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案例二:
甲公司分立为在WX市的A公司和在SH市的B公司,按照分立协议约定,原甲公司的债务由B公司来负责偿还。分立半年后,原本甲公司拖欠WX市乙公司的一笔货款到期,现按照就近原则,乙公司要求A公司清偿债务。
请问:A公司应怎么办?
项目2—任务3知识点
一、公司合并
(一)公司合并的概念和种类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更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吸收合并,即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合并后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是新设合并,即一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公司,合并后原各方解散。
(二)公司合并的程序
(1)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
(2)由合并各方代表各自公司签订合并协议。
(3)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合并协议予以批准。
(5)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天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6)依法办理合并后公司的新设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分立
(一)公司分立的概念和种类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公司法》对公司的分立规定了两种形式:一是新设分立,即由原来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分割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法人资格公司的法律行为;二是派生分立,即将原来一个公司的一部分分出去成立一个新公司的法律行为。
(二)公司分立的程序
(1)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分立作出决议。
(2)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编制资产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依法办理公司新设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任务4公司破产、解散、清算分析
任务案例一:
甲公司是由张氏兄弟三人于2001年11月各投资20万元发起成立的服装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12月28日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李某是一个经营服装百货的个体户,在2000年曾因拖欠某服装厂货款,被法院判决败诉,并将其商店的财产和他个人的摩托车变卖偿还债务。之后李某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开拓市场,经其努力经营,其商店恢复生气,同时与甲公司建立了长期的业务来往。2002年6月甲公司从李某处批了一批工作服,欠下20万元迟迟未还。李某向法院起诉甲公司归还货款,法院判决李某胜诉,但甲公司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已无力偿还债务,故迟迟未执行判决。
请问:李某该怎么办?
任务案例二:
某国有独资公司甲于2002年在上海设立一子公司乙,该子公司自有资产1500万元,加上母公司投资的2000万元,全部资产为3500万元。后该子公司投资失误,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共有七家债权人申报债权,其中包括欠母公司货款500万元。其余债权人提出异议:(1)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母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母公司不能成为合法债权人;(2)母公司应对子公司的债务代为偿还。
请问:这些异议能否成立?为什么?
任务案例三:
1997年3月,甲有限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继续经营将导致公司惨重损失。3月20日,该公司召开了股东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散公司。4月15日,股东会选任公司5名董事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于5月5日起正式启动清算工作,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项分别通知了有关的公司债权人,并于5月20日、5月31日分别在报纸上发出公告,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清偿义务。
请问:该公司关于清算的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甲公司能否由股东会委托董事组成清算组?为什么?该公司在清算中有关保护债权人的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项目2—任务4知识点(一)
一、公司的破产、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的破产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了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而由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总财产进行公平分配的程序。
1.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包括债务人本身、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法院受理破产案前,应当对破产的申请予以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法院审查后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或申请理由成立的,则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反之则驳回破产申请。
2.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召开债权人会议,应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3.和解和整顿
在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期或减免清偿债务、企业进行整顿的计划等问题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公告终止破产程序,从而使债务人暂时免于破产,重新获得复苏机会的法律制度。
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可以由上级主观部门或企业股东会议提出整顿申请,但提出整顿申请应以和解为前提。
4.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法院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做出法律上的判定,即破产宣告。
人民法院应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由法院组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执行清算程序。
(二)公司的解散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可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公司合立或者合并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中有上述第(1)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得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三)公司的清算
公司的清算指公司解散后,处分其财产,终结其法律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程序。
1.清算组的选任
其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公司自愿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15日内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有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
(3)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2.清算组的职权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