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涛是某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学习成绩一直很好,老师们很喜欢他。一天,陈涛在学校里正在上课,老师突然发现他面色苍白,精神不振,而且额头一直在冒冷汗。于是老师就让班长小明和另一名学生小伟送陈涛回家。小明和小伟把陈涛送到家门口,因为时间还早,陈涛的父亲还在上班,陈涛家里的大门是锁着的,于是小明和小伟就扶陈涛在大门口坐下,自己返回学校上课去了。过了一会儿,陈涛因为体力不支,病情发作倒在了地上。正好在这时,陈涛家的邻居王大爷经过,看到陈涛的情形,就立刻叫来了自己的儿子把陈涛送到了镇上的医院,并且给陈涛的父亲陈先生打电话。陈先生接到电话后赶到镇医院,镇医院的医生告诉他陈涛患的是急性脑膜炎,情况已经很严重,但是现在镇医院的条件不足,所以请陈先生立刻带陈涛去县里治疗。陈先生立刻带着陈涛到了县里,结果因为治疗时间有所延误,医院在对陈涛进行抢救之后发现他已经出现严重的心脏衰竭,最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陈先生花费了上万的医疗费,结果也没有能够抢救回儿子的性命。尽管之后保险公司承担了陈涛的大部分医疗费用,但深切的丧子之痛让陈先生无法平静。他认为,如果学校在处理此事上积极一点,尽到应尽的责任,在发现陈涛的病状之后及时和自己联系,那么陈涛就有足够的抢救时间。于是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陈涛的医疗费用以及死亡慰问金等,共计4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学校在对学生的管理和监护上存在过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鉴于保险公司已经对陈涛的死亡进行了赔付,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学校赔偿陈先生死亡慰问金8500元。
案例分析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对于在校的未成年学生,负有管理和监护的义务和职责,学校有责任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在本案当中,学生出现病症时,老师并没有及时将他送往医院,或是与其法定监护人联系,而只是让同学将其送回家,结果导致陈涛因为治疗时间延误而不治身亡。学校在对学生的监护问题上没有尽到全责,因此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然在本案当中,学校也不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因为作为老师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所谓职务行为,是指工作人员在担任某一职务时履行职责的活动。站在老师的职务角度上而言,他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患病的学生送回家。从教师的职务来说,他并没有明显的过错。从这个角度出发,加上保险公司已经赔付了钱财,所以法院最终判决学校赔偿部分死亡慰问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