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投标人串标抬标,排斥他人。一是投标人部分联盟或全部联盟,相互勾结和串通,通过事先约定投标报价的方式,控制中标结果,达到抬高中标价,轮流坐庄共享利益的目的,使国家利益受损。这类串标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在被查处的案件中,多因串标合谋者在投标文件中留下蛛丝马迹而败露。二是招标人或代理公司与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情况,双方搞桌下交易,通过精心设计和安排,让意中人中标。串标抬标使公开招标流于形式,不仅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招投标正常秩序,而且兹生腐败,社会毒害很深。虽然有为数不少的串标、围标案件被依法查处,但由于受巨额利益的诱惑,还是有人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3.评标专家丧失原则,定向评标。一是打极端分,故意抬高或压低某投标单位的评分。这种专家往往抵挡不住“红包”的诱惑,见利忘义,在评标中为特定的投标企业“保驾护航”,做出出卖人格的事情。二按业主意向评标,不讲原则,丧失立场。这种专家以为评标委员会要向业主负责,所以应该按照业主的意向进行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过程中,不敢发表自己的真实意见,过多的考虑业主工作人员的想法,甚至主动去揣摩和询问,最终沦落为“暗箱操作”的工具。
4.代理机构专业不专,立场不公。代理机构遍地开花,给市场带来了新鲜血液,促进了招标投标事业的蓬勃发展,同时,也带来了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专业性不强,专业人员欠缺。部分代理机构代理能力不足,尤其缺乏大型项目招标代理实践经验,特别是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能力。二是从业人员素质不齐,鱼龙混杂。部分从业人员不讲职业道德,在从事代理业务中投机取巧,中饱私囊,严重败坏行风。三是站错立场,定错标准。有代理公司虽然处在中介的位置,却未站在公正的立场。在代理活动中,以招标人的意图和想法为标准,给招投标市场带来不健康隐患。四是唯利是图,明知故犯。部分代理公司与投标人相互串通,结成利益小团体,为团体成员大开绿灯,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排他性条款,或者团体成员相约轮流坐庄,相互陪标,代理公司从中收取好处费,损害国家利益,危害性极大。
(二)主要原因
出现上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招投标法制建设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目前《招标投标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用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最高层面的法律文书。全国各地在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过程中结合各地实际,也都相应制定出台了具体的规范性文件,以指导本地的招投标活动。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对法律的理解也存在不一致,因此在制订地方、部门规章制度时,往往出现一些偏差甚至与法律不一致的现象,使得这些规章制度在指导具体的招投标活动中出现前后矛盾、操作困难的情况。
譬如目前法律上对低于成本价没有一个统一解释,使得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招标时,出现了不同的标准。
2.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不足,查处难度大。《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的惩处主要以罚款为主,且最高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千分之十。这些处罚措施和力度与投标人违法行为得逞后所得利益相比,违法成本太低了,不足以阻止投标人为获得非法利益铤而走险。招投标监督部门对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直接进行调查取证,在实际工作中阻力很大,违法行为又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同时,由于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及权钱交易等现象存在,使得调查处理难度更大。这也造成了很多违法行为人抱有侥幸心理,助长了违法行为的产生。
3.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不完善,信用观念差。虽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人们的信用观念却远远没有建立起来,招投标市场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以及中介机构的某些人员,在进行招投标活动中,难免还被一些人情、关系、势力、权力以及金钱等所左右。诚信受奖,失信受罚的体制还不完善,招投标市场主体缺少行业自律,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或不当得利,常在招投标中进行弄虚作假和一些丧失职业道德的不诚信行为。
4.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竞争,违法获得暴利。我省重点工程建筑市场僧多粥少,供求矛盾突出。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的扩大,拉动了建筑企业的迅猛发展,建筑企业遍地开花;一大批民营企业轻装上阵,对抗老牌大型国企;许多外省企业凭借雄厚的实力进一步抢占我省市场份额。所有这些因素,加剧了招投标市场竞争的残酷性。各建筑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使企业能够生存、发展和壮大,在市场竞争机制尚不规范的条件下,必然要采取种种办法甚至是不正当手段与对手展开较量,特别是一些技术水平低,资质差的建筑企业为了能与比自己水平高的企业抗衡,更是不择手段,通过“公关”战术,权钱交易,幕后操纵等方法,承揽工程。而那些资质等级高、技术水平高、质量信誉优的企业在靠正当竞争无法获胜的情况下,也不得不竞相仿效,出现了“中标靠低价,获利靠索赔”怪现象,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有些施工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不惜以身试法,搞串标、抬标、围标等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以致招投标领域不正当竞争、行贿受贿之风愈演愈烈,恶性蔓延,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区。
5.缺乏有效监督手段,监管力量不足。应该看到,尽管目前形式上采用了电子监控、通信屏蔽等监控手段,但要治标治本,尚存在不少困难,主要是市场监管力量不足,譬如监督执法队伍的人员编制、行政经费等都缺乏应有保障。对招标人的监督和规范其行为上,缺乏必要的手段。在监督功能上偏重事后监督,缺乏事前监督;在监督范围上偏重违法违纪行为,缺乏对重大决策、重大行动的监督。因此,尽管监督方面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效果还不够理想。
三、构建浙江省重点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监督防范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总体目标:通过构建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符合我省工程建设领域实际情况的,科学有效的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防范体系,努力形成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科技监督三位一体的立体式防范监管格局,切实加强对全省重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通过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不断完善配套政策。进一步理顺市场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深化招标投标管理体制改革,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建立市场信用体系,加强教育,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组织领导等措施,努力构建我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监督防范体系,提高监管效率,促进全省招标投标市场的协调发展。
(一)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加快制定配套政策和制度
1.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重要意义。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4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作为规范我省招标投标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它是贯彻国家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在全省的具体实践和运用,也是建立和完善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条例》明确规定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全省招标投标工作,同时对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招标的范围和标准、招标投标的具体程序,开标、评标和中标的具体方法和规则,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规范,为我们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对于规范我省招标投标市场,促进全省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乃至推进浙江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认真学习和宣传《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认真学习和全面掌握《条例》的精神和内容,是正确贯彻实施条例的前提和基础,是依法进行招标投标、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的前提和保障。
各级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把它作为重要任务,切实抓好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通过学习和宣传,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的意识和水平。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和召开座谈会、开展法律咨询、发送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宣传《条例》,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的氛围,营造良好的具有广泛社会基础的招标投标法治环境,促进全省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3.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结合全省实际,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规定了新的内容和要求。为了保障《条例》的有效运行,我们必须加快完善招标投标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重点是推进“五个统一”的建立:一是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评标专家库;二是建立健全省级招标投标统一平台;三是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统计、信用和公示制度;四是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信息网;五是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体系。同时要加快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制度。包括制定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招标代理管理办法,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动态考核管理办法,投诉处理规定,代建制招标管理办法等。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来解决目前招标投标领域行政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
(二)深化管理体制改革,逐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管理体制和机制
1.理顺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进程,优化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
在全省重点工程每年约1000亿的年度计划总投资中,国有投资约占三分之一的比重。国有投资理所应当作为行政监督的重点,严格执行公开招标制度,对招标投全过程活动实行严格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与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实现有机联动。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备案和工程款直接拨付制度,对未经招标投的工程项目予以停止拨付工程款;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对民间投资的重点工程招标投活动简化监管程序,更多体现于服务工作,使有限的行政监督资源更好地为政府投资项目履行监管职能。
2.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推动招投标活动市场化进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成熟完善的条件下,实现招投标活动的有效整合,政府行政管理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从长远发展的眼光看,关键还在于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市场内在的经济规律来引导并激发当事人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的潜能,实现招投标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一是要鼓励中介服务提前介入建设工程前期筹备过程,如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请律师、造价工程师等提前介入,为项目的价格估算、工期和质量,提供可具操作性的意见,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纠纷。二要拓宽中介机构服务空间和范围。除了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外,政府部门也可以结合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将以往由政府完成的工作委托中介机构去做。譬如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文本的制定,除政府主管部门颁布标准的合同文本外,大多数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的范本都可由专业协会制定。一旦确定文本样式,实行上网公布。
三是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大力推行招标代理机构的执业(上岗)资格制度。对有关中介机构实行统一管理,防止管理部门“看得见,管不着”的状况出现。
3.理顺不同法律关系,准确把握政府部门功能定位。招投标活动形成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民事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招标人和投标人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二是行政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的行政监管。对此,政府必须有效区分两类不同法律关系的差异,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政府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法实施行政监督,此为“有所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政府并非法律关系主体,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则,减少行政干预,此为“有所不为”。尤其在体制转型期,理顺招投标过程中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加强对招投标市场的宏观管理,是政府必须遵守的一个基本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