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农民工聚居区的特点及其存在原因分析
——以南昌市“广丰村”为例
杨舸
摘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国已开展多年,针对未成年犯置入社区矫正,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符合恢复性司法精神、符合未成年人心理及生理特征。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旨在降低重犯率,减少罪犯在狱中“交叉感染”机会和青少年脱离社会问题,并可使罪犯获得基本技能和工作经验,重新回归社会。本文在社会支持理论的框架内,探析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的构建、政府采取相应配套措施的保障落实情况,对存在问题进行归纳,提出建议和完善措施。
关键词: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问题;对策探析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状况、成因及其对策研究”(项目编号:08FX2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新的高发态势和一系列新的特征,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概念上来看,未成年犯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触犯了我国法律而应当受到法律处罚的人。这一期间的未成年人其可塑性和易变性都较为突出,因此对于这一年龄段的罪犯,实施有效的矫正手段,使其不再走上犯罪道路,是十分必要也是完全可能的。
所谓社区矫正,是指不使未成年犯与社会相隔离,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来教育改造罪犯的一种矫正方式,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教育改造罪犯的方式的总称。
一、我国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及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其心理因素和生理因素已具有逐步成熟的特性,受内外动因的影响存在着可塑性和易变性,在不良因素的影响下极易导致犯罪。从犯罪学和社会学的角度来说两者既是辩证统一的,又是相互结合起作用的,一般来说社会学因素往往起到主要作用,但它又只有与生理学因素、心理学因素相结合的犯罪才能起到作用,而决不是孤立地起决定作用。绝对的、单纯的只由社会学因素或只由生物学因素、心理学因素而犯罪的行为例证是没有的,或者说也是不可能的。目前我国把未成年犯置入社区矫正还处在一个探索的过程,无论在矫正范围、矫正方法、矫正模式上都存在诸多缺陷,主要问题表现在:
(一)社区矫正现状堪忧
在我国,对未成年犯的刑事政策是教育、感化、挽救,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重防轻打”。让未成年犯在开放式的环境中受到改造,相较在监狱中理应具有更好的效果。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在我国构建社区矫正制度的总体思路、任务和方法。随后,北京、浙江、上海等省市也纷纷开始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但是,《通知》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缺乏针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具体操作内容和配套的制度;缺乏在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模式,致使《通知》规定的内容无法实施,加上《通知》中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只限于5种罪犯,仍存在着未成年犯和其他人员的未区别对待等等,这样极不利于未成年犯的矫正。目前,社区矫正的主要场所都是因地制宜、因陋就简,没有统一规划的社区矫正教育基地;社区矫正体系仍处于较为封闭的系统,矫正模式单一,只是停留在监管教育和开展公益活动上,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形同虚设;忽视了未成年犯是一特殊的群体,对未成年犯的矫正工作没有同其他犯罪人员区别开来,而是采取和其他人员一刀切的矫正方法。
(二)程序繁琐且缺乏透明度
我国《刑法》中对服刑人员的“社区监管”也仅仅是对缓刑、假释、管制等对象进行管理。并不是意义上的社区矫正。我国重新界定的社区矫正概念,也仅在扩大其适应范围,仍是施以刑罚方式,而非实施矫正行为,特别是未成年犯更是如此。如人民检察院拟对不起诉案件的处理过程作出修改,首先由承办的检察人员提出意见,由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分管检察长批准,再报检察长批准,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这将影响到不起诉案件处理的工作效率。
特别是《通知》中缺乏针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的具体操作内容和配套的制度,只是为人们挽救当前的未成年犯提供了一个思路,在实践中具体操作仍是无章可循,完全需要摸索。
(三)缺乏统一规范的社区矫正
我国社区的划分,不是以区域形式的布局来进行的,而是各自为政,大小不一,以楼盘为点,缺乏统一布局和科学管理,这样对社区矫正工作带来诸多的不便,存在一定的盲区。加上社区人员入住率和家庭结构存在差异,户籍改革这一社区管理也只象征性地收费,缺乏应有的各种管理措施,社区内也只是从环境治理和经济利益着想。例如,大批进城务工的外来劳动者的子女,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
(四)社区矫正存在多头管理
依照《通知》,五类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监督与考察权均统一归属于公安机关。但《通知》同时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司法实践中的执行主体是公安机关,而司法行政机关是工作的主体,这样就导致多头管理,几个机关共同指挥,共同参与,权责不清,衔接不利,效率不高,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在社区矫正人员的配置上,也难以适应当前矫正的需要,一些人员对法律知识、心理学知识、教育学知识、社会学知识没有经过系统的学习,甚至还缺乏职业素养,缺乏职业道德培训,只停留在生硬的事务管理中。
二、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之完善
(一)未成年犯这一特殊群体的矫正人性化
未成年人是一个可塑性极高的群体,这期间生理和心理方面发育得不够成熟,常常遇事冲动抑或消沉,易走向两个极端;对性好奇,充满着神秘感,渴望了解和探究。如果得不到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关怀和正确引导,极易误入歧途,走向犯罪深渊。
笔者对我国近十年来的未成年犯的综合调查结果显示,影响未成年犯的家庭因素占50%以上,有的家长对孩子宠爱过分,甚至到溺爱的程度,有的要求过高、过严,特别是婚姻家庭破裂和单亲以及留守家庭孩子,得不到家庭的关爱和教育,有的家长片面地认为孩子的教育是学校的事情,自己只要管好孩子的吃穿就行。在我国现行教育体制下,一切围着升学率这一无形的指挥棒转,不同程度地存在重智育、轻德育,以成绩的优劣来划分,致使成绩不好的学生自暴自弃,过早地踏入社会,这一比例高达67%。走向社会后,他们原本脆弱的是非善恶观不堪一击,社会上一些不良因素的客观存在,传媒网络上宣扬凶杀、暴力、色情、即时行乐等违法颓废内容,严重污染了未成年人的思想,极易使他们受到蛊惑,甚至以身试法。一份专家调研报告显示,未成年犯有75%的人经常出入游艺厅,而八成以上的人都去过游艺厅、歌舞厅、录像厅、发廊等场所,报告还显示,80%以上未成年犯在“犯事”前都接触过含有色情和暴力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和网络信息。
(二)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相关立法
如前所述,未成年犯是一类特殊的群体,无论从矫正的方法还是矫正场所或是矫正的人员等,都应当予以单独对待,而不能与其他人员混同操作。特别是过分依赖监禁刑,忽视非监禁刑的现象普遍存在。普遍认为未成年犯越小越要严加管教,否则成年后更会危害社会。殊不知,这种监禁的环境中,极易形成罪犯间的交叉感染,并巩固其犯罪的倾向性。再则服刑期间未成年犯与社会脱节,以后很难适应社会。笔者认为,社区矫正既然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矫正方式,那么就应适用于所有非监禁的矫正对象,既包括非监禁的刑罚方式,也包括非刑罚方式,对于未成年人犯更是如此。
(三)在诉讼程序中应置入社会调查程序
在对未成年犯进行法律上的处理之前,有必要进行一定的社会调查,以取得最佳的矫正方法,这一点在《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5条第3款就有相关规定。在未成年人犯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对社会调查与监护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充分分析,也可直接与未成年人犯进行交流,营造适合其矫正的环境。
1.在侦察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未成年人的行为已经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应将其移交给社区矫正机构矫正。
2.在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若依据法定职权认为对未成年人可以作不起诉处理,也可以将其移交给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会矫正。
以上两种处理方法在国外称之为转处制度,即将行为人从刑事司法系统中转处出去,移交给更适宜的社区矫正机构予以矫正。
3.在审判前,法院也应当对未成年人犯的情况进行判前调查,了解罪犯的犯罪起因、心理、生理特点,对罪犯进行综合情况调查后,再确定是否对未成年人犯实施社区矫正。
4.审判中,如果判处缓刑、管制刑或者单处附加刑,以及法庭认为行为人尚未构成犯罪但已经违法的情况下,应将其移交社区矫正。
5.在监禁刑执行过程中,刑罚执行机构(少管所、监狱)如果认为罪犯符合假释或监外执行条件的,也可移交给社区矫正。
总之,社区矫正制度应贯穿于刑事司法程序的全过程,为各阶段的非监禁的未成年犯提供有效的矫正保障,从而达到是监禁刑的有效补充和非监禁刑的重要实施方式的效果。
(四)社区矫正要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
1.首先要明确职责
现有的社区矫正管理应主要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能弥补社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专业上的不足。以街道办事处(城市)或乡(农村)一级为单位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是管理该范围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包括管理该范围内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对未成年犯矫正对象的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统筹安排社区矫正资源的分配等等。
2.建立多样化的社区矫正场所
对于无家可归的未成年犯矫正对象建立专门的矫正教育基地,即提供居住场所和学习场所,以帮助他们复归社会。对有居住场所的未成年犯的矫正,原则上以所在地社区为矫正场所,这样可在相对稳定的环境之中,有助于接受矫正和复归社区;针对特殊场所进行的矫正工作,如戒毒等,可以由社区协助进行开展矫正工作。因此,一定的社区矫正不仅是管理制度上的统一,也应建立一定的技能培训机制,增加他们的谋生能力,使其能掌握生存技能,尽快地复归社会,总之在尽可能地提高未成年人犯的矫正和回归社会的同时,要使他们又可学到一技之长,提高其综合能力。
3.建立一支高专业水平、协同合作的社区矫正队伍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是社区矫正的主导力量,既要执行监管,又要开展矫正,应配备具有相关的学力水平的大学生,也可从少管所、监狱等机构调任,适当吸纳社会志愿者作为矫正工作人员的助手,志愿者的来源可以是街道居委会干部、离退休人员,还有律师、医生、学生等都可成为志愿者。同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所需要的财力、物力的投入,下拨专项资金统一管理。
笔者认为,无论是矫正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还是公检法司部门的人员,在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工作中,都需要处理其回归过程中的心理和生理问题,因此需要具备相应的知识,使社区矫正人员更加知识化和专业化。人们要充分地认识到,未成年人犯的社区矫正工作,并不仅仅是矫正其问题思想和问题行为,更重要的是推进未成年人与社会环境的互动,减少他们的不适应现象,为未成年人维权,而不是削权。也就是通过正面的经验,感受自身的力量并激发内在的动力,在社会参与中改善自己的生活状况,从而使被矫正对象能够拥有自己处理问题的机会和能力,最终促使未成年犯复归社会,这也是社会矫正的核心目标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