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行政权力的垄断化与商业贿赂。行政权力垄断是市场不公平竞争的最大体现,也是商业贿赂滋生的条件。从企业角度看,特殊利益集团内的企业总是想得到政府权力的庇护,垄断市场利润。况且,任何企业都有排斥竞争的自利行为,为了保持原有的垄断利益和优势,它们就会要求政府规制者提高市场准入标准,把一部分市场竞争者排除在市场之外。准入越严,对特殊利益集团内的企业越有利,它们所获取的利益就越多。与此同时,特殊利益集团外的企业为了寻求规制的好处和利益,不得不进行寻租活动,采取各种“公关”方式在政府内部打通关节,向政府官员行贿,以获得行政许可或审批。也就是说,市场垄断产生竞争不公平,竞争的不公平产生资源配置的不平等,资源配置的不平等产生商业贿赂滋生的条件,商业贿赂成为市场垄断的副产品。
以民营企业为例,近二十多年来,民营企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民营中小企业受歧视的状态仍然没有得到根本的转变,在金融、财政、技术开发、信息服务等方面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仍然明显不够。再者,民营企业进入市场难、壁垒多,甚至一些外资企业可以进入的行业,民营企业却不能进入。在一些垄断和半垄断的行业表现尤为明显,如铁路、电力、邮电、公路和市政建设等行业里,存在着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民营企业难以进入。一言以蔽之,民营企业无论在政府扶持方面、法律方面,还是在人们的思想观念方面都面临着非国民待遇。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为改变生存状态,铤而走险,用金钱美女开路,运用包括收入及可支配现金在内的经济资源,或者政治、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优势资源和无形资源,寻找利益代理人和“保护伞”。大量的权力寻租现象与民营企业有染,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中,他们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换言之,民营企业生存环境的劣势地位迫使他们做出“理性”的商业行为。
(三)社会文化原因分析
从社会文化角度来看,根植于儒家“关系主义”传统中的面子文化是当前商业贿赂产生的文化基础;与面子文化紧密联系的人情传统和礼俗传统是商业贿赂产生的缺口。商业贿赂中的利益相关者在“人情困境”中产生了相互冲突的心理状态,产生了微妙的人际关系互动与博弈。在力量不均等的长期博弈之后,各利益相关者的心理倾向和行为取向成为定势,并且在社会各系统中扩散,成为隐藏在社会主流意识形态之下的“潜规则”。
中国社会中个人拥有的社会关系可大致分为三类:即情感性关系、混和性关系和工具性关系。“情感性的关系”通常表现为长久而稳定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满足个人对于关爱、温情、安全感、归属感等方面的情感需要,多存在于家庭、密友、同窗等共同体性质的社会团体中。在此类关系中产生的人际关系困扰属于“亲情困境”。“工具性的关系”是“情感性关系”的相对方。个人在生活中与家庭外的其他人建立工具性关系的目的在于获取其所希冀的物质目标或利益,工具性关系作为一种手段仅具备工具价值,因此在交易结束后马上解除,具有短暂性和不稳定性特征。在中国社会中,混合性关系是个人社会交往中的主体性关系领域,同时也是个人最容易以人情和面子来影响他人的关系领域。此类人际关系的特色是:交往双方相互认识,并且有一定程度的情感关系,但其情感关系不像共同体中的关系那样深厚到可以交心的程度。由于关系网的这些特性,当个人需要某种资源,而要求其关系网内的某一资源支配者给予协助时,资源支配者往往会陷入所谓的“人情困境”中。
因此,在许多情况下,资源支配者不得不遵循人情法则,给予对方特殊的帮助。尤其对方掌握有权力时,更是如此。在中国社会中,许多人常常利用混合性人际关系的这种特性,运用种种方法来加强自己在他人心目中的权力形象,以影响对方,改变资源分配的方式。当行贿者和受贿者从陌生人成为熟人,由熟人成为朋友,甚至哥们儿、家人之后,商业贿赂发生的时机就完全成熟了。行贿者和受贿者之间的关系不仅具有利用与帮忙的工具性价值,在一定程度上也有情感性价值。复合性的关系增加了商业贿赂行为的隐蔽性。行贿者和受贿者之间的贿赂行为被掩盖在各种亲密关系之中,双方的行为以社会关系作为合理屏障,从而导致了商业贿赂在发现机制上的薄弱性。由于商业贿赂以“人情”作为标签,因此,其形式也不断发生变化:由金钱作为贿赂媒介,到以资本作为贿赂工具。近来,贿赂在形式上产生了鲜明的文化学特征:赠送名人字画,古董,出国旅游,等等。
“人情怪圈”在当代中国社会有泛化的趋势,即从私人的、双方之间的关系发展为多人的,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关系。非正式的关系在实质上取代正式的关系,从而导致正式规则为“潜规则”所替代,形成不良的社会风气。
中国传统文化结构是一种基于小农经济的前现代文化形式,其中有许多因素与现代竞争型市场经济不相契合。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取得了巨大发展,但在社会风气和文化方面,仍然缺乏一种马克斯·韦伯所称的那样一种“资本主义精神”来限制经济活动中无限膨胀的逐利欲望,规范经济活动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商品经济精神的不足和社会总体制度上的缺位给当代商业贿赂盛行的风气提供了空间,而企业行为和社会风气则在经济活动的交互过程中不断强化着腐败风气。在以小农经济为主导的自然经济形态中,商业要想发展必须依靠政治力量,商业活动也必须依附于政治权力。没有强势政治力量作为支撑,资本很难通过复杂而冗长的行政审批程序进入流通领域,甚至没有权力的保护,商业资本根本无法存活下来。另一方面,由于商业与政治间的紧密关系,导致许多制度名存实亡,而实际在商业监管中运行和发生作用的是另一套“潜规则”。
在不良社会风气下,资源掌握者由接受请托者要求、收取相应报酬发展为依靠强势权力对企业百般刁难,主动索贿,若企业拒绝满足其要求,则该企业基本上难以在其主管地区继续发展下去。
企业要挤占市场往往不是通过技术进步与提高产品质量,而是想方设法“找关系”,走歪门邪道。商业贿赂成为人人皆知的潜规则,很多商人并不以行贿为耻,而是以能找到“关系”、办成事、赚到钱为荣。社会心理对腐败问题的认识存在二元化倾向,人们一方面痛恨腐败,另一方面却在宽容腐败的行为,民间心理和公共语言出现了分裂,泛化的商业贿赂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行贿与受贿互相推动,使腐败呈加速发展态势。
三、当前治理商业贿赂的政策核心
利益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关系到人与人之间的交往。
所谓利益就是人们进行分配时所形成的一定性质的社会关系的形式。利益是推动人们参与社会活动和从事经济生产的动力,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关系和谐,则社会关系和谐;利益关系内部发生冲突,则社会内部也会发生冲突。治理商业贿赂旨在维持社会和谐,这就离不开利益协调机制的支持。利益协调是治理商业贿赂的政策核心。在形式上,商业贿赂是利益实现的一种扭曲形态,是商业贿赂者心态扭曲的一种反映。在市场经济中,当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时候,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实现就会受制于竞争机制,优胜劣汰、适者生存成为不可抗拒的市场规律。
一些经营者为了攫取更多的利益份额,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取个人或单位的利益,在用正常的市场手段无法达到自己目标的时候,就会转向非法手段的运用。一个重要的非法手段就是权钱交易。这些人不惜用重金收买掌权者,用金钱换取权力和交易条件,从而获得比别人更多的竞争优势和市场份额。一旦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律被商业贿赂所扭曲,其直接后果便是利益分配不公,公平机制遭到废弃。
而且,一个经营者的商业贿赂行为会引发其他经营者的连锁反应,大家将不再把精力和资源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用于投机取巧和权钱交易。因此,治理商业贿赂不仅仅要纠正不正当行为,更重要的是要调节利益实现过程和利益关系,对合法利益手段给予大力支持,对非法利益手段予以严厉打击,对受损利益给予必要的补偿。
利益协调是治理商业贿赂的现实要求。在商业贿赂过程中,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是一种封闭式的利益关系,行贿人寻求利益表达和利益实现的机会,受贿人寻求利益实现和心理补偿的机会,二者互有所需。这种利益关系的实现是以牺牲社会整体利益关系为代价的。通过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者实现了自己的不正当利益需求,却把原本用于全社会分配的利益占为己有,严重损害了绝大多数人的合法利益。并且,行贿人与受贿人形成一个既得利益集团,编织起一个封闭网络,阻断了其他经营者对市场稀缺资源的使用机会和收益机会。这样,商业贿赂者与其他经营者之间必然存在利益冲突。在这种利益冲突中潜伏着社会危机。利益关系处理不当,很可能引发社会各阶层之间的误解和敌视。治理商业贿赂在某种意义上就是通过遏制一切非法利益实现行为来达到利益分配的相对公平公正,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因此,面向现实,治理商业贿赂应当着眼于利益协调工作,在治理腐败中协调利益,在利益协调中治理腐败。
利益协调是治理商业贿赂的必要手段。在社会转型时期,随着利益主体的日益多元化和利益结构的日益多样化,人们之间的利益差异日益扩大化,利益矛盾将更趋明显。在利益矛盾的背后,往往潜伏着对利益不切实际的欲望。人们过分追求个人或单位的特殊利益,一旦调节不当,就会超出合法界限,威胁到社会的公共利益。在现实中,有一些人在心理上产生了不平衡,有一些人在利益取向上产生了偏差,前者产生了受贿动机,后者产生了行贿动机。因此,治理商业贿赂不仅仅要打击已经发案的行为,而且也要注意防范贿赂动机的产生。从源头治理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理所当然地包括了对人们利益心理的调节工作。如果说惩治是治理商业贿赂的强武器,预防是治理商业贿赂的软工具,那么利益协调则是惩治手段和预防手段之间的粘合剂和润滑剂,并由此实现“治权”、“治市”、“治心”的统一。
利益协调机制可具体分为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引导机制、利益实现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为此,应当开辟各种利益表达渠道,让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心声能够到达决策层;加强主流意识形态的宣传和教育,在思想上引导人民群众合法地追求利益;开辟新的利益实现源,让人民群众的知识、技术、资本有广阔的发挥空间;对社会弱势群体实行必要的利益补偿,让他们分享社会发展成果,对社会发展充满信心。
在利益协商过程中,应综合运用经济协调方法、政治协调方法、道德协调方法和法律协调方法。经济协调要求用经济政策、经济手段来规定利益分配的基本比例,与此相关是的要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经济制度。政治协调要求用国家职能、行政手段来规定利益分配的基本格局,与此相关的是要进行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道德协调要求用社会舆论、伦理规范来规定利益分配的基本取向,与此相关的是进行社会文化建设,提高国民素质。法律协调要求用法律法规、法律手段来规定利益分配的基本秩序,与此相关的是进行国家立法建设,实行依法治国。这四种协调方法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只有综合运用才能达到治理目标。
四、当前治理商业贿赂的基础性对策
基础性治理对策旨在解决治理商业贿赂的立法建设问题。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日渐重视对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各种贿赂行为进行法律治理,初步形成了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涉及刑法、经济法、行政法、国际法、党纪党规等领域。现按各个法律的反贿赂适用性和针对性,将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大致分类如下:
第一是核心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三部法律法规及其法律解释所组成。1997年修订的《刑法》除了规定传统意义上的贿赂罪外,还对商业贿赂罪作了规定,主要体现在第163条、第164条、第385条、第386条、第387条、第391条,第393条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第一次在法律上提出商业贿赂问题,主要内容体现在第8条和第22条。《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和第22条内容进行了细化和完善,首次提出“商业贿赂”这个法律术语,并明确了商业贿赂的内涵与外延,成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执法依据。这三部法律是当前治理商业贿赂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