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歧视,实质上是一种价格差异,通常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向不同的接受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在接受者之间实行不同的销售价格或收费标准。
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地将同一种商品或服务,对条件相同的若干买主实行不同的售价,则构成价格歧视行为。
实行价格歧视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多的利润。如果以较高的价格能把商品卖出去,生产者就可以多赚一些钱,因此生产者将尽量把商品价格定得高些。
但如果把商品价格定得太高了,又会赶走许多支付能力较低的消费者,从而导致生产者利润的减少。
采取一种两全其美的方法,既以较高的商品价格赚得富人的钱,又以较低的价格把穷人的钱也赚过来,这就是生产者所要达到的目的,也是“价格歧视”产生的根本动因。
“价格歧视”的前提是市场分割。如果生产者不能分割市场,就只能实行一个价格。如果生产者能够分割市场,区别顾客,而且分割的不同市场具有明显不同的支付能力,这样企业就可以对不同的群体实行不同的商品价格,尽最大的可能实现企业较高的商业利润。
如果没有歧视,人人平等,实际上必然造成对高“需求者”(需求弹性小、支付意愿强的消费者)的歧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大学生春节放假要坐火车回家,如果铁道部坚持价格无歧视,取消学生票半价,结果可想而知。所以说,价格歧视本身也是一种市场公平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