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
一般地,从计税原理上看,增值税是对商品在生产、流通、劳务服务等多个环节中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到,商品有增值才会征税,没有增值则不征税。
然而,商品的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真实的生产和流通中,往往是难以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现在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办法,即税款抵扣。其中,销项税额是由商品或者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得出,进项税额是取得该商品或者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这两项税额的差额就是应纳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由此可以看出,“增值税”有效地消除了重复征税。
除此之外,增值税还有利于合理化生产经营结构,扩大国际贸易,以及利于国家稳定、及时地取得财政收入。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含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