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是金融学中的一个名词,也是读者关心的。那么,究竟当借款利率达到多少时就算是高利贷呢?
2009年年初我国一年期法定贷款利率为5.31%,如果民间借贷的一年期贷款利率高于15.93%,就将被法律认定为高利贷;超过15.93%以上部分的利息视为高利率,不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如果借款利率高于该标准,借款人可以拒绝支付这部分利息;如果去法院打官司,法院也不会支持这样的高利贷。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让借贷双方自己协商,重新变更借贷利率,直到符合规定为止。
高利贷的产生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1)借款人通常有急用
所谓“病急乱投医”,明知利率过高也不得不借;
(2)货币经济不发达
货币需求量很大,供应量却很紧张,自然而然地借款利率就抬高了。
从全球范围来看,高利贷在资本主义早期阶段是一种主要信用方式,它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这种过高的利息盘剥使得小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条件日益恶化,破坏和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借款人为了有能力支付高利率,不得不努力发展商品生产、促进货币回笼,客观上又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正常的利率水平反映了资金时间价值,畸高的利率却阻碍了生产力发展。虽然高利贷在资本主义早期起过作用,但总的看来危害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