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无论有多少新的探索、创造乃至发展变化,使马克思主义成为它自己并且始终不变的最高原则或根本原则,其中就有这样两条:一是“科学发展”的合理原则,二是“一切为了人民”的价值导向。这两条概括来自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但不仅仅属于哲学;它还符合了人类进步的普遍原则即“(科学)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它以高度的科学自觉性显示了马克思主义的先进个性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内在合理性。一方面,没有“科学发展”就会背离了真理,做什么事都难以成功;另方面,没有“一切为了人民”,就不再是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者了。所以,其他任何表述归根结底都不能与这两条冲突,相反倒应以这两条为准则。胡锦涛总书记所说的“发展为了人民”,正是依据了这两条准则。历史唯物主义的根本原理告知我们:科学发展的目的及其前景,正是“人的全面发展”前提下的和谐社会。因而胡锦涛总书记还在十七大报告中要求我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是内在统一的。没有科学发展就没有社会和谐,没有社会和谐也难以实现科学发展。……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正是基于人民至上、一切为了人民利益的价值导向,十七大报告向全中国人民坦诚示言:“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为发展提供良好社会环境。”我们知道,让每一个人都各尽所能、各得其所,也正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人文主义思想精髓所在。今天,我们之所以说社会主义必然胜利,根本缘由就在社会主义的终极价值取向与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它能够得到全体人民的认同与选择。
然而关键的是,如何在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公正地满足人人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条件。这正是本文将责任意识与责任原则的统一,置于“有效开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题中应有之义的根本理由所在。深富责任意识的各就各位的责任原则之确立,才是在马克思主义时代化、大众化条件下,继续把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推向前进,并在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中人人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就必须在根本上认识“责任原则”落到实处的重大意义。
当年亚当·斯密在倡导市场经济那只“看不见的手”时,就断言没有公正就没有市场经济。事实上,市场经济既基于自由竞争的机制,也基于契约社会的一套规则体系;前者仰仗于自由创造,后者仰仗于诚实守信。契约社会必须是人人严守规则与职责的社会,现代信用制度就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契约关系制度。这是责任意识与责任原则的始源性意义。然而对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而言,其必经之路是马克思主义时代化背景中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而“责任意识”与“责任原则”统一的适时推出,必将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扮演一重要角色。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贯穿的马克思主义立场,就必须始终站在人民大众立场上,把造福百姓作为最大责任。因而,责任意识是个必要前提,然而光有意识不行;但识而无行就更不行,这其实也是知与行的统一,真知与实践的统一。
在改革开放取得辉煌成果的今天,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继续把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推向前进,既需要责任意识的开路前行,更需要责任原则的制度约束。二者的真正统一,即统一的制度上,只有真正的制度保障,公平正义才能出现。然而制度保障谈保容易,它需要实实在在的深层文化的依托;需要长年的素质熏陶,更需要道德理性的成功培育。责任可划分为道德或法律两方面,人对其行为后果的承担,远非法律范畴所可全部涵括。所以康德就着重指出,人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理性人是可以通过教化而达到一种自由与责任的平衡而成就其完善人格的;康德由此而主张从教育途径来寻求实现公正与共同善。事实上,教育若不能使人对于人类公正的“共同善”具有敏感性,则至多是一种非理想的专业技能教育。当然,自由是对必然性规律的一种认识,它首先要求的是一种能力,由此,专业教育不可或缺。然而专业教育与综合性的素质教育是何种关系?正是在这一点上,至今人们的认识未能到位。须知,古今中外,教育的最基本的理念无非是:什么是好的教育,什么样的教育能使人具备完善人格。一种良好的教育意味着它能使人的创造性天赋得到发掘与发展,同时实现“善”的内在禀赋。康德强调:“人应该首先发展其向‘善’的禀赋。”康德:《论教育学》,赵鹏、何兆武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7页。实际上,人格教育是古今以来教育中的最基本教育,一切技艺专业性的教育亦应以此为旨归。自然,人格教育又是以道德教育为基础而又使人达于真善美的一种完善性教育。儒家注重的“变化气质”的熏陶式教育就是一种人格教育,古希腊人所言“身心既善且美”,文艺复兴时代拉伯雷所言“全能的人”,欧洲近代卢梭所言“既能行动又能思想的人”,都将其教育的人文价值取向指向了完善人格。须知,自由创造与道德责任的统一,是在完善人格中实现的。而完善人格的价值取向须在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中实现的,这再一次地显现出责任话题的重大意义。
我们要强调的是,从长远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前提下的社会主义社会,一定是个责任意识前提下而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而充满创造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自由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西方学者乔舒亚·库珀·雷默提出“北京共识”一说,创新、自主、可持续发展是“北京共识”的三定理。他坚信“北京共识”将给世界带来希望并取代陷入困境的“华盛顿共识”。显然,中国亟待创新带来的真正有实际价值的成果。然而须知,创新既始于思维能力的培养与教育,又基于公正的个人品质。因而就创新本身而言,我们还需要创造一个有利于创新的公平正义的社会机制与氛围;一种自由竞争的良好机制,是建基于责任意识与责任原则之上的行为机制,它必将成为马克思主义时代化、大众化最为深厚的制度文化资源。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儒家是喜欢谈责任的,儒家向来把责任当作道德中的一个根本原则来讲。这一思想资源在当代世界却得到西方学者的响应,这种响应远不止是西方汉学家与那些研究中国思想史的学者,更有那些自由主义阵营的学者;诺贝尔奖金获得者对中国思想的青睐至今人们仍在提起,然笔者在这里想说的是,有些思想共震是不期然而然的,如西方自由主义阵营学者对“责任”二字的倡导。最新一代的儒家学者杜维明已然看到了这一点,他说:“布坎南,他提出除了自由的理念,不能不提出责任,这已经成了潮流。有些已经不在任的政治家,像戈尔巴乔夫、卡特、施密特、李光耀,他们也在搞责任问题,还提出了‘责任伦理宣言’,但是,如果是儒家伦理的责任,情况就不一样,儒家强调有钱有势的人,他的责任应该更大,无权无势的人应该受到保护和照顾。我想,这是和人权、尊严等可以配套的。”曾明珠整理:《儒家与自由主义——和杜维明教授的对话》,见哈佛燕京学社、三联书店主编《儒家与自由主义》,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03页。至此 ,我们当能理解杜维明为什么要说:“儒家的‘宪法’主义,其实跟哈耶克所讲的‘自发的秩序’的观点有相近的地方。”曾明珠整理:《儒家与自由主义——和杜维明教授的对话》,见哈佛燕京学社、三联书店主编《儒家与自由主义》,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79页。杜氏上述说法的内在价值,就在将责任观与自由主义人权观关联起来了,将儒家思想与现代伦理关联起来了。这种现代观是值得人们关注的。
处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程,我们不仅需要理解传统,更要有现代创新精神,而未来中国的制度文明建设,亟需不断创新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