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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章 见义勇为却遭难,补偿家属以安慰

小刘和小王是同一个单元楼里的邻居。一天,小刘在家用酒精炉烧菜时,一时大意将酒精炉打翻,结果引起了火灾。小刘立刻大声呼救。这是,小王正好下班回家,听见小刘的呼救声,立刻冲进了小刘家救火,并且将小刘从屋子里安全地救了出来。事后,小王感觉到身体不适,被家人送到了医院。医院诊断认为,小王在救火的过程当中,肺部大量吸入了有毒的气体,导致其中毒,同时在救火过程中过度紧张劳累,致使心脏负荷加重,最终因心脏衰竭而死亡。小王的家人对于小王的死虽然感觉十分伤心,但是想到他是为了救人而死的,也觉得非常自豪。然而让小王的家人感到寒心的是,邻居小刘自出事之后,从未露过面,不但没有来参加小王的追悼会,也没有向小王的家人道一声感谢。由于小王是家里的独子,他去世之后,照顾一家人的重担就落到了小王的妻子小高的身上。小高每天要上班,回家还要照顾老人,生活压力很大。但是即便如此,小刘也从来没有关心过小王的家人。

更让小高感到生气的是,一天她带着公公婆婆在小区里散步时,正好遇见了小刘。但是小刘竟然连招呼也不打一个,就从他们身边走开了。小刘的这种冷漠态度,让小高十分生气。她一气之下,将小刘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小王是在保护小刘的人身财产安全免遭灾难侵害时吸入过量有毒气体导致最终心脏衰竭死亡的,也就是说,小王的死亡和他救火的行为之间有着因果联系。虽然从责任上来说,小王的行为属于个人自愿的见义勇为,小刘在这一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但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作为受益人的小刘应当给予小王的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小高的诉讼请求,要求小刘给予小王的家人经济上的补偿。

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而造成自身受到人身伤害的,如果没有侵权人、无法确定侵权人或者是侵权人不具备赔偿能力的,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的范围内给予权利人适当的经济补偿的要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我国法律的这一规定,其初衷正是为了保护见义勇为的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当中,小王在小刘出现危难时挺身而出,保护了小刘的人身安全,并且为此付出了自己生命的代价。小王的行为,属于个人的见义勇为行为。由于本案当中没有侵权行为人,所以对小王的死亡不应当有人承担过错责任。从法律保护公民的角度,作为本案当中的既得利益者,小刘为小王的家人作出些经济上的补偿,也是理所应当的。事实上,从小王家属的反应来看,如果小刘在小王出事之后,更多地关心他们,并作出些补偿,就可以避免双方在法庭上见面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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