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政府预算的法制化:公共财政的必然要求
我国自1998年提出公共财政建设已有近10年的时间,在这10年中,财政对我国各项事业的有序推进提供了极其重要的支撑,而财政管理水平在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以及参与世界经济社会事务程度的不断加深过程中得到了不断提升。作为公共财政重要制度性框架内容,政府预算在这一过程中也得到了不断完善。但尽管如此,政府预算过程反映的问题表明,我国政府预算还缺乏最起码的法治性,政府预算未能起到约束政府行为的作用,预算编制和执行中随意性较大。政府预算法治性的缺乏不仅是政府预算不能发挥其应有的监督约束作用,而且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总体趋势不相一致,也严重阻碍着我国公共财政建设的步伐。
突破政府预算中存在的部门利益,强化政府预算的法治性和严肃性成了政府预算管理的核心问题。因为无论政府预算采取何种编制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如果预算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在科学的预算也变得不科学。那么如何强化政府预算的法治性,这首先需要政府法治意识的提高。因为作为政府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政府的意识对预算能否得到有效执行至关重要,只有政府在意识上强化预算的法治性,那么预算也就具有法治性。
因为预算实际上是公众与政府签订的一个契约,这个契约对双方都具有乏力约束力,其中更主要的是约束政府行为。如果政府在编制和执行预算时不能意识到预算的法治性,那么无论是预算编制还是执行都可能偏离公众的意愿,从而使预算失去对政府的约束力。所以强化政府预算法治性的根本在于政府遵法守法的自觉意识。但在实践中,政府毕竟不可能总是按照公众意愿做事,确保预算法治性得到尊重,必须有相应的制度安排,只有通过激励相容的制度,才能确保政府预算的法治性。
如何通过激励相容的制度建设确保政府预算严肃性和法治性,本身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因为这里牵涉了政府与市场、公众与政府以及技术可能性等诸多问题,但无论多么复杂,这里至少应包括这样几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一是构建政府预算管理的监督制衡机制。实际上,纵贯我国政府预算执行过程以及编制上存在的各种不如意之处,关键就是政府的权力过大,虽然我国预算法中明确了政府预算的审议程序,但约束力较低,几乎没有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相反政府往往凭借自身的信息优势逃避人大的监督。
人大有效监督的缺乏使政府预算的权力向政府倾斜,制衡机制不存在。所以首要是建立权力的制衡机制,确保政府预算在公众的监督之下。但要使公众真正履行好监督的职责,主要取决于公众的素质。从我国的实际那情况看,政府预算之所以会出现政府说了算,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人大代表的财政素质较低,很多人都不懂如何使用财经信息。
所以作为权力制衡机制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就是加强人大代表专业培训,提高人大代表的专业素质。二是构建政府财政信息披露机制。从我国的财政实践看,无论是人大还是公众,都没有关于政府预算的充分信息。而政府又正是利用这一点通过隐瞒信息扩大自身的自由裁量权。这一点从我国历年政府向人大提交的财政预决算报告中可以看出来。每年政府向人大提交的财政预决算报告都是极其含糊和笼统,人大代表既不可能从中看出财政资金的具体流向,而且也看不出财政资金运行过程的控制措施。
再加上人大代表本身的专业素养不高,当然对政府提交的报告提不出任何质疑。所以必须建立政府财政信息的披露机制,只有信息充分,公众才能对政府的财政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政府预算才能得到有效执行。三是建立政府违法的有效惩罚机制。预算没有得到严格执行的表现就是政府违背了预算法的要求。当一种违法行为在公众利益的幌子下不能得到有效惩罚,这种行为就不可能得到遏制。从我国的财政实践看,之所以政府预算没能发挥作用,关键就是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有效惩治。以我国历年的财政审计为例。我国几乎每年都对政府的财政行为进行审计,但年年审计,年年存在问题,而且大部分问题年年审计年年出现,甚至还有严重的趋势。审计成了一个没有任何作用的事情。为何出现这种情况,关键就是对审计出的问题没有进行惩罚。四是构建社会共同监督机制。现代政府治理模式的演进表明,政府预算是一个涉及公众的事情,关系到多个利益群体的利益,所以需要建立不同利益相关主体相互监督的机制,这包括政府预算部门、预算资金的使用者、立法监督部门、审计部门、新闻媒体和各种社会中介。只有构建这些利益相关主体的互动影响和制约机制,才能降低政府预算管理中不符合公众利益的行为,才能提高政府预算的有效性,提高政府预算的法制化程度。
四、结语
政府预算是对政府行政行为的一种约束,也是公众为政府运作公共财政设计的一种制度框架。一个政府财政预算制定和运作的状况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这个政府的治理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在历史上,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几乎都经历过一个从税收国家到预算国家的转变过程,反映了民众对政府行为的监督从无到有的历史过程。
中国作为一个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大国经济体,公众的监督意识和政府的责任意识也经历了一个由低到高的过程。作为同时约束政府和公众行为的政府预算也在这场转型过程中不断地进行改革。但政府预算的法治性较弱,公众监督的力度较低。提高政府预算的法制化程度,真正发挥政府预算的约束力,必须同时提升政府的法治意识和公众的监督意识,而要实现这一点,制度保证必不可少。
主要参考文献
1.高培勇:扭转政府预算约束的弱化势头,经济,2006年第3期。
2.高新军:美国地方政府预算中的权力制衡,中国改革,2007年第3期。
3.谭志武:政府预算软约束的制度分析,审计研究,2006年第1期。
4.蒋巍:政府预算改革的政治考量,地方财政研究,2008年第3期。
5.郭小聪,程鹏:政府预算的民主性:历史与现实,东南学术,2005年第1期。
6.郭振纲:公众参与政府预算是可贵的尝试,经济研究参考,2007年第66期。
7.张淑芳:建立高效完善的政府预算监督机制,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1999年第3期。
The Scientific and Soft‐Bound of Government"s Budget:
Empirical Study Based on the Practice of China’s Fiscal Budget
Abstract:The budget is designed as a mechanism to restraint government acts,its soul is reflected in its rule of law.However,China"s financial practices indicate the government budget don"t conduct an effective constraint on government"s fiscal activities,discretions in prepar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government budget prevail.Through our analysis on phenomenon of soft budget constraint.We think that soft constraints of the government budget has been attributed to the weak nature of the rule of law,the will of enforcement is low.To overcome this phenomenon,budget constraints can give full play to government behavior,the key is to build incentive mechanism.
Keywords:Soft Budget;Scientific;The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