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业道德以其社会示范和社会导向作用直接影响政风和社会风气。它是社会的主体性道德,在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中居于首要地位。
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培养、形成与强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不仅依赖公务员的内在修养,提高自身的道德意识,还需要借助外力的约束,外部强化与保障。
一、职业道德制度化的基本内涵
当今,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人的道德行为不能仅靠自律,还需要他律。也就是将基本道德规范制度化,成为人们遵从的行为准则。就公务员而言,就是将公务员职业道德的若干准则性要求与各种具体的行政管理制度相结合,形成一套有关公务员在从事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中的行为规则体系。
通过这种制度规范建构,一方面使公务员职业道德中的一些要求在日常制度中被明确下来,另一方面则使这些道德要求的践行获得制度上的依据和管理上的保证,即获得强制性实施机制的支持。
当我们谈到道德制度化时,我们首先有必要了解一下制度的内涵。广义上的制度指的就是规定人的关系、约束人的行为的一整套规则。广义上的制度,一般由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以及相应的实施机制构成。正式制度是由社会组织在非正式制度的基础上有意识地创造或指定的政策和法规,包括政治方针、经济政策、社会法规、行政管理规则等。它的特点是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并且具有强制性。它不仅规定了人们“可以干什么”和“不可以干什么”的行动范围,而且附有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性规定。就其内容而言,它实际上是从非正式制度中提炼出来的,是非正式制度的发展和延伸。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交往中逐步形成或约定俗成的规则要求,如传统风俗习惯等都属于非正式制度的范畴,非正式制度构成人类代代相传的文化传统的一部分。为保障制度对人们的行为发挥普遍的约束作用,还要建立起相应的实施机制,与正式制度相应的是强制性实施机制。以上是广义的制度及其构成,狭义上的制度实际上就是由非正式制度提炼而来的正式制度及其实施机制。
可见,从广义上讲,道德的制度化实际上就是将道德规定由非正式形式上升到正式形式;从狭义上讲,道德的制度化则是将道德要求由非制度化的规定上升为制度化的规定。
但必须明确的是,道德的制度化并非一切道德要求的制度化,而是那些具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和现实可行性的道德要求的制度化。那些必须制度化和可以制度化的道德要求一般是具有普遍必然性的较低层次的道德要求,这在伦理学中被称之为“底线伦理要求”或“普适伦理”要求。
就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要求而言,它在所有类型的职业道德要求中,虽然是制度化程度最高的一种类型,但也并非一切要求都可以制度化。实际上,公务员职业道德制度化的内容范围是有一定限度的,它主要是那些反映公务员职业的基本责任要求的内容,诸如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徇私枉法,不得贪污腐败,不得买官卖官,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工作机密等。
道德内容的制度化是有所区别的,有些道德要求规范的制度化是指它的核心价值获得制度的认可,从而成为制度上的激励,而有些道德规范则是指一些具体的道德行为和要求本身成为制度上的明确规定。
道德在制度的层次方面也是有所区别的,有些道德规范上升成为的是一种准法律性的制度,如法规、纪律、组织规章制度等,有些道德规范则上升为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如《国家公务员法》中涉及的公务员道德规定。
就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而言,它与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公务员制度相结合,就上升成为行政法规,它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行政法律相结合,就上升成为司法制度。像现代西方国家制定的公务员《道德法典》,实际上就是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的法律化。
根据以上说明,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总体来理解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制度化。
第一,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制度化,在内容上主要是实现公务员职业道德底线层次要求的制度化建构,是公务员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的明确化和具体化。
第二,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制度化,在形式上是实现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公务员制度以及行政法律制度的内在融合与有机结合。
第三,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制度化蕴含着相应的强制实施机制。如行政监督机制、司法监督机制、行政纪律处分与司法制裁机制。
第四,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制度化的目的在于加强制度激励,更主要是加强制度控制与约束。即借助行政组织管理的手段和法律手段,强化对公务员职业行为的约束力,从而保障基本目标的实现。
二、职业道德制度化的原则和内容
公务员职业道德制度化,不仅包括对公务员履行职业道德义务的制度化激励机制,更重要的是建立对于背离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的不道德行为的制度化约束机制。
建立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度化激励机制,主要是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公务员“可以怎样”或者必须履行什么样的基本职业道德义务,其制度化的道德规范内容一般比较宽泛。
建立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制约机制,是根据其职业道德义务要求规定公务员“不可以怎样”,其内容是不宽泛也不宜宽泛的,是相当具体的,因而对于后一方面的内容必须有所选择。
根据我国和西方国家进行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制度化建设的经验,对于制度约束的道德规范内容的选择,至少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以不牺牲公务员的正当自由和正当利益为前提。我们可以从制度上规定公务员必须履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种种义务,但却不能强迫他们牺牲自己的正当权利和正当利益。依据这一原则,理想层次的过高道德要求就不宜制度化。
二是可普遍化原则。制度化的规则必然是针对所有公务员,而不是针对部分公务员的。因此,将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制度化就必须考虑可普遍化的要求。依据这一原则,某些特殊的道德要求就不能制度化。
三是满足制度本身的技术性要求原则。凡是制度化的规则,在技术上都有具体明确、易于操作和能够进行评估度量的特点。因而,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建构必须考虑制度的技术性要求。依据这一原则,一些情感心理上的道德规范要求是不能制度化的。
必须明确的是,制度化只能解决一部分道德行为的控制与约束,而不可能解决所有道德规范,尤其是精神层面的控制约束。
依据上述原则,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制度化应当以保证公务员不滥用权力、不侵犯公民权利和国家利益等义务,同时也必须兼顾以不影响公务员个人基本权利为中心内容,或者说,当我们在制度规定中明令禁止不许做出某些不道德行为时,这些不道德行为必须事实上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破坏公共利益的极大可能,而那些对公共利益无明显危害的不道德行为,虽然我们也不提倡,但并不需要在制度层面上加以严格规范和禁止。
具体说来,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制度化的内容主要涉及公务员把握政治方向、正确执行公务以及廉洁健康的社会生活等方面。
在忠于国家方面。主要是涉及不挥霍公款、不浪费国家资财、不出卖国家利益、不损害国家荣誉、不泄露国家机密等。
在忠于政府、维护政府组织权威方面。主要是不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不组织或参与反对政府的游行示威活动、不组织或参与罢工等。
在忠于职守方面。主要是关于不擅离职守、不失职、不渎职以及不兼职谋取私利等。
在群众关系方面。主要是不滥用职权压制群众意见、不侵犯群众民主权利、不危害群众利益以及不欺骗愚弄群众等。
在廉政方面。主要是不以权谋私、不搞权钱交易、不贪污、不行贿受贿等。
在依法办理公务方面。主要是不因人施法、不徇私枉法、徇私舞弊等。
在处理内部关系上方面。主要是不拉帮结派、不任人唯亲、不卖官买官、不欺上瞒下、不相互拆台、不彼此推卸责任、不压制批评、不打击报复、不对抗上级命令等。
在社会生活方面。主要是不参与色情、吸毒、迷信、赌博,以及不包养情人、不生活腐化堕落、不违反社会公德等。
在履行公务时效方面。主要是不拖延时间、不贻误时机、不草率马虎、不消极应付、不得过并且过、不以次充好等。
三、职业道德制度化的主要形式
制度化的形式是指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与各种相关制度相结合的形式。一般来说,公务员职业道德制度化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与各级各类行政部门制定的具体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相结合的形式;二是与中央政府统一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相结合的形式;三是与国家立法机构颁布的有关法律相结合的形式。
应该说,第一种制度化的形式涉及的内容最大,也最广泛、最具体,它依照各种不同性质、不同领域的专业特征而各不相同。
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制度化的第二种形式主要是关于《国家公务员法》中某些规定的补充条例,如《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加强党政公务员问责的暂行规定》等。
公务员职业道德制度化的这种形式,主要是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与公务员制度的结合,这种结合主要体现在公务员制度及公务员管理的以下环节。
第一,根据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将德性与德行方面的要求引人公务员制度之中,规定公务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道德素质,并把德行良好作为公务员任职乃至晋升和获得各种奖励的重要条件。
第二,在公务员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必须履行的职业道德义务。
第三,为保障公务员履行其职业道德义务,又以“纪律”形式对可能出现的各种背离义务要求的行为作出了若干禁止性规定,并且对各种违规行为制定了一些处罚性条款,如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乃至撤职、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
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制度化的第三种形式即法律化形式,是公务员职业道德制度化的最高形式。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律化的特点是:它的内容范围比行政规章制度化的内容范围更小,它约束限制的主要是那些构成犯罪的严重不道德行为;它主要是严格禁止,并主要由禁止性条款和制裁性规定所组成;它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度都是最大的,是一种最具威慑力量的制度化约束。
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律化的弱点是:它主要只能用来针对公务员都是一些最严重的不道德行为,而很难对公务员积极履行职业道德义务起到激励作用。
对公务员职业道德进行立法已成为各国加强公务员管理的潮流和趋势。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与法律规定相结合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将公务员职业道德的一些底线层次要求与国家有关法律特别是《刑法》中的一些条款相结合,如将“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列入《刑法》的职务犯罪规定中。二是将公务员职业道德的一些底线层次的要求直接上升为专门的《公务员职业道德法》或《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典》。
四、职业道德制度化的主要作用
公务员作为国家公共事务管理的一个特殊群体,在日常工作中行使党、国家和人民所赋予的权力,公务员的一言一行不仅代表了我们个人,也代表了党和政府在国内外的形象。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如何,对整个社会的风气将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制度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制度化建设是以史为鉴和社会现实的必然选择。从历史来看,从秦一统天下到清朝灭亡,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历朝历代建立之初吏治清明则国运昌盛,到后期官员贪污腐败,欺压百姓到最后导致国破家亡。无数历史史实告诉世人,一个国家吏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兴衰,吏治好则国家兴,吏治坏则国家衰。以史为鉴,必须加强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制度化建设。从现实来看,在全国范围内,绝大多数公务员拥有较好的道德素养,能够坚持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公正廉洁”,认真履行职责来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涌现出一批郑培民、杨善洲、任长霞等为代表的许多优秀干部。当然,不可否认在公务员队伍中,也出现了一些人道德滑坡,贪污腐败、思想腐化、抛弃信仰,官本位意识严重,工作懈怠,消极怠工,公仆意识淡化,甚至与民夺利,将“服务人民”完全抛至脑后的现象……这些行为正在不断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和公信力,影响着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影响着党和国家的兴衰存亡。因此,不论从历史史实还是现实状况,都必须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制度化建设。
其次,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制度化建设是防治腐败,促进廉政建设的需要。腐败现象为全国人民所深恶痛绝,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感情。从近年来的一些腐败案件来看,许多公务员在任职之初都有着远大的志向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都想着为人民办实事。但随着社会环境和工作环境的变迁,一些公务员不能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来武装自己的思想,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养,逐渐在道德上开始滑坡,从道德出现问题逐步发展到贪污腐败。“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只有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制度化建设,才能提高广大公务员防腐拒变的能力,从而从源头上防止贪污腐败的滋生。
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制度化建设,提升公务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个长期而庞大的工程。需要党的领导,政府的统筹,各具体部门的密切配合。全面地分析问题,采取多种措施,才能逐步将这一工作做好。
第三,公务员职业道德制度化,有利于实现对公务员日常行为的监督。公务员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遵守执行职业道德的情况也需要做好监督工作。否则,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就很有可能沦为一个“假、大、空”的口号。美国政府伦理办公室、法国的政府督查团、瑞典的监察员公署都是公务员职业道德管理的监督机构。在我国结合我国的国情,可以在将公务员职业道德体系法制化、制度化的基础之上,由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政府的监察局等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当然公务员职业道德的监督,不仅要将其置于行政监督之下,还要置于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之下。使得一切公权力的运行都处于阳光之下。
第四,公务员职业道德制度化,有利于公务员职业道德长效机制的建立。长效机制首先表现在对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要坚持持之以恒。在日常工作之中,我们党和政府一直重视对于党员和公务员的培训。但往往短期的培训收效甚微,这就需要我们建立一个公务员道德培训的长效机制,才能切实将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工作落到实处,使公务员在工作和学习中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养。通过长期“学习中工作,工作中学习”,逐渐使我们广大的公务员深刻理解“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公正廉洁”职业道德观念。长效机制还表现在对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要坚持与时俱进。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国际经济、政治、文化日益交融的国际大背景下,只有坚持与时俱进的长效培训机制才能让公务员在面临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和多种价值观的冲突交融之中,即使是在缺少外部监督的情况下,也能不为威逼利诱所动,能够坚持自己的职业道德,做出正确的抉择,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五,公务员职业道德制度化,有利于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现在的公务员考核要集中在年底本人工作总结或者述职后,由领导、同事进行测评,往往只要没有原则性错误,不违反党纪国法,很容易通过。如将公务员职业道德纳入考评体系,将办事群众的打分计入年底的测评,这样有利于转变公务员的工作态度,有利于改进机关作风,有利于减少甚至消除“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不良现象。
道德和法律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公务员的正确行为,不仅要靠法律强制规范,还需要靠良好的道德素养,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还没有一整套完善的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让公务员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有一个可以遵循的通用道德标准,这也是导致公务员道德滑坡的一个重要因素。
政府及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联合相关专业学者,进行调研,针对公务员的工作特点制订切实可行、内容具体、易于操作的职业道德规范,并结合公务员各个职位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使得公务员道德体系既具有普遍适用性又具有相对特殊性,这也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要求的。道德与纪律和法律不同,违纪行为可以由纪委、监察局来监督处置;违法行为可以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来处置;但是违反道德呢?只能由社会舆论来谴责。这对于行使国家事务管理职能的公务员来说是不行的,必须使公务员职业道德体系法制化、制度化才可以提升公务员职业道德体系的效力和强制力,也才方便日后相关部门对公务员职业道德体系执行情况的监督。
五、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
我国一贯重视对公务人员从政道德的规范,从纪律方面作出了许多规定。目前,我国通过立法规范公务人员从政道德的条件基本具备,并正在不断完善从政道德的规范体系。职业道德法制化是当代世界各国职业道德管理的普遍趋势,也是提升和重建公务人员职业道德的必然路径。
我国政府长期以来十分重视公务员职业道德的问题,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虽然没有专门立法,但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在不同形式的制度中得以融入渗透,在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策文件及党的纪律性文件中都有相关明确规定。
早在1982年,我国《宪法》便有对公务员职业道德方面的原则性规定。2006年,《国家公务员法》也针对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规范作出了相关限制,为公务员架起了一条社会公德的“高压线”,适应了公务员队伍建设的现实需要。具体来说,我国关于公务员职业道德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我国《宪法》在序言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宪法》第五条中又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可以说,《宪法》的这一规定指明了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的根本原则和最基本要求,指明了公务员职业的性质是代行公民授予的公共权力,因而其职责必然就是服务于民。
《宪法》还规定了公务员从事公务活动的基本规范要求,那就是:公务员在职业活动中必须遵守和践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都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
(二)《国家公务员法》
2006年1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了《国家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职业道德作出了一定的明确规定和限制。
《国家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国家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国家公务员法》还规定:国家公务员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当然,由于在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建设中,没有制定专门的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律、法规,而是将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一些相关要求融入或者渗透在《宪法》和《国家公务员法》。这使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的权威性和强制性略显不足,而且由于相关内容过于分散和笼统,因而可操作性不强。
(三)行政法规与规章
除了以上法律外,我国政府及其部门还根据实施、执行国家法律的需要,制定出台了各种行政法规与规章。例如,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该处分条例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机关、行政纪律惩戒的专门性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具体的违法违纪行为、相应的处分措施及处分幅度在该法规中都明确规定,是实施处分的实体规范。处分条例在总结多年来行政纪律惩戒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列举与归纳相结合的方式,对行政机关公务员与履行职责直接相关的应当给予处分主要违法违纪行为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罢工,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二是违反议事规则,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拒不执行交流决定、回避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判决、裁定、决定等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三是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反职责纪律的行为。
四是贪污、索贿、受贿、行贿、挪用公款、挥霍国家资财,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等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五是压制批评、打击报复、违法摊派、非法拘禁等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是失密泄密、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等违法和违反公务员职业操守的行为。
七是拒不承担赔养、抚养义务,虐待家庭成员,组织迷信活动,参与“黄赌毒”活动等违法和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其中,对参与赌博、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在工作时间赌博、挪用公款赌博,以及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等行为,都有明确、具体的界定。
行政法规与规章是在国家有关法律基础上,由政府出台的更加具体、更加明确的规范,也是为执行国家法律而制订的可操作性细则。我国行政法规与规章将公务员职业道德的精神贯穿其中,并细化为具体的纪律约束性条款,从而有利于加强对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进行严格管理。
(四)党的组织纪律文件
公务员大多是党员,我国政治生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其中首要的一条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因而,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度化还包括很重要的一种形式,即党的纪律性文件。
我党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思想管理和组织管理上一贯重视强化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并根据现实需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党风党纪廉政建设的文件。
例如,《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纲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这些党的纪律性文件对公务员,尤其是党员干部的职业道德规范作出了更高、更严、更全面的规定。
六、加强职业道德的党政实施
公务员职业道德制度化的实施机制,是公务员职业道德制度化的重要一环。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实施机制,那么制度化的职业道德规则就很难贯彻执行。
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制度化的实施机制,首先要加强职业道德的党政实施。国家公务员不仅是政府机关的实际权力行使者,并且大多数公务员都是党员,是党的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是党的执政基础和核心力量。
《国家公务员法》明确地将党管干部原则确立为我国公务员制度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并要求组织部门针对公务员的道德规范实施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对一些公务员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有力的处罚,这些举措在党风、政风建设上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公务职业道德的党政实施机制是与公务员职业道德党组织纪律化和行政法规化相对应的,其功能是要解决违反党的纪律、违反行政法规中道德禁令的行为,或者说就是要解决公务员违反职业道德规定的行为,对相关的公务员实施党纪、政纪处分。
这一实施机制的主体是党组织、政府部门以及政府内部的行政监察组织,其基本手段是行政强制,其中包括党组织监督处罚、行政监督处罚等。因此,可以说,这一实施机制实际上是由党的组织、政府部门和政府监察机构对公务员职业道德的违规行为行使的监督、检查、审议和处分等措施,其重点在于限制约束公务员违规行为的发生。
公务员职业道德通过在具体的党纪政纪法规体系中得以明确之外,必须依赖特定的实施管理机构,专门履行依照相关法规对公务员进行定期考核、审查、监督和制约的职能。
从世界范围来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在不断健全自身的公务员职业道德监控管理机制,尤其是反腐败机制,并且在反腐败工作中日益以通过教育和预防遏制贪污腐败为工作中心。有关预防腐败的机构设置,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是未建立专门的反腐败机构或预防腐败机构,国家监督职能部门身兼查处和预防腐败双重职能,廉政监督机制运行正常,如美国的司法部、日本的检察厅、英国和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公署、芬兰的行政监察专员公署。
二是专门的反腐败组织兼具预防功能,不少国家和地区设立了专门的反腐败组织,在其反腐败职能中包括了预防腐败,比如香港廉政公署、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泰国反腐委员会、印度中央廉政委员会、韩国直属总统领导的反腐败委员会等,美国还在参议院内建立规范和品行特别委员会,在众议院建立道德委员会,司职对议员贪腐案件的查处。
三是设立专业的预防腐败机构,如法国设立的预防贪污腐败中心。党政纪律法规实施机构除了党的纪委、组织部门外,还包括行政监察部门以及人事管理部门等。
我国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属于上述的第三种模式。近年来,为了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化管理,尤其是加强防范和控制公务员腐败问题,我国专门成立了国家公务员预防腐败局。
国家预防腐败局的建立,在预防腐败,提高公务员职业道德水平方面,具有重大意义。它的成立,有利于协调各部门预防腐败的相关工作,形成预防腐败的整体合力;有利于拓展工作领域,形成全社会预防腐败的良好局面;有利于增强预防腐败能力,提高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成立了国家预防腐败局,我们就有了专业的机构和一支专门的队伍,能够长期专注于预防腐败工作,也有利于加强预防腐败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此外,党的组织、政府部门和政府监察组织共同对公务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审议,不管是以“考核”的方式进行还是以专门监察的方式进行的,其直接目的都是在于检查作为党的纪律、行政纪律规定的道德禁令的执行情况,一旦发现违规,就必须查清问题的来龙去脉和问题的后果,明确问题的基本性质,从而为对违规行为主体作出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提供依据。
对违规行为主体的处分既包括显性的处分,也包括隐性的处分,前者是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对行为主体进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处分,后者则是对有一定违规行为主体给予不称职的评定,从而可能导致不予晋级、不予提升、不予奖励等。
七、加强职业道德的司法实施
公务员职业道德司法实施机制指的是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为保证有关法律规定的道德禁令得到切实执行而实施的监控约束,它主要由司法、检察机关负责实施,实施环节包括司法监督、司法检察、司法侦查、司法审判和司法执行等。
司法监督主要是发现违法行为问题;司法检察主要是立案侦查;司法侦查主要是全面查清事实,即找到一切必要的证据;司法审判主要是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违法主体进行审议和判处;司法执行主要是执行判决结果,即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司法实施机制对公务员的不道德行为进行的惩处无疑比党政实施机制所实施的惩处更为严厉有力,它惩治的是违法犯罪行为,如: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严重贪污公款的行为,严重的渎职和失职行为,行贿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行为,出卖国家机密的行为,参与嫖娼卖淫、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对于一般的违规行为或不道德行为,司法机制不予干预,也不宜滥用。所以,对于公务员职业道德制度化的强制执行,党政实施机制和司法实施机制不能互相替代,只能互相补充。在使用程序上,一般是先行实施党政机制,对触犯法律的严重的不道德行为再实施司法机制予以制裁。
司法实施机制的意义和作用在于:其一,它通过严厉惩治公务员的道德败坏行为,使其为之付出极高的代价,打击不道德行为主体,从而控制类似行为的发生频度和广度。其二,它通过严厉惩治公务员的严重不道德行为,为维系公务员职业道德的若干禁止性规定,发挥强有力的制约作用,并提供物质上的支持。其三,它还具有整体禁戒、威慑作用,具有特定的导向作用和风气影响作用。
党政实施机制和司法实施机制都能够对公务员职业道德不良行为的发生和发展起禁止、警戒和劝阻的作用。
对职业道德不良行为者予以制裁,对受罚者来说,主要就是禁止或阻止其不良行为的维持或继续发生,同时也具有劝其弃恶从善、改过从新的功用。
这种严格的“处分”还具有警戒他人的作用,使之择善而行。这种禁止、警戒,实际上就是对某种道德价值或道德准则的维护和强调。
党政实施机制是公务员职业道德制度化的一般形式,也是常规管理形式,司法实施机制则是公务员职业道德制度化的更高层次和更高阶段,二者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实现公务员职业道德科学规范、有效监控、有序管理的理想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