,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农业户口。一家六口,父亲60岁,退休工资600元左右;母亲56岁,年老体弱,务农;妻子张某,32岁,无固定工作,打零工,月收入300元左右;大儿子12岁,读初中;小儿子1岁。2005年6月,洪某被查出患有胆囊癌,医药费支出巨大,由小康之家变为低保边缘户。从2005年5月到2006年5月,洪某家庭收入处低保线以下,2006年6月经申请审核后认定为低保户。

该户从2005年7月纳入低保边缘救助后,其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费用全部由街道承担。2005年10月,该户第一次提出医疗救助申请,3个月共支出基本医疗费用49094.51元,扣除农村合作医疗补助8459.90元及低保边缘户起补线1000元,剩余费用39634.61元。根据当地的相关政策规定,救助金额8000元,达到上限,各类补助占其费用总支出的33.53%。2006年6月,该户纳入低保救助后,于当月再次提出医疗救助申请。自2006年1月至6月,共支出基本医疗费用58338.49万元,扣除合作医疗补助8729.45元,低保对象实行零起点救助,剩余费用49609.04元。根据当地政策规定的医疗救助比例,该户获得20000元医疗救助,达到上限,加上市慈善总会的2000元慈善助医款及街道支出的800元助医补助,所获得的各类救助占其总费用支出的5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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