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柔先生是新中国民法的脊梁,是新中国民法的旗帜,在中国四大“民法先生”之中名列榜首。我们作为佟先生的弟子,对此更有感悟。
我虽然不是佟先生的研究生,但也两次投身佟先生门下,学习民法,自视为佟先生弟子之一。记得我在中国政法大学进修学院学习时,佟先生在一个学期中,往返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之间,为的是给我们这些来自于全国各地的地市级政法领导干部进修班学员讲授民法。那时候,我们如同嗷嗷待哺的小鸟,在简陋的教室里吸收佟先生传授的民法真理。之后我又参加了中国人民大学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举办的高级法官培训中心民法班,50名高级法官聚集在佟先生门下,得到佟先生的民法真传。
佟先生对中国民法的贡献,培养学生、教育弟子仅是其中之一,他培养了大量卓有成就的民法学后人,当然也有我们这些从实务部门中走出来的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官员;不过,佟先生更大的贡献,则在于构建新中国民法理论的架构,建筑中国民法“大厦”的基础。在这方面,佟先生的代表作,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商品经济的民法调整对象理论”。
对于前者,前一段我在整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民法部分的内容时,对《民法通则》的巨大贡献作了很不全面的评价。我认为,《民法通则》是在经过几十年荒芜的法制土地上耕种出来的第一颗丰满的民法果实,规定了中国民法的基本制度,宣示了中国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确立了侵权责任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奠定了中国民法典的基础。假如我国直到现在还没有《民法通则》,几乎不可想象我国目前会是什么样子,法制建设很可能仍然是几十年前的荒芜或者贫瘠。从而可以想象,佟先生以及他那一代的法学家推动制定出《民法通则》,是多么了不起的远见卓识和高瞻远瞩!
对于后者,即商品经济的民法调整对象理论,这是佟先生创造的学说。尽管今天我们在研究这个理论的时候,会发现它具有比较明显的时代局限性,但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在涉及中国民法生死存亡的是非面前,商品经济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诞生,挽救了中国民法的命运,使中国民法走上了不断发展的康庄大道,也使中国的民事权利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张扬。这个功劳,也是历史性的。
在佟先生领导建造以及亲手创建的这两个影响巨大的成果之间,它们的关系是:有了后者,就有了前者的诞生;有了前者,就有了中国民法在今天的巨大发展。因此,佟先生的思想和他的民法成果,在新中国民法历史上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对中国民法立法和民法理论研究都具有深刻、深远的历史影响,至今仍是如此。
我们作为佟先生的传人,经常想到如何传承佟先生的民法学说,张扬他的历史贡献。正因为如此,在那一年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的时候,我提出是否有人愿意做好我提出的这个课题,即“佟柔民法思想研究”。在我国那时的民法研究中,以及在民商法学的博士论文中,还没有专门研究一个学者的学术思想的。但我觉得,这是一个应当做,并且必须做好的学术课题,是对佟先生民法学说进行总结概括和传承应作的贡献,而且是我们后人的责任。
就在这时,孙沛成同学率先“投标”,说他特别想做这个题目的研究。我喜欢他的这种勇气,更看好他重视思辨的研究方法和理论概括能力。我相信他能够做好这个课题,因此当场就拍板,把这个题目交给他来进行研究。随后,孙沛成就开始搜集资料,找寻与佟先生熟悉的学者、佟先生的弟子以及亲人,多次进行座谈,广泛征求意见。由于历史的原因,能够找到的佟先生的资料比较有限,所以增加了研究的难度。我看到了他研究的难度,也看到了他为此付出的努力。在困难中,孙沛成坚持下来,如期完成了这个课题的研究任务,对佟先生的民法学说和历史贡献作出了深刻的分析和评价,在学位论文的答辩中获得好评,并顺利获得博士学位。我们作为佟先生的弟子,为此应感谢孙沛成。
应当看到的是,本书仅仅是对佟先生民法思想研究的初步成果。佟先生的民法学术思想博大精深,是一个无尽的宝藏。现在开发的,仅是这个宝藏的一角。盼望更多的学者能够对这座宝库继续发掘,让佟先生的民法思想更加发扬光大,推进我国民法事业不断繁荣发展。
是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