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有一点需要肯定,村民委员会是最贴近农民的组织,如果离开了他们的积极协助,基层政府组织的许多行政工作就无法落实下去。比如,粮棉收购、重要农副产品定购、计划生育、征兵等工作,大型农田水利建设、道路建设、抗震救灾、植树造林等公共工程与公共事业,都需要村民委员会的支持和配合。因此,乡镇政府虽然不能凌驾于村民委员会之上,但绝对不能放弃村民委员会这一阵地。“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是一种二元并存的互动关系。即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权与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权的并存与互动。这是国家对基层管理权限与基层民主自治相结合的重要体现。”乡镇政府要进一步探索借助村民委员会力量的有效实现形式。当前,要寻求基层政权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联结点。由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本乡镇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的主要途径,它与村民委员会虽在性质上不同,但功能却比较相似。因此,原则上可以给村委会主任及其他成员以乡镇人大代表的身份。这有利于村委会代表切实反映村民的愿望和要求,也有利于乡镇政权更好地代表广大农民的利益。
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自治功能,还必须加强自身建设。要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要求,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
2004年7月16日,绍兴新昌县儒岙镇石磁村由全体村民公决通过了浙江省首部乡村典章——《石磁村典章》,其中对村级组织职责、村务议事决策、村级财务管理、村务公开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这使村里人有了“自己管理自己”的规则,确立起了对村级组织和全体村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村规民约。石磁村的实践仅仅是浙江省村民自治发展的一个例子,连同其他地方推出的民情恳谈会、民主听证会、民主理财日、民主议政日等形式,印证了我国基层自治和民主建设所迈出的步伐。但是,这样的步伐总的来说还不够大,面也不够宽。因此,要在各地进一步深化村务民主决策机制,以规范村民代表会议为重点,切实完善议事规则,建立民主议事协商制度。要健全民主管理制度,特别是着重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通过组织村民讨论制定或修订村民自治章程,依法建制,以制治村。要强化民主监督机制,充实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创新集体财务审计监督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更好地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约束。
四、农村公共物品的多中心供给
地方政府是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第一责任者,在不少领域甚至是无限责任者,但并非全部责任者。与其他区域公共物品一样,农村公共物品有赖于地方政府直接供给,也需借助商业、志愿、互助等供给机制,通过“消费者、提供者和生产单位在不同的综合层次混合和搭配运作”,形成多中心的供给体制。
首先,要培育多中心的供给主体。对于市场供给失灵的农村公共物品,地方政府都应该密切关注。特别是农村纯公共物品,必须全部由地方政府提供。比如,浙江省地方政府从2005年起为农村常住人口按每人每年15元以上的标准设立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使广大农民免费享受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卫生保健、计划生育技术等多项服务。但是,基层政府财政能力与效率的不足,决定了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需多轮驱动。由于政府向公众提供准公共物品同样存在交易成本,而且在部分领域甚至比社区或私人供给成本更高。因此,对村级范围内的公共物品,如村内道路维护、沟渠建设、集体福利等与村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项目,在相当长时期内仍应主要由农民集资或村集体经济提供。地方政府在农民自筹的基础上,可以进行鼓励性的资金补贴,以调动民间的积极性。2004年以来,浙江省地方政府在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中,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农民筹资与财政、社会投入各占总投资的三分之一左右。同时,地方政府也可“花钱买服务”,吸引私人企业投资生产农村公共物品。
对各类非政府性的农村社会服务机构如专业协会、经济合作社等应大力扶持,充分发挥其为农民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的功能作用。
其次,要构建多中心的筹资机制。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资金来源,不能过度靠农民自己提供,也不能过度靠政府大包大揽,必须坚持多渠道筹资。作为公共权力机构,地方政府具备运用强制手段动员经济资源的能力,因此在适度平衡乡镇政府财权的基础上,要促使财政成为农村公共物品供给资金的主渠道。比如,金华义乌市自2001年开始,每年仅市镇两级政府就配套2亿元用于村庄整治,目前已建成5个标准压缩式垃圾中转站、25个简易中转站和693个农村垃圾房等垃圾处理设施。特别是那些本来应该由政府承担的职责,如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费用,必须在公共财政中开支,而不应由农民负担。上级政府还要加强财政转移支付,为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给予财力支持。以浙江省为例,省政府明确要求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县级财政统发制度,确保农村公办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建设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2006年省财政投入8.8亿元用于农村教育,其中3.7亿元通过转移支付,用于农村基础教育“四项工程”。另一方面,社区集体资金也是农村公共物品的重要筹资渠道,这既可以是集体积累的共有财富,也可以由本社区农民根据受益程度分摊。对那些可以通过收费进行排他的准公共物品,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并采取经济补贴、赋予冠名权等优惠政策,引导私人或企业投资。此外,还有境内外捐赠和援助,我国许多农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进行农田水利建设就是很好的例证。
再次,要形成多中心的决策体系。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决策主要是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作出的。“出于对党的感恩和个人崇拜,中国农民放弃了话语权,陷入了集体失语的状态。”人民公社解体后,农民权利意识逐渐萌发,按理说应该把自己对公共物品的需求表达出来,但这种自下而上的表达机制却迟迟未能建立。供给哪些农村公共物品,往往不是根据本辖区农民的需求,而是受上级达标、升级任务的影响,以致乡镇政府疲于应付,广大农民却得不到太多实惠。公共物品量大面广,不可能事无巨细都由政府决策,所以亟须建立健全农民需求表达机制。目前可在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由全体农民或农民代表对本社区的公益事业进行表决,及时准确地反映农民的需求偏好。尤其是由村组织的道路建设、环境整治等公益项目,应召开村民大会进行决策。当然,作为公共物品的需求者,个体农民由于知识缺乏、目光短视,往往较多考虑自身和眼前收益,所以对关系农村发展全局的公共物品,地方政府必须继续保持决策的主体地位。
●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短缺不是个别的而是普遍的现象。从深层次分析,这源于我国长期推行的非均衡发展战略。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实行投资的“城市偏向”,通过提取农业剩余支持工业积累,并在公共物品供给方面也形成城乡二元分割,即城市公共物品由国家供给、农村公共物品由农民自给的局面。
●城乡发展差距在我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来逐步缩小。对于农村公共物品的政府投入,可以先从民生最紧迫、最薄弱的环节抓起,通过城镇基础设施延伸、社会事业覆盖,让广大农民更好地享受公共财政的阳光。而不论城乡二元结构的“鸿沟”有多宽,眼前的财力还不那么雄厚,地方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将投入重点转向农村,无疑是正确的选择。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发展不平衡的国家,需要构建扁平化的地方政府组织,但偏偏不能削弱乡镇政府这一层次。因为农村的问题太复杂,农村积压的问题太多,而政府对农村的问题容易“眼不见为净”。当这些问题不能为自治所包容和疏解的时候,往往已“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成为更大、更棘手的问题。
●对乡镇政府的过分收权,潜意识中是对基层政府的不信任,甚至将乡镇干部摆在农民群众的对立面上。反过来讲,假如一个层级的人民政府都缺乏公信力,很难保证收权的上一级政府部门就能确保公平公正。政府的科学行政、依法行政,有赖于自身建设,也有赖于执政党的领导和外部监督机制的完善。既然设置一级政府,就应当是能够承担属地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政府。
●乡镇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是“小而强”。“小”的标准是没有冗员,“强”的标准是充分履职。更为重要的,“小”是形式,“强”是实质。尤其在东部沿海地区,只要当地财政能负担,只要不将“养人”的压力转嫁给农民,乡镇机构改革的第一要务还不是减人,而是切实转职能、增服务,使之成为提供农村公共物品的“强政府”。
●完善村民自治符合多元治理、和谐治理的理念。鞋适合否,唯脚知晓,这可以引申到村民自治。虽然乡镇政府有责任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这种指导却不具有法律上的行政强制性。当然,村民委员会是最贴近农民的组织,乡镇政府绝对不能放弃这一阵地。
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权应与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权形成一种二元并存的良性互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