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影响党员民主权利实现的原因分析
(一)党员主体意识淡薄
我国受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官本位”、宗派主义和特权思想等传统观念与习惯势力在党内仍未肃清,官僚主义、家长制、等级制、个人崇拜等不良习气仍时有表现,再加上长期处于战争环境和实行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的限制,党长期以来在民主集中制问题上偏重于集中统一,不论是领导还是群众都把党员看做是教育、管理、号召、提高的对象,忽视了党员个体民主权利的建设。党的长期执政,客观上也削弱了部分领导干部的忧患意识,淡化了对党员民主权利的维护。受市场经济的影响,部分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动力被削弱,出现重物质利益、轻思想政治觉悟,看重个人得失、忽视党和国家利益的情况,许多党员对党章规定的民主权利漠不关心,不甚了了;一些党员缺乏主人翁意识,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不高;有些党员不善于提出自己的见解,不敢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党内生活中不讲意见,只讲服从,对错误的东西不批评、不反对,不愿提出自己的见解建议,只等领导做决定。部分党员同党的政治生活隔离开来,与“事”隔绝,更不用说去维护主体地位,发挥主体作用了。
(二)少数领导干部民主素养不高
一些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缺乏民主作风,不尊重其他班子成员的民主权利,把职权当特权,在工作中,独断专行的家长制作风依然存在。他们在召开会议研究问题之前,就预先定好调子,然后在会上再用自己的主张去“统一”班子成员的思想,而对持不同意见者则动辄排斥、打压甚至报复。而其它班子成员则习惯于盲目服从和迎合领导意愿。久而久之,在党内就形成了这样一种氛围:
领导提拔任用干部,只喜欢那些“听话的”,任人唯“驯”,而对于认真负责敢于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的党员则不大喜欢,不愿任用;干部则只看领导的眼色行事,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
(三)保障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制度不健全、机制不完善
一是党内各项民主制度存在不执行或执行中随意变通的现象。从总体上看,对党员行使民主权利、扩大党内民主的制度、规定已经不少了,但缺乏可操作性和配套保障。有的制度只有实体性规定,缺乏程序性规定;有的只是原则性要求,缺乏具体措施;有的根本没有规定,而是在按照惯例和“潜规则”办理,等等,这些制约了党内民主的发展,影响了党员权利的实现。二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保障党员权利作出了明确、全面的规定,但由于缺乏必要的配套制度,在实际工作中还不能得到很好落实。
维护党员权利仅限于纸上谈兵,如对保护检举、申诉、控告人缺乏具体规定,导致在实际生活中,普通党员往往需要拿出很大的勇气,有时甚至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
(四)纪检监察机关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有的纪检监察机关不认真受理来信来访,只对上级负责,借口维护一方稳定,想方设法劝说党员不要越级访、重复访,站在党员角度维护党员权利的意识比较差。有的对党员提出的意见不能给予满意答复,通过拖时间的方法消磨党员维护权利的信心,使党员要求不了了之。有的缺乏保护举报人的意识,直接向被举报人核实情况,客观上造成了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结果。有的业务能力不够,在复杂案情面前不善于辨别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案件。
有的对侵犯党员民主权利案件的惩戒力度不够,在查处因主观独断,擅自决策,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中,很少甚至没有从执行民主集中制和维护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角度作出严肃处理,对领导干部的主观责任追究不到位。另外,在案件管理方面没从侵犯党员民主权利角度对案件进行分类,也是导致对此类案件不够重视的客观因素。
四、履行职责,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促进党内民主建设
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民主建设的“助推器”和“保护神”,它的主要作用是:推动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发展;保护党员民主权利不受侵害。当前,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自身职责,围绕《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贯彻落实,通过开展教育,提高党员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的民主权利意识;通过完善制度、健全机制,通党员表达民主诉求的渠道;通过强化监督,保证党员民主权利落到实处;通过查办案件,坚决纠正各类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等,以维护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己任,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
(一)加强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的主体意识
要在广大党员中普遍进行学党章、学条例活动。一方面,要把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作为重点,深入开展党内民主生活教育,营造民主氛围,使他们提高民主意识,树立民主观念,培养民主作风,掌握民主方法,养成民主习惯,虚心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批评意见,自觉地执行各项民主制度,摆脱“领导是关键,党员是陪衬”的错误思想,真正从思想上、行动上确立起党员的主体地位。
另一方面,要广泛开展以党内民主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教育活动,使广大党员把党的事业当作自己的事业,鼓励广大党员充分行使党章赋予的民主权利,调动他们参与、决定和处理党内重大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强化他们的责任意识。如,认真负责地提出建议发表意见;热情参与党内各种选举活动,严肃认真地作出选择;自觉监督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敢于同一切腐败现象进行斗争。要教育广大党员了解自己在党内享有的民主权利,学会争取权利、扞卫权利、敢于和善于使用权利,抛弃传统的“义务本位”意识。
(二)加强对《党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严肃查处侵犯党员权利的案件
要按照《党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和纠正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的行为;违反党内选举制度,侵犯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压制批评和打击报复反映真实情况的党员的行为;党员不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或滥用民主权利的行为;对党员作出错误处理的,党员提出申诉,发现对其处理确有错误的;对党员进行失实举报、检举和控告,诬告陷害党员的行为。同时,要严明纪律要求,严肃责任追究。特别是对于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侵犯党员权利行为或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失职、渎职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切实维护党的纪律和党员的民主权利。
(三)积极探索实现党员民主权利的新途径、新渠道和新机制
一是要大力推进党务公开工作。凡属党章和党内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凡是本地区、本单位党员、群众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都要公开。各级纪委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健全责任机制,积极推进党务公开。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违背公开原则、搞虚假公开,侵犯党员权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要适时协助党委制定《党内信息公开制度》。二是要.通党员意见表达的新渠道。如,设置意见箱、电子信箱,开通热线电话等方式,方便党员表达意见;建立党的领导干部联系党员、定期接待党员制度,直接听取党员意见。建立健全并不断创新农村党员、社区党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党员和流动党员管理机制和制度,建立干部与党员协商对话的制度、维护党员合法权益的制度、协调处理利益矛盾的制度、与党员保持经常性多渠道密切联系的制度等等,以保证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更大范围内表达自己的意愿,真正形成充满活力的党内民主氛围。各级领导要充分利用网络优势,直接上网了解社情民意。
三是要建立健全党员监督新机制。拓宽党员检举、揭发、控告、上访等渠道,制定具体严密、操作性强的制度,扩大党员参与党内监督工作的范围。同时,要建立健全举报保密、奖惩和补偿制,并尽可能使之明晰、具体、有可操作性,使广大党员在申诉、控告、检举之后免受打击报复。
(四)以改革的精神推进党内民主制度建设
要适应新的形势,把制度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如何维护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实现上,不断建立健全党内各项制度规定。当前要重点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制度,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党内事务,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要进一步细化《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有关条款内容。既要明确规定党员享有哪些民主权利,也要明确规定党员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以及采取什么措施来保障党员正常的民主权利。
(五)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职能部门在维护党员民主权利方面的作用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案管、审理、检查等部门具体承担着维护党员权利的任务。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发挥保护党员权利的整体效能。要进一步明确案件分类,将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违纪违规行为单独列为一项。提高办案能力,较好地处理一般违纪违规行为与侵犯党员民主权利行为相交织的问题以及用合法形式掩盖侵犯党员民主权利行为的问题。进一步改善办案方式、方法,对待信访件,要少采用甚至不采用转由被告单位或上级机关自查并说明情况的办法,提高调查取证过程的保密度,防止上访者受到不公待遇。
(六)积极推进党内权力的科学配置、合理分解、明确界定
这是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履行保障职能的前提,是确保“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得以贯彻落实的基础。要进一步明确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纪检监察机关在党内的地位、职权及相互关系,逐步在党内建立起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刘中 天津市纪委监察综合室主任,天津师范大学政治文化研究中心博士生;尹鹏 天津市纪委研究室干部;高勇 天津师范大学政治文化研究中心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