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转变政府管理观念,从传统行政观念转向现代行政观念,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新思路。传统行政观念重权力的归属而轻权力的使用,其结果是“有权无责”和“有权无能”。简言之,传统行政观念是一种专制观念,往往就行政而行政,缺乏行政沟通意识和行政效能意识。而现代行政观念不仅注重权力的归属,而且注重权力的运行过程和结果。现代行政观念是一种民主观念,倡导政府与公民和公民社会的合作。行政权力过程其实就是一种民主过程。按照这种现代行政观念,治理商业贿赂应鼓励和动员社会力量,以形成一个社会治理网络,从而对行贿者和受贿者施加强大的社会压力。毕竟,商业贿赂行为的直接损害对象是公共利益,贿赂成本将最终转嫁给公众,由消费者“买单”。
二是转变政府管理权限,从无限行政转向有限行政,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新方法。改革开放前,我国行政权力无所不包、无所不管,存在两个严重弊端:一是高度集权,二是计划管理。无限行政说到底是行政体制本身政治能力、管理能力和政策能力虚弱的表现。有限行政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有限行政的基础在于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有限行政的核心在于有所为,有所不为。按照有限行政的观点,当前治理商业贿赂也应关注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尤其是要加强对要害部门工作人员的行政监督和对垄断性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与此同时,关注政社、政企、政事分开改革过程中的权力运行,防范因“藕断丝连”而产生的腐败现象。
三是转变政府管理方式,从单一行政转向多元行政,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新策略。传统政府往往以行政指令方式直接干涉企业经济活动和社会事务,其后果是社会行政化、企业行政化和市场行政化。而多元行政方式主张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来进行社会管理和经济调控。依靠多元行政方式,政府一方面可以减少自己的负担,腾出更多的时间用于决策和服务,另一方面可以更超脱地从事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维护公平正义。按照多元行政方式的逻辑,当前治理商业贿赂应在加大案件惩处力度和行政强制力度的同时,综合运用利益引导机制和市场调节机制,使行政工作人员和市场经营者从思想上杜绝腐败和商业贿赂的念头,从行为上抵制腐败和商业贿赂现象的侵蚀,形成一个廉洁自律的廉政环境。
四是转变政府管理能力,从管制行政转向服务行政,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新取向。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更多地扮演了管制者的角色,认为管理就是控制,用强制性的管制手段来控制社会。
说到底,管制行政的本质在于官本位、权力本位。而服务行政认为管理就是服务,其本质在于民本位、权利本位。服务行政是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的,并要求政府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政府的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都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法无授权的,政府无权行使。从这种服务行政的逻辑出发,在当前治理商业贿赂过程中,我们必须确立一个人民群众的评判机制,由人民群众对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成效进行评议,同时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从人民群众中吸收工作思路,对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不足进行纠正,对制度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完善。
现阶段,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就在于实现国有资源配置的市场化。
一个有效的政府是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的有效保证,它能够为经济增长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秩序环境,对市场本身的失灵起到弥补和调节作用。为了实现政府职能,政府掌握和调控一定的国有资源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但政府决不能过分干预市场经济。国有资源具有稀缺性,谁掌握了国有资源的配置权,谁就相应地享有利用权力优势进行牟取私利的机会。因此要消除腐败和商业贿赂机会的关键在于实现国有资源配置市场化,让市场机制成为配置资源的“看不见的手”,而不是让行政权力这只“看不见的脚”过分干预资源的合理配置。
从政府角度来看,把国有资源配置交由市场后,行政权力只起引导和管理的作用,由个人、企业及相关市场经营者参与资源的竞争,通过公开的投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决定资源的配置结果。国有资源的价格不再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出现,不再掌握在行政者的手里,而是由市场机制来决定。市场竞争是一种公开透明的机制,权与钱所达成的幕后交易将无法决定国有资源的最终配置结果,也不具有权威性和合法性。并且,市场经营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会对政府官员的行为形成一种制约作用,任何不公平的行为都可能受到揭发和曝光。由此,权力设租的空间就会被压缩到最低点。
从市场角度来看,国有资源市场化促进市场经营者把主要精力投向市场信息,关注资源的效用、企业经营战略、经营业绩及竞标出价等,他们不必像过去那样把主要精力用于“寻租”和“行贿”活动。在公开竞争的市场条件下,每一个市场参与者的地位和权利是平等的,谁能取得国有资源的使用权利并获得收益,完全取决于市场竞争机制和价值规律本身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相关市场经营者之间可以形成一个相互监督的网络,彼此之间可以监督对方的市场行为,强化了市场退出机制的作用。这种市场内部的契约行为也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内在基础。由此,寻租行为和商业贿赂的空间被市场机制大大缩小了。
为此,应把强制性制度创新与诱致性制度创新相结合。在当前,国有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基本上是由政府牵头发动的,是政府自身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社会发展大趋势所做出的回应和适时性调整,这种强制性制度创新方式的存在基础仍具有传统思维模式色彩。为此,仅仅依靠政府力量是不够的,还应调动起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互动的政策网络。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一方面可由政府对国有资源的总体状况和分布情况进行信息采集,进行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明确市场化配置资源的范围和重点,并以公开的形式征求社会的意见;另一方面可由市场经营者向政府提出建议或方案,向政府决策机构传递市场供求信息,由市场力量来补充政府力量信息传递机构方面可能存在的滞后性。这样,既实现宏观制度创新主体即政府对国有资源配置的规划作用,又实现微观创新主体即市场经营者对国有资源配置的驱动作用。
二应把核心制度创新与外围制度创新相结合。在当前,国有资源配置的核心制度是产权制度,外围制度是行政管理制度,前者涉及国有资源的所有权、收益权等问题,后者涉及政府本身的职能转变等问题。一方面,只有产权清晰,才能调动起微观经济主体对参与国有资源配置的积极性。政府应当明确微观市场主体的基本权利,保障他们的各项利益,保护他们合法地利用国有资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创造一个和谐的市场竞争秩序。比如在土地拍卖现场,可在现场与所有受让者签订合同、现场发放用地通知书。另一方面,必须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的行政审批予以取消,对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要通过市场机制运作。特别是在招标投标市场管理体制方面,要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实现政府主管部门与招投标操作单位在机构、职能、人员、财务上的分离,形成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从而防止腐败官员利用权力垄断进行违规操作的情况。
三应把正式制度创新与非正式制度创新相结合。在当前,国有资源配置市场化的正式制度包括招标制度、拍卖制度、挂牌制度、公示制度、政务公开制度、政府采购制度、行政审批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监察制度等等,这些制度成为市场化配置国有资源的操作依据和法制保障。当前的工作内容之一在于清理不合时宜的规章制度,对不完善的制度缺陷进行修订和补充,使其适应日新月异的国际经济形势和要素市场形势。在完善正式制度的同时,还应积极创新非正式制度。根据新制度经济学,非正式制度是正式制度的思想基础,正式制度若能得到非正式制度的支持,既可以减少制度创新的成本,又可以提高制度创新的效率。意识形态、价值观念、伦理规范等都是非正式制度的形式。在进行国有资源市场化配置的过程中,应加大对人民群众的新闻宣传和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营造坚决用市场机制进行国有资源优化配置的社会环境。
(作者系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