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是个老实本分的人,平时遇到吵架纠纷的事,总是嘴笨口拙不知道如何反驳。2003年的一天,他在住所附近的一家大型超市购物,在结账后出门时,电子门发出了“嘀嘀”的声音。保安立刻把刘强拦住并带到员工休息室。保安队长张某对刘强进行了“审问”。刘强一再解释自己没有偷东西,并把口袋翻出来给张某看,依然无法说服张某。张某坚持要搜身。尽管刘强表示强烈反对,但在张某威胁要强行搜身的情况下,刘强最终被迫脱下外套,解开衬衣口子,打开随身背包让张某进行了检查。
检查后,未发现刘强有偷盗行为,且张某得到报告说电子门本身有问题,才对刘强说了声对不起,允许其离开。刘强感觉受到了侮辱,要求见超市经理,却被张某一句“经理不在”堵了回去。
回家后,刘强一直感觉自己人格受到了侮辱,闷闷不乐。刘强的妻子见丈夫想不开,就鼓励他到法院告张某和超市,讨回公道。开始时刘强觉得小题大做,怕给自己惹麻烦,但心里一直没有办法忘掉在超市内被迫脱衣服的那一幕,最终在全家人的建议下,和妻子一起到法院递了诉状。
法院很快安排了开庭,在庭审中,原告刘强陈述了事情经过。张某承认以强迫搜身威胁刘强脱衣服接受检查,并在刘强事后要求见超市经理时以经理不在进行推脱,但他强调在必要时对盗窃嫌疑人进行搜身检查是超市的规矩,他只是按规矩办事。超市代理人表示,对刘强进行搜身是保安队长张某的个人行为,没有得到超市经理的许可,超市不应当承担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刘强受到保安队长的无端怀疑,在接受盘问并一再表示自己并未偷盗的情况下,保安队长坚持对刘强进行搜身检查,并以强制搜身为胁迫,对刘强的人格尊严造成了极大侵害。同时,作为保安队长,张某的搜身行为是在其工作岗位上履行职责时对受害人进行的侵权行为。据此,法院判决,张某及其任职超市向刘强公开赔礼道歉,挽回对刘强造成的名誉、人格损失,并赔偿刘强精神损失费5000元,诉讼费用由超市承担。
案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和人格尊严权。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除法定机关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搜查公民的身体。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超市的保安搜身是违法的,受害人可以在权益受到侵犯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超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可知,即使真的有偷盗行为,超市掌握有充分证据,也不能对顾客搜身或侮辱,否则小偷也有权状告超市要求精神赔偿。
因此,刘强状告对其进行搜身的保安队长及超市,有充分的理由,是对自身权益的有效保护,应当受到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