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B公司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张某以“红颜静”为网名,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登记上网,并主持和管理一讨论版块。被告俞某以“华容道”为网名,在同一网站登记上网。“红颜静”、“华容道”在西祠胡同网站登记的都是真实网友级别。2000年11月19日,西祠胡同网站中的“紫金山下”讨论版块和“一根红线”讨论版块组织网友聚会。通过聚会,网友间互相认识,并且互相知道了他人上网使用的网名。俞某除以“华容道”的网名参加真实网友的活动外,还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以“大跃进”为网名登记,其级别为该网站的注册网友。
2001年3月4日,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的相关讨论版上,有网名“大跃进”发表的《记昨日输红了眼睛的红颜静》一文,文中在描述“红颜静”赢牌和输牌时,使用了“捶胸顿足”、“如丧考妣”、“耍赖骂娘”、“狗急跳墙”等侮辱性言词。3月7日,“大跃进”发表《我就是华容道,我和红颜静有一腿》一文。4月30日,“大跃进”又发表《刺刀插向栀小猪寂寞枛的软肋》一文,文中有“本文所指的软肋就是一个千夫所指、水性扬花的网络三陪女;网络亚色情场所的代言人;中国网友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的畸形产物——红颜静”等言词。5月8日至5月9日,“大跃进”在网上跟帖中,又重复了上述侮辱言词。5月29日,“大跃进”在《我反对恶意炒作“交叉线性骚扰”事件!》帖中,使用了“这让我想起红颜静这个假处女”等言词。5月31日,“大跃进”在《红颜静! 你丫敢动老子一个指头,一切后果自负!》一文中称,“你一不能出台挣钱,二不能为兄弟上阵出头,你要是投胎一男的,顶多是当一小白脸。”上述帖子的点击人气数均达数十次至上百次。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第一节 电子商务与人格权
一、人格权、名誉权和隐私权
1.人格权
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是公民的重要民事权利。它是指以民事主体作为法律上的人所必须具备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固有民事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随着网络的普及,传统人格权法律制度也受到了冲击,这种冲击不仅仅存在于电子商务活动中,更是广泛存在于网络行为中。受到冲击最突出的是名誉权隐私权。
2.名誉权
名誉是社会上人们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专属于特定主体的民事权利,不可转让、继承,也不得随意抛弃。名誉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名誉本身不是财产,没有价值,不能带来直接经济利益。
一般认为名誉权包括以下内容:
(1)名誉保有权。
名誉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权利人无法主观地改变它,只能对已获得的名誉予以保有。名誉保有权包括保持自己的名誉不降低、不丧失,在知悉自己的名誉处于不佳状态时,可以自己的行动改进它。
(2)名誉维护权。
名誉权人对自己的名誉有维护的权利。一方面,对于其他任何人有不得侵害的不作为请求权,任何其他人都负有不得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义务;另一方面,对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名誉权人可以寻求司法保护,要求司法机关对侵权人追究责任。
(3)名誉利益支配权。
名誉权人虽然就社会对自己的评价不能支配,但对于名誉权所体现的利益却能进行支配。公民或法人可以利用自己良好的名誉,与他人进行广泛的政治、经济交往,使自己获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财产效益,比如用自己社会声望向银行贷款。当然,名誉利益的支配权,并不意味着名誉权人可以抛弃、转让这项权利,因为名誉权具有专属性。
名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网络名誉侵权,是指通过互联网登载包括文字、图片、声音、动画等各种利用电脑和网络技术制作的作品,侵犯公民或法人的名誉,并使其社会评价降低或贬损的行为。网络上的名誉侵权与传统意义上的名誉侵权本质上并无区别,只是在表现方式或传播工具上有所区别。从根本上来看,网络上的侵权纠纷只是一个新的法律现象,而不是一个新的法律问题,网络行为作为一种实在行为,只是人们的行为方式有所改变而已。因此,对网络名誉权的保护实际体现着对现实生活独立主体名誉的保护。我国现行保护名誉权的法律,对在网络中涉及的侵权行为也是同样适用的。
3.隐私权
隐私是公民私生活中的秘密,是指有关个人生活领域的一切不愿意为人所知的事情。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一般认为隐私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个人生活安宁权。
每个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和支配。
(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
每个人都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利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诸如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社会关系、信仰、心理特征等。
(3)个人通讯秘密权。
每个人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话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
(4)个人隐私利用权。
每个人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
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其内涵一是网络隐私有不被他人知悉的权利;二是自己信息由自己控制的权利;三是对错误数据进行修改的权利。网络隐私权具体内容有网络个人数据、网络个人行为及网络个人领域。网络个人数据可以区分和鉴别使用者的身份。网络个人行为是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从事某种活动,不受他人干扰和左右,如浏览、下载、聊天等等。网络个人领域是指网络使用者在计算机网络中设定的用于进行网络行为的特定空间,如电子邮箱、网上硬盘等等。
我国目前还没有在立法上明确把隐私权作为一项人格权规定下来,在已有的司法解释中,名誉权和隐私权经常会一起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枛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此外还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这种保护隐私权的模式均是以名誉权受到损害为前提,即:若名誉权未受到损害,则权利人很难寻求救济。比如,律师平台网站为了增加内容,搜集了各地的律师资料,并把这些律师的资料上传到网站中供客户浏览。律师的资料包括律师个人信息、联系方式、工作地址等等,这些均属于律师个人隐私,网站的做法显然侵犯了律师的隐私权。但是否侵犯了名誉权呢?没有! 虽然隐私权的法律规定还未完善,但在网络中已经在大量的使用“隐私”和“隐私权”的词汇了。各大网站,如搜狐、新浪网也都声明了自己的隐私权政策,并提醒用户注意,由于网络的特性以及不可避免的原因,网站收集了用户的隐私。但并不是所有的网络信息服务者都提醒了浏览者,很多人的隐私在悄悄地被人搜集利用了。
二、网络与人格权
与传统的人格权概念相比,网络环境下的概念不断扩大,比如个人数据上升为隐私,是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收集和处理数据或信息能力的增加所产生的必然结果。
与传统环境下的侵权相比,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更严重。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最常见的后果,是对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从而造成精神损害,有些还会造成财产损失,比如法人名誉权降低导致销量下滑或引起退货等。在传统环境下,人们传递信息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一是口口相传,二是传统媒体宣传。前者影响力较少,侵权导致的后果也较轻,也仅能局限于很小的范围内;后者媒体有一套事前预防与监管体系,可以将很多侵权信息过滤掉。在网络环境下,整个世界成了“地球村”,信息的传递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范畴,侵权信息往往影响范围更广,效果更明显,危害后果也更严重。
第二节 网络中的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一、侵害名誉权行为
民事上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侮辱和诽谤两种形式。侮辱是指用暴力或者其他方式欺负他人、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包括暴力侮辱、口头侮辱和文字侮辱。诽谤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不法传播不利于特定人的名誉的虚伪事实或者不法发表不利于特定人名誉的评论,而使受害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一种民事行为。
在网络中名誉侵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1.通过电子邮件散布信息侵犯他人名誉权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8年7月对中国网民调查报告显示,电子邮件的使用率为62.6%,人数为1.58亿人。可见,电子邮件已被人们广泛利用。电子邮件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一些不法分子可趁之机。他们利用电子邮件向公众散布虚伪或不良信息,这里的公众可能是全社会公众,即任何上网的人都是发送对象;也可能是被侵权人现实生活范围内的群体,比如向被侵权人单位里的同事发送虚伪信息,侵犯他人名誉权。
小案例
2004年9月17日,武汉某光纤光缆公司300多名员工收到一封内容相同的电子邮件:“我是原光纤部纪某。今年8月,因本人即将赴英国读书,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拒绝给本人办理户口、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的转移手续,不支付本人应得的补充养老保险金,给本人带来极大伤害。”该公司认为,该电子邮件为纪某所发,内容严重失实,且使用了很多侮辱性语言,恶意诋毁公司名誉,在公司员工中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公司将该邮件页面在湖北省公证处作了公证,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纪某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元。
2.在网络论坛、留言板等互动社区上发表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
网络的最大特点之一就是任何人只要能上网,就可以在网络中发表自己的言论。网络中提供浏览者发表意见的地方很多,具有广泛、及时、互动等传播特点,常见的有网络论坛、留言板、博客等。这些互动社区只要经过简单的注册就可以随意发表言论。虽然大多数的互动社区在用户注册或发表留言时,都会提醒发言人不要发表侵犯他人权利和危害社会的言论等等,但很难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基本上都是采取事后预防措施。
小案例
2005年5月6日,新浪网深圳房产装修论坛页面出现署名为“PKPKCOW”发表的一篇名为《声讨海大装饰》的文章。该文作者主要投诉原告海大公司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在文章的最后表示“希望我的遭遇能给大家以警示,不要再上这所谓‘品牌’公司的当了,同时希望受海大欺骗的业主团结起来,坚决打击这‘冒牌公司’”。该文发表后,同年5月12日、15日,分别有以“独眼一笑”、“atsp”、“mf_jieba”网名在网上发帖子,帖子使用了“他妈的,海大装修是个狗崽子”、“海大装饰去死吧”、“远离奸商”等言词。原告发现后即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立即删除上述信息。被告于2005年6月1日将《声讨海人装饰》的内容及上述跟帖删除。6月10日,海大公司以新浪公司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提出了赔偿102万余元等请求。同年8月8日,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新浪公司未能依法及时停止传输、删除上述网文及跟帖中对海大公司的侮辱性语言,已构成名誉侵权,应向海大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海大公司经济损失35万余元和预期经济损失30万元合计近66万元。一审判决后,新浪公司不服上诉,深圳市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3.通过即时聊天工具、聊天室等方式侵犯他人名誉权
网络中有各种各样的聊天场所或工具。有些聊天方式是一对一的,有些聊天方式是群聊。无论是哪种聊天方式,都使一些人能够通过聊天的方式辱骂或调戏别人,或借机散布诽谤他人的不实信息,或公布他人隐私从而侵犯他人名誉权等等。但有些聊天侵犯他人名誉的行为较难保存,比如网页聊天。
4.网络新闻、各种网页内容侵犯他人名誉权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8年7月对中国网民调查报告显示,网络新闻的使用率为81.5%,人数约为2.06亿人。一个人只要申请了域名,租用一个虚拟空间,就可以开设网站了。网站为了获得更多的点击率,搜集各种新闻或内容充实网站而没有确定其真伪,网络信息的迅速传播伴随着侵权信息快速传播。
小案例
1999年7月,北京某报举办“时尚新女性”形象设计比赛,由“黑冰”承担摄影工作。
在此次活动中,学习声乐表演的原告获得了二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