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1年6月20日 佟柔出生在辽宁省北镇县一个没落的满族正蓝旗官僚家庭,幼时跟随母亲学习中国古典诗书歌赋。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全家迁入北平,佟柔与妹妹一起入朝阳大学附属小学读书。后全家又迁居保定,佟柔和妹妹一起考入保定第二高级工业学校学习,学习2年。
1937年—1938年左右 全家以随军家属身份流亡到四川奉节,佟柔就读于东北中学,后考入重庆第八高中,毕业后入兵工厂工作。
1945年 全家迁回北镇县老家。
1946年—1948年年底 佟柔入东北大学法律系学习。
1948年春 全家迁入北平,依靠在国民政府军队的三哥维持生活。同时开了一家杂货铺。佟柔继续在搬迁到北京的东北大学法律系学习,至年底未及毕业即结束学习。
1949年年初 佟柔入华北大学短暂学习马列主义,数月后即毕业留校工作。华北大学停办后,佟柔被分配到人民大学法律外交教研室,参加研究生学习。并曾在图书馆短暂工作。
1950年9月 佟柔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初为担任主讲教员的原朝阳大学民法教员唐世儒的辅导教员,后为中国民法和婚姻法教员。
1951年入夏之前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成立中国民法组,佟柔任组长,赵中孚为成员。
1950年9月—1954年5月 佟柔在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列宁主义夜大学学习。
1952年 佟柔与同事常风结婚。
1955年暑假左右 佟柔因没有汇报三哥的原国民政府军队情报官员身份的原因在政治上受到冲击,受到法律系保护,被迫写检查,政治上被定性为“思想落后分子”。
1956年年初 发表《巩固合同纪律,为实现国民经济计划而斗争》(与胡金书(第二作者)合著),刊载于《政法研究》1956年第1期。
1956年年中 发表《关于民法调整的对象——财产关系的几个问题》(与郭寿康(第一作者)合著),刊载于《政法研究》1956年第3期。
1962年 参编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组织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提纲(草稿)》(油印稿)。
1969年11月 中国人民大学停办,随全体教员迁到江西余江县的中国人民大学“五七干校”参加劳动。
1972年11月 迁回北京。
1973年春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并入北京大学法律系并接受其改造,佟柔继续从事中国民法和婚姻法教学工作。
1978年7月 中国人民大学复校,此后佟柔长期担任民法教研室副主任并实际主持工作(主任为刘素萍)。
1979年8月 参加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召开的“经济法理论问题研讨会”,佟柔在会上作了书面发言,首次公开提出“商品经济的民法说”。
1979年8月 发表《民法的对象及民法与经济法规的关系》,刊载于《法学研究》1979年第4期(该文为同年8月在社科院经济法理论问题研讨会发言摘要)。
1979年8月—1986年 领导民法阵营与经济法学者展开7年之久的民法经济法大论战,“商品经济的民法说”成为民法阵营最后取得胜利的制胜武器。
1979年年底—1986年 参加第三次民法典编纂和《民法通则》起草,佟柔的观点和意见最受立法机关的重视,“商品经济的民法说”成为《民法通则》的理论基础和立法指导思想。
1981年2月 参编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原理编》。
1981年 佟柔在60岁时入党,介绍人为民法教研室主任刘素萍。
1981年7月 参加梁慧星硕士论文答辩会,与其就国有企业所有权问题展开激烈争论。
1982年年初 发表《关于经济法几个问题的答问》,刊载于《湖北财经学院学报》1982年第1期。
1982年11月《民法概论》(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1983年春 为在重庆举行的全国高校民法师资培训班授课,题目为“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及与经济法的关系”,其“商品经济的民法观”由此开始产生全国性的影响并支配了当时的民法理论。
1983年6月《民法原理》(佟柔主编,金平、赵中孚副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
1983年12月 社科院法学所召开全国经济法学术讨论会,佟柔与王家福领导民法阵营与经济法阵营对什么是经济法进行了热烈而激烈的讨论,观点尖锐对立。该讨论会扭转了民法学科的被动局面。
1984年4月 发表《关于经济法的几个理论问题》,刊载于《中国法学》1984年第2期。
1985年4月 中国民法经济法学会成立,佟柔当选为会长。
1985年《经济体制改革中的若干民法问题》(主编),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出版。
1985年10月 发表《我国民法科学在新时期的历史任务》,刊载于陶希晋主编《民法文集》,山西人民出版社出版。
1986年6月《民法原理》(修订版,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
1986年6月《继承法学》(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
1986年《民法通则疑难问题解答》(第一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1986年 发表《民法与商品经济》(与方流芳合著),刊载于《晋阳法制》1986年第3期。
1986年 发表《民法与观念变革》,刊载于《司法》1986年第9期。
1987年《中国民法讲义》(副主编),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教材。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1987年《论国家所有权》(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1987年 发表《论国营企业经营权》(与周威合著),刊载于佟柔主编《论国家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1987年2月 发表《学科经济法论》,刊载于《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出版。
1987年5月 发表《票据立法若干基本问题的探讨》,刊载于《中国法制报》,1987年5月20日。
1988年2月 发表《我国民法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发展与完善》(与王利明合著),刊载于《中国法学》,1988年第1期。
1988年 发表《建立中国自己的民法理论和体系》,刊载于《广东法学》,1988年第3期。
1988年8月 发表《谈回扣的违法性质及对策》(与李晓斌合著),刊载于《法制日报》,1988年8月22日。
1988年12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概论》(主编),重庆出版社出版。
1989年春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of the PRC:its birth,characteristics and role,(translated by Gonathan K.Ocko),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volume 52,Spring&Summer1989.
1989年7月 发表《发展商品经济亟需建立健全公司立法》,刊载于《法制日报》,1989年7月28日。
1989年8月 发表《社会债务问题与民法》(与史际春合著),刊载于《法制日报》,1989年8月14日。
1989年 发表《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巩固国家财产所有权》,刊载于《中国法学》,1989年第5期。
1989年8月 发表《新中国民法学四十年》,刊载于张友渔主编《中国法学四十年》,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1990年11月《中国民法》(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
1989年12月《中国民法教程》(副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1990年8月《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1990年 发表《我国全民所有制“两权分离”的财产结构》(与史际春合著),刊载于《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3期。
1990年 发表《十年民法学的回顾与展望》(与罗明举合著),刊载于《法律学习与研究》,1990年第7期。
1990年9月16日 病逝于北京。
1991年12月《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法律调整》(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
1995年6月《中华法学大辞典:民法学卷》(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