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媒体应当有所作为,是社会还不够完善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提出的必然要求,但行使媒体自由与权利必须与支撑这种自由与权利的能力相适应。这种“能力”是指媒体从业者有足够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权利理性、良知与责任心,以及基于国家既有的法律与政策精神对政府行为与公共利益理解的准确度,从而可以避免种种失当行为造成公共决策质量的减低。近些年来,网络媒体上进行的公共政策问题,尤其是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的讨论已日渐显现其影响力。在这种不可忽视的讨论中,媒体实际扮演的是什么角色、它应该扮演一个怎样的角色的问题需要关注。网络提供的重要产品是观点分析,对当前发生的社会现象包括新闻事件进行分析的舆论手段,必须能够迎合网民的意见期待。网民并不愿意看到一个本质上跟自己观点完全相反的分析与结论,而是喜欢看到从本质上回应了自己直觉的观点。这就使得一些网站讨论本来应该以严肃的方式关注和讨论公共政策问题,却采取断章取义的方式将其“焦点”化,等待着可以预期的批评性言论。政策过程需要网络媒体参与,但任何参与应该是胜任其职的。
[参考文献]
[1]“家乐福风波全记录”。《南方周末》,2008年4月24日。
[2]“网络民意催生西安执政新风”。《中国青年报》,2005年3月15日。
[3]“民意型决策时代”。《决策》,2006年第6期。
[4]“广东省党政领导致信网民:‘愿意成为大家的网友,求计问策,接受监督’”。《人民日报》,2008年2月14日。
[5]《新华日报》,2008年4月16日。
[6]“领导干部信息来源调查:网络信息渠道成主流”。《决策》,2008年第3期。
[7]“领导干部信息来源调查:网络信息渠道成主流”。《决策》,2008年第3期。
[8]“樊纲:不能让网上的言论左右政府的政策”。《信息时报》,2006年4月12日。
[9]“网络民意影响决策有多可怕?”。《燕赵都市报》,2006年4月13日。
The Internet Media and Common Decision‐Making"s Rationalism
Chen Tangfa
Abstract:In the media society,the internet media exists diversely as the functional element of the social structure,meanwhile,the com‐munity of the government policy activities depends more on the trac‐tion of public will arising from the public opinions of the society based on the free voices in the internet.When it comes to delivering opinions adequately and freely,the internet media supplies more dis‐course space than the traditional one does,according to a series of social traits such as the network technologies determined communica‐tors.It"s actually true that the government has paid at tention to the uses of networks while web poll shave took effects on administrative behavior sand decisions in a more penetrating debug method to the common mechanism,being certain currents.However,absorbing the agitating emotional opinions on the web is not exactly what the common decisionaims to.The pursuing of valuerational is mondeci‐sion considers the web words as there lied‐onreferences at different degrees instead of dominant suggestions.
Keywords:The Internet Media,Common Decision‐Making,Govern‐ment Agenda Policy Debates,The Inter‐Lift Effect
网络传播中场域性互动对社会舆论的影响
许静、夏少昂、李彤
摘要:本文以传统社区研究的“场域论”为基础,探讨网络传播中场域性互动对社会舆论的影响。文章首先从传统社区传播的场域性特征出发,探讨网络传播的社区性和场域性。然后分别分析了传统门户、BBS论坛和私人博客等三种主流的网络传播的场域性互动、意见表达和舆论形成的特点。最后结合“张殊凡事件”、“王石捐款”事件以及“黑砖窑”事件,探讨网络传播中的场域性互动对社会舆论从虚拟到现实的影响。
关键词:网络传播,场域性互动,社会舆论
近年来,诸多与互联网传播相关的社会舆论事件的发生和发展,使人们对互联网等新媒体对社会舆论的影响日益关切。本文尝试从传统社会学中有关场域性互动的理论出发,探讨网络传播中意见交流的场域性特征及其对社会舆论的影响。
尽管学术界对于网络虚拟社区(The Virtual Community)的研究仍然处于探索中,甚至连对虚拟社区的基本概念的界定也各有不同,但不可否认的是,网络传播的发展,逐渐反映出“信息传播和意见表达的权利,正在从以往的少数媒介资源控制者,转向积极参与网络互动传播的个体和群体”(中国互联网协会:《2005-2006中国Web2.0发展现状与趋势调查》)这一事实。另一方面,类似尼葛洛庞帝的“将虚拟现实视为与现实对等的一个对象”这样的研究视角正日渐为学者们所接受。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尝试运用传统社会学的方法和理论,对网络虚拟现实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调查,这无疑为网络传播和舆论的研究提供了一种良好的思路。
一、社区的地域性和社会互动的场域性
社区可以被定义为在一定地域中具有密切互动关系和由相同意识所维系的人群共同体。其中地域和人群是社区的两大基本要素,人群的互动性和共同性是社区的核心要素(赵泽洪,周绍宾,2003)。地域(location or place)性被认为是社区概念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社区所以区别于社会的因素。社区可以被看做区域性的社会,社区中的人都生活于一个既定的地域当中。
除了地理上的地域概念之外,社区的地域性还体现为生活在其中的人群的社会心理空间。城市、街道、乡镇、村落等,既是地理意义上的社区区域,为人们提供了密切交往的场所,同时又形成了生活在其中的人们的心理维系空间。社区中的人口及其活动的空间分布并不是随意的,而是有着某种规律性。种种规律性的存在,既可能使生活在同一社区的人具有一些共同的行为特点和社会互动,也可能使社区中的个体产生所谓社区归属感和认同感,即感觉自己是属于这个社区的一分子。
场域(field)这一概念是布迪厄(Bourdieu)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来的,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地域或空间概念,但二者之间又有一定的联系。布迪厄认为:“一个场域可以被定义为,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network)或一个构型(configuration)。”(布迪厄、华康德,2004)场域在这里被定义为社会关系的网络或者说社会关系的集合,互动关系是场域最重要的因素。
然而,场域的含义还远不止于此。“我们可以把场域设想为一个空间,在这个空间里,场域的效果得以发挥,并且,由于这种效果的存在,对任何与这个空间有所关联的对象,都不能仅凭所研究对象的内在特质予以解释。”(布迪厄、华康德,2004)这一表述强调了场域的空间性。场域可被视为一个独立的社会空间,但场域并不为空间所束缚。
布迪厄的场域理论还具有深刻的冲突色彩。他认为,场域是一个充满力量、冲突和竞争的空间,同时也是不断变动的而非静态的,“场域是一个争夺的空间,也是不断变动的空间。场域是力量关系和旨在改变场域的斗争关系的地方,因此也是无休止的变革的地方。”(布迪厄、华康德,2004)着名的“游戏场”概念即是针对此而言,因为游戏规则的不同,一个场域因此得以区分于另一个场域。同时他认为,场域中诸种客观力量如磁场般调整和定型,并对处于场域中的个体施加影响。
简而言之,场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地域或空间概念,也不等于一般领域的概念,而是一个有其内含力量的、有生气的存在,是一个在特定的社会空间中个体之间进行相互竞争、冲突的活动的关系网络(曾令辉,郑永廷,2008,107页)。
二、网络传播的地域性和场域性
如果将网络传播理解为不仅仅是利用网络技术,而更多是在网络空间中进行的社会互动,那么特定的网络传播活动就具有某种社区性和场域性。
网络传播学先驱莱恩戈德(Howard Rheingold)在1993年最早论及虚拟社区这一概念时,仅仅简单地将其定义为“一群主要借由计算机网络彼此沟通的人们,他们彼此有某种程度的认识、分享某种程度的知识和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如同对待朋友般彼此关怀,从而所形成的团体”。他同时指出,在虚拟社区中,“人们做现实中所做的一切事情”——通过文字交换情感,相互争论,分享知识与情感支持,寻找或者失去朋友,堕入情网,发布商业广告,玩游戏或者像白痴一样闲聊”(Rheingold,H.The Virtual Communit)。
波特菲(Sharon Porterfield)则将传统社区的概念扩大了。他认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出现,社区这个概念改变了,不再是局限于原来的地理意义上的区域,而应该被定义为,具有互动关系的一群人,无论是通过面对面还是通过技术实现的互动(Porterfield,S.,2001)。由此可见,网络空间和互动的人群是虚拟社区最为核心的组成部分。波特菲的这一思路,本质上是将虚拟现实和现实作为对等的概念进行思考。这一思路自尼葛洛庞帝开始,而后继的学者则从各方面完善了它,从而为在网络条件下运用传统社会学的理论方法进行研究提供了一定的支持。
在现实社区中,很多人别无选择地生活在特定的社区,乃至特定社区中的特定地域。比如居住场所处于社区的中心地带还是边缘地带是确定的。人们即使有能力选择,其选择范围,无论是地理范围还是社交范围,都是有限的和相对固定的。比如传统社区的酒馆和咖啡馆可能限制妇女和儿童,个人的社会交往范围也受制于性别、年龄、受教育水平、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等,限制有时非常明确。
在网络传播中,现实社区中很重要的地域性因素不复存在。以网络为媒,人际间的社会互动不仅可以跨越地理障碍和心理障碍,而且可以跨越现实中的诸多社会分层障碍,实现以各种技术手段为支撑的社会互动。网络传播意味着社会互动的可选择性和非固定性。比如登录新浪网,网民既可以选择浏览不同频道的新闻,进行新闻跟帖,也可以进入聊天室或游戏空间参与活动;既可以选择在论坛中发表意见,也可以选择开设个人博客和播客。个人的选择除了受制于一定的技术条件外,基本可以依个人兴趣爱好而定,较少受制于各种外在的因素特别是地域性因素。
但网络传播中个人行为的可选择性,并不意味着取消了社区互动的社区性、地域性和场域性特点。和现实社区一样,共同性和共同意识也是维系虚拟社区的重要纽带。在现实社区中,人群处于同一个地区中,因而具有某些共同性,在长期的社会互动中,也会形成一定的共同意识。而在网络空间中,网民一般是根据自身的兴趣、目的或者某些客观条件,相对自由地选择自己喜欢的虚拟社区,参与网络互动,因此比现实社区中的社会互动更具有精神交往的性质,群体意识也更为重要。正如芬兰学者科申娜(MiiaKosonen)所认为的,如果没有了groupspirit,虚拟社区就会消失,或者变成“无人之地”(Kosonen,M.,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