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和李华是北京一家公司的同事,关系很好。张明是本地人,他和妻子王芳名下各拥有一套房产,而李华是外地人,在公司附近租住了一套房。李华一直想要在北京买一套房子和女友结婚,但是因为房价太贵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只好将买房的计划搁置了下来。2006年6月,正巧张明妻子王芳名下的那套房子即将拆迁,动迁组表示,王芳只要缴纳20万元,就可以在新房修建完成之后获得一套120平方米的新房。王芳和张明一商量,觉得一方面眼下拿不出那么多钱,另一方面觉得张明还有一套房,再花钱买一套房没有必要,于是就没有答应。就在这时,张明突然想到了李华一直想买一套房子,就和王芳商量,把拆迁证卖给李华。王芳一想反正自己不打算买房子,干脆把拆迁证卖掉还可以拿点钱,就同意了。就这样张明第二天上班时把这件事告诉了李华。李华一听可以以便宜的价格买到一套新房自然十分高兴,于是就和张明在2006年7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上规定,张明的妻子王芳将因为拆迁而享受到的购房通知单及一切权利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华,并且帮助李华办理过户方面的手续。双方签字之后,李华就给了张明夫妻俩5万元。
协议达成之后,李华就以王芳的名义购买了拆迁安置房,并且将房屋的产权登记在王芳的名下。然而等李华要求王芳和张明帮助他完成过户手续的时候,张明和王芳却都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原来协议签订之后,王芳突然后悔,觉得以5万元就卖掉了房子太过便宜,所以就一直拖着不愿意给李华办理过户手续。李华明明支付了房款但是房子却是别人的,这让他难以接受。在几次试图和张明夫妻俩协商未果之后,李华将张明夫妻告上法庭,要求张明夫妻按照协议的约定帮助自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张明夫妻和李华签订的这份协议书,意思表达真实,应当视为有效。李华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因此张明夫妻也应当履行自己的约定,最终判决张明夫妻按照协议约定协助李华完成房屋的过户手续。
案例分析
拆迁安置房是拆迁户因为房屋拆迁而享受的一种安置待遇,属于拆迁户的私人权利,其权利的转让在法律上并未被禁止,因此可以视为有效。在本案当中,张明因为不愿意掏钱购买拆迁安置房而主动将权利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李华,其后李华也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其协议意思表达真实,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应当视为有效合同。因此在李华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之后,张明也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课程五 交通、医疗事故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