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某砖厂因为制砖需要取土,看中了该村村民王某两兄弟的住房东南面的坡地的土。考虑到这一取土行为影响到王家旧房的安全,于是砖厂就通过该村村民委员会和王某两兄弟协商,让他们搬迁自己的房屋,砖厂给予王某两兄弟一定的经济补偿。就这样,双方达成了房屋搬迁补偿协议。
10月,王某两兄弟各自向村委会提交了申请,要求合建一栋占地140平方米的两层楼房,并注明了占地的界限。村委会经过审核之后,签署了同意建房的意见。于是王某两兄弟就将申请及办证费用交给了乡政府办事处主任赵某,委托其代办有关手续。之后,在赵某的运作下,乡政府主管部门在申请书上签署了同意意见,并办理了相关的许可证。赵某又向乡土地管理所递交了王某两兄弟的建房用地申请,管理所的工作人员表示没有问题,让赵某过几天去办手续。于是赵某就将取得的证件交给王某两兄弟,并让他们过几天去办理手续。然而当王某两兄弟隔了几天去土地管理所办证时,管理所的办事人员却声称还要再等待一段时间。急于修建住房的两兄弟于是将取得的证件交给村里,表示用地手续正在办理,没有问题。村里就同意了王某两兄弟的申请。第二年,房屋建造完成,建筑占地面积161.925平方米。就在王某两兄弟欣喜住房问题解决之时,却收到了乡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王某二人建造的房屋占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经乡人民政府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并据此作出处罚决定:限定王某两兄弟自行拆除新建的楼房,并返基还田。王某两兄弟认为,自己建造住宅经过了各项申请,并且办理了相关的证件,手续上完全合法。因此两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详细的核实和调查,证明王某两兄弟因为旧房被征用影响居住,确实需要拆迁新建,并且经过了各项申请。只是在乡土地管理所办证时因为各项原因造成了办证时间的拖延。法院经审理认为:乡人民政府在原告王某两兄弟的建房用地申请上签署了同意意见,表示对原告建房用地的行为予以批准;且原告建房用地经本人书面申请,村委会和乡人民政府签字同意,在城建部门取得了规划许可证,不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但原告在未取得建房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仅仅凭借土地管理员的口头同意就动工兴建房屋的行为是错误的。因此法院认为,乡政府认定原告建房用地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其主要证据不足,撤销其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案例分析
行政部门对当事人是否具有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事实情况加以认定,认真加以审查。在本案当中,原告王某两兄弟虽然在行为上存在过错,在没有拿到建房用地证明的情况下就私自动工,但其建房的行为确实经过了法定的渠道,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因此不能简单认定其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