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过剩下,既存在无物对应的货币,又存在货币资金的难以贷出;既有产能过剩,产品积压,大量的失业,又有强大的待实现的购买力。在这种经济运行状态下,由于人们的过度储蓄,造成消费需求不足,从而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因此,如何化解储蓄过剩,保障经济步入良性循环之中,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我们认为,化解储蓄过剩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降低人们的过度储蓄,把人们的储蓄转化为消费,从而使经济的发展步入良性轨道,促进社会就业。为此,我们主张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但这期间应该注重对恶性通货膨胀的防范——这种通胀是由于以往的货币供应量过大,以及无法收回的呆坏账引起的,它是一种正常的释放过程。这样,在加以适度控制的“半通货膨胀”下,国内的消费需求会不断增长,企业效益会有所好转,从而对银行贷款的需求会逐步增加。另一方面我们可以通过政策调整,鼓励企业“走出去”到国外投资的办法来降低国内的过剩储蓄。
7.1.1我国收入分配政策的演变
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储蓄过剩问题研究第7章储蓄过剩下的策略选择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变化。在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我党第一次提出了要克服平均主义。1984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第一次提出了要让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然后带动更多的人走向共同富裕。在党的十三大上,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公有制为主体的特征,提出了在分配制度上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分配制度。1993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分配体制的框架。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个人收入分配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二是在公平和效率的关系上,首次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三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报酬要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平均主义,实行多劳多得,合理拉开差距;四是在继续执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的前提下,提倡先富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可见,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下,我们的目标是共同富裕。
1997年9月召开的十五大,在收入分配问题上总结了我国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教训,坚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完善了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分配政策包括:一、继续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二、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四、要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十六大”报告则进一步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强调初次分配要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概括说明我国现阶段的收入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强调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重视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分扩大问题。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可见,我们党的政策始终是将共同富裕作为宗旨,但是从实行的效果来看,尚存在一些不如意的地方,造成贫富差距扩大。因此,在2006年的“两会”期间,中国领导人明确表示要将收入分配政策向低收入阶层倾斜。
7.1.2收入分配政策的调整策略
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基本因素是我国分配方式变革的结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合理的收入差距,如劳动贡献、知识能力,甚至个人机遇等造成的,这些收入差距不仅不会引起人们的不满,反而会成为提高效率的激励因素,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效益的提高,有利于个人资本投入和智力的积极发挥,这也是我们改革的初衷和目标。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初次分配容易形成贫富差距,而再次分配又缺乏力度,三次分配尚未形成风气,因而造成贫富差距拉大,储蓄过剩的局面。在政策调整上,我们认为,应该在初次分配、再次分配以及三次分配上都作进一步的改善。
1.初次分配上要调整不合理的行业差距,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来提升低收入者收入。
社会成员获得收入,都存在一个公平问题,即在既定的分配原则下面,社会成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获得收入,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个人的收入差距是市场对于不同边际产出的一种正常的回报,因此,个人边际产出的不同必然导致收入的不同。但由于中国的二元经济结构特征,形成目前这种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格局,不完全是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其中也包含有许多非市场的因素。在旧的分配机制失控,新的市场经济分配机制还在形成之时,一些从传统体制中延续下来的各种各样的社会强势集团,凭借过去所取得的有利地位,依托公有制经济的强大力量和政府政策的保护,在转型时期假借市场经济的原则,利用不平等的价格、垄断地位和政府背景来垄断市场,形成一个高收入群体,造成不合理的行业差距,如石油、电信、电力等垄断行业,这些行业往往通过调整价格来转嫁其不合理的成本支出,严重危害了老百姓的利益。因此,在初次分配上必须改变这种状况,降低这些垄断行业的成本,使广大消费者真正从改革中受益,而不只是少数利益集团受益。
同时,我们可以通过最低工资制度,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虽然最低工资制度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在中国现阶段仍然是可以借鉴的。在中国,低收入者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如果最低工资制度能够切实得以实行,则通过提高最低工资额,就可以增加低收入群体的收入,从而增强其消费能力,增加社会的有效需求。
2.再次分配上应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力度。
目前,我国直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只有个人所得税,还没有形成一个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税收体系。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收入的来源呈献多元化的趋势,仅对个人的所得征税,而不考虑财产、遗产等因素,已经很难公平地对所有个人的贫富差距进行有效调节。即便是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税收来源主体也只是广大工薪阶层。由于富人偷逃税严重,个人所得税很难对其真实收入起到调节作用。因此,应增加我国个人收入的透明度,建立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目前政府的再分配政策主要是税收政策,从现在情况看,现行的二次分配也没有很好的起到调节收入差距、转移支付的作用,反而维持、甚至扩张了高收入群体与老百姓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从实际功能的角度看,可能会有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但很难说同时起到了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作用。而一个不能够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税收制度,对收入分配制度而言,是不完备的,必然存在着很多政策缺位。
为了有效调节个人收入,我们认为应该开征一些新的财产税,如遗产税、赠与税等,从而限制私人财富的不合理累积,分散财富分配。转型经济中的中国,已经出现了一批飞速崛起的富豪,他们(包括其子女)衣食住行的豪华程度,即使在发达国家也不多见。据康晓光披露,在新泽西,最优质的房子很多是中国人买的,美国人购房都用信用卡,而中国人往往是一麻袋的钱拍在桌子上。因此,我们可以参照东南亚一些国家的经验,按照富人各项财产总额减去负债的净值,每年按照2%左右的比例征收综合财产税。通过社会税收体系的完善,防止社会中食利阶层的滋生蔓延。
3.通过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健全第三次分配机制。
第三层次分配即社会慈善救助,是以道德、爱心为基础的分配机制,也就是社会上比较富裕的有爱心的人,拿出钱财帮助困难的人们。温家宝总理在200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支持发展慈善事业”。将慈善事业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还是第一次,可见政府领导人对慈善事业的重视。社会公益事业的发达程度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发展慈善事业,通过高收入阶层的自愿捐献,利用社会的机制来援助低收入阶层和生活的不幸者对改善贫困社会群体的生存状况、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提升社会凝聚力、增进中华民族的团结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在美国,同样存在贫富差距问题,但美国的富裕阶层每年通过各类基金会做出的慈善公益捐助有6700多亿美元,也就是说,第三次分配的财富占到了美国GDP的9%,这很好地平衡了贫与富的矛盾,稳定了社会。相比之下在我国,有关调查表明,每年能够募集到的慈善资源不到GDP的0.05%,它对财富分配格局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我们的富人还没有形成自觉自愿的捐献意识。而英特尔创始人之一摩尔及其妻子贝蒂已捐赠或承诺捐赠70亿美元;盖茨更是立下遗嘱,将财富的99%捐赠给慈善事业。我们的富人阶层在自己先富起来的同时,一定要切记自己身上的社会责任,切不可贪得无厌。俗话说:“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捐赠慈善事业是一种社会投资,也是富人反哺社会、并与社会互动和双赢的良性机制。
慈善事业的发展不仅需要富有者的爱心与善意,更需要政府的积极引导。据2005年最新公布的胡润中国内地慈善家排行榜中,内地富豪排名仅为97位的黄如论却成了慈善榜的中国首善之人。中国内地最有钱的富豪,却未必是最大的慈善家,由此可以看出国内富豪们捐赠意识与西方国家的差距。中国富豪的社会责任感不仅要比发达国家的低得多,而且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价值和理念。因此,我们应该在宣传上大力弘扬社会慈善事业,在富人阶层形成一个良好的舆论导向,激发他们的善意行为。同时,对那些打着慈善事业的旗号而行偷逃税之实的行为进行深刻揭露,严厉查处,弘扬社会正气。此外,政府还应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富有者的捐赠行为,形成一个良性的社会互动,鼓励社会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